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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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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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1995-09-06 劳部发[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劳动法》,加强对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基本权利的宣传。要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录用职工过程中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鼓励劳动者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竞争。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使用某一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海域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使用海域面积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三千亩到一万亩,或围填海四百亩到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到三千亩,或围填海二百亩到四百亩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面积一千亩以下,或围填海二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海域使用审批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不符合《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要求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凡需要申请海域使用项目,申请者应在申请立项前就项目的选址、用海类型、区域及面积等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意向报告。
第六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根据《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七条 凡是涉及影响他人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应先行达成协议。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附申请使用海域位置图);
2.工程建设或开发利用项目申请立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3.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资格证明;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
5.有关资信证明;
6.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材料。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如小规模水产养殖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减免第2和第5项材料要求。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按审批权限审查上报。对于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省级(含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2个月内,完成审查上报,上报时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在审查期间,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范围、面积及其它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确认。
第十一条 在对海域使用申请完成审查后,上述有报批权的主管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批时,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表;
2.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意见;
3.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及其评审结论;
5.其它有必要报送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得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后,应尽快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作出书面批复,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下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申请者在接到海域使用批文后,应遵照有关规定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再由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同意的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是外资或中外合资海域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海域使用证的同时,必须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和材料有:
1.当地人民政府的批示意见;
2.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机关: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说 明
1.此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域使用申请表”填写;
2.填写内容要求准确、清楚,没有歧义;
3.“申请者”为海域使用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4.“申请者”为个人的,申请者姓名与法人代表要一致;
5.“联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使用海域的人员。
6.“项目性质”中的“类型”指海域使用类型,如港口、航道、旅游、
围海、养殖、盐田、倾废、油气开采、保护区、军事或其它类型,可填1~3
个;
7.“项目性质”中的“公益性”和“经营性”为选择项目, 在被选择
项后打“√”;
8.“使用海域位置及占用海岸线情况”要附图;
9.“顶点坐标”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各顶点的经纬度, 数据必须由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定;
10.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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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者│ ┃
┠────┼───┬─────────┬─────┬─────────┨
┃ │ 姓 名│ │ 电话号码 │ ┃
┃ ├───┼─────────┼─────┼─────────┨
┃法人代表│ 职 位│ │ 邮政编码 │ ┃
┃ ├───┴─┬───────┴─────┴─────────┨
┃ │ 通讯地址 │ ┃
┠────┼───┬─┴───────┬─────┬─────────┨
┃ │ 姓 名│ │ 电话号码 │ ┃
┃ ├───┼─────────┼─────┼─────────┨
┃联 系 人│ 职 位│ │ 邮政编码 │ ┃
┃ ├───┴─┬───────┴─────┴─────────┨
┃ │通讯地址 │ ┃
┠────┼─────┴───────────────────────┨
┃项目名称│ ┃
┠────┼────┬───────────┬────┬───────┨
┃ │ 类 型 │ │ 公益性 │ ┃
┃ ├────┼───────────┼────┼───────┨
┃项目性质│ 投资额 │ │ 经营性 │ ┃
┃ ├────┴──┬────────┴────┴───────┨
┃ │ 用海面积 │ ┃
┃ ├───────┼─────────────────────┨
┃ │ 用海起始时间 │ ┃
┠────┴───────┴───┬─────────────────┨
┃使用海域位置及占用海岸线情况: │ 顶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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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 纬 │ 东 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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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海域用途及具体作业方式: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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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其它有关审批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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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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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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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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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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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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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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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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