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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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1993年12月22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应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和法制建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收集反映,征求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将决议、决定草案印发给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拟定立法规划和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前,应将法规草案印发给部分或全体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每半年组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就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向人大代表联系组组长、代表小组组长及部分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回答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会议议题,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组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性的视察活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驻会委员,应根据分工,参加人大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专项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每月五日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待人大代表日(遇节假日顺延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部分委员轮流接待,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反映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约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人大代表联系组、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向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小组请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经常保持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每个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固定联系三至五名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驻会委员,应根据分工,固定联系一个人大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收集反映,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有计划地走访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到人大代表联系组或代表小组走访一次。到基层工作时,可结合工作听取驻地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做好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重要的来信来访应及时报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办,或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人大工作信息通讯员,建立联系网络,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印发有关人大工作的刊物、资料,供代表学习和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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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邮电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周正庆同志在全国储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储蓄管理条例》宣传提纲”,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尽快传达到所有储蓄业务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确保《条例》按期实施。
一、《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1986年3月10日颁发的《邮政储蓄章程》同时废止。
邮政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必须同时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条款,做好储蓄工作,并协调好与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对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
二、《条例》实施后,定期储蓄自动转存业务,全国暂不统一开办;有条件的省(区、市)局,可先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在适当时候推广。各局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自动转存业务仅限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并以一次为限。
(二)自动转存必须在开户时约定,到期时本利一并转存,转存存期与原存期相同。转存期满,转存部分利息以转存日挂牌利率为标准计付。
(三)转存部分若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其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利息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
三、《条例》改变了现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的规定,具体计息办法必须作相应变更。为简化核算手续,便于营业和事后监督人员操作,活期储蓄分户帐格式暂不变动,仍采用利息查算表方法查算利息,但利息查算表和计息办法略作变更。具体办法如下:
自1993年7月1日起,将现行活期利息查算表改为以月息三厘(3‰)为标准的查算表。查算表的编制、使用办法与原来相同,即每年360张,每天一张,发生业务时按存取金额查表后增加或减少利息余额。但这时的“利息余额”已不是真正的利息余额,而是以三厘为标准的利息基数。因此,结息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乘以当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与三厘的倍数后,再转入本金。如:
假设某户1994年6月30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50元,当日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2.4‰,结息时应转入本金的利息为:
2.4
3.50×---=2.80(元)
3.0
清户日,须将分户帐上的利息余额(基数)减去按本金从当
日表中查得利息基数后,再乘以当日利率与三厘的倍数,所得的
积才是应付储户的利息。如:
假设某户1993年7月1日存入100元,当年8月1日全部支
取,当日分户帐上利息余额(基数)为3.60元,挂牌利率为1.5‰。
从8月1日查算表中查得100元利息基数为330元,应付储户利
息为:
1.5
(3.60-3.30)×---=0.15(元)
3.0
为便于计算,可编制三厘倍数表备用。
四、《条例》生效后,计算规定的变更涉及到计提应付利息的核算,考虑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储蓄业务按《条例》规定顺利开展,内部核算办法暂不改变,日后再予研究。
五、为便于储蓄业务人员学习、执行《条例》,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条例》、执行《条例》的规定、宣传提纲等编印成册,并印制了营业厅宣传画,部已统一订购,分别由中国金融出版社、长城图片社(河南)迳发各省,请按所附清单数量验收,在3月1日前发至各储蓄点。对外宣传工作,请按宣传提纲统一口径进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36号

2005-07-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门户网站,是由市政府主网站(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简称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建设原则: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 主网站及子网站建设,需经市信息产业局登记备案。(附登记备案表)
第七条 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市信息产业局免费提供虚拟空间和生成网站,各县、区及各部门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整理和内容提供;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八条 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部门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门户网站域名实行规范管理。
主网站域名为daqing.gov.cn,代表大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子网站域名由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分配(附域名申请表),使用规范的政府域名:□□□.daqing.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也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dq□□□.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三章 网站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风格应庄重大方,市政府各部门二级子网站原则上应风格统一,网站首页应在左上方明显位置放置“中国大庆”网站标志。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政策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信息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定位及功能要求,开辟网站必设栏目。
主网站首页必设栏目包括:大庆之窗、政务动态、政府公文、政府工作、政策法规、政务监督、政府在线服务、便民服务、部门链接等。
子网站首页必设栏目包括:部门简介(领导成员、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联系方式、直属单位等)、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行政收费等)、举报信箱、监督电话等。
各子网站根据地区和部门工作需要设立网站特色栏目,特色栏目的设定同样遵循政务公开和网上便民服务原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开发设计网上办事系统,市信息产业局利用网络优势对各部门网上办事业务进行有效整合,在主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向公众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有义务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网上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政务信息、基础信息、公益信息网上公开必须提供查询指引窗口,并允许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主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政府主网站发布的信息还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部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及新闻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在主网站上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主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密码进入信息公开专栏,管理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 网站维护

第十九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子网站运行维护由各县、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主网站首页信息内容每日更新1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随时更新。
子网站首页信息内容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并在子网站信息更新发布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及时报送给主网站。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第二十二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mail.daqing.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和病毒防范系统,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故障快速恢复机制,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运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资源开发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检查各县、区及各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局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门户网站应当免费下载的信息资源通过链接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变项收费的,由信息产业局给予通报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