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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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0]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政机关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蒙药、生化制品、生物制品、保健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 药品价格管理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
第五条 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药品出厂价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第六条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管理,药品经营者须以实际进货价格加规定的差率作价。具体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零售环节按药品的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差率。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申报和备案的药品价格,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及申报、备案的出厂 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零售和医疗单位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在实际进价基础上的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第八条 药品必须坚持合理流向,严禁商品倒流,迂回运输,层层加价。药品批发价格的进销差率按只加一道差率计算,经营者之间的调拨业务在规定的差率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含委托药厂或其它医疗单位加工的)的价格,标准制剂实行全市统一价格;非标准制剂由各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制定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
第十条 医用诊断试剂价格实行定、调价申报制,属于含化学成分的执行化学药品的作价办法,属于含生物成分的执行生物制品的作价办法,属于含生化成分的执行生化制品的作价办法,进口试价按进口药品管理及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厂价格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主要成分划分执行化学药品、中成药品、蒙药、生物药品、生化制品的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第十二条 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虚报成本、高定价格、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备案的,其药品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同类药品最低价格,最低投料成本制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市物价局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市物价局上报一次实行调、定价备案的药品价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市物价局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确标价。
第十四条 药品价格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审核的范围。我市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外埠驻呼机构(或代理)和经营自行外埠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价格审核。
(二)审核的程序及要求。
1、地产药品。我市企业生产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提供药品价格生产成本及药品生产批件到市物价局审核。
2、外埠药品。外埠企业生产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携带当地药检部门颁发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产地物价部门核发的药品价格登记手续,同时交验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和生产文件、药品说明书复印件;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和行政保护的证明;申请调价定价的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到市物价局审核。
外埠企业生产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药品,由经营企业提供价格批准文件到市场价局审核。
3、企业药品价格变动时,要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变更手续。
(三)经价格审核的药品,必须纳入网络管理,实行厂家、品名、价格三公开。
(四)审核后的药品价格通过市价格信息网医药专版或刊物进行公布。
(五)审核的药品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六)审核公布的价格为药品销售的最高价格。
保健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报市物价局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审核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审核、公示制度的;
(三)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四)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五)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六)经审核的药品价格不通过价格信息网公布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他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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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宁市撤乡设镇后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宁市撤乡设镇后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元朔、塔尔、东峡四个乡撤乡设镇后,原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选举产生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西宁市城东区、城北区、城西区所辖乡撤销后新设立的韵家口镇、乐家湾镇、大堡子镇、二十里铺镇、彭家寨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设立的黄家寨镇、元朔镇、塔尔镇、东峡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1999年3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增设外汇储备存款和贷款专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增设外汇储备存款和贷款专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资外〔1995〕128号《关于动用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总行决定增设外汇储备专户,对借用的国家外汇储备进行专项核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29107外汇储备存款”专户和“29117外汇储备转贷”专户(总行专用),用以分别反映本行借入资金和转贷款项。专户归属在291长期借款科目下,排列在“29116商借贷款转贷”专户后。
二、增设“15817外汇储备贷款”专户,用于反映本行发放外汇储备贷款款项。专户归属在“158其他中长期贷款”科目下,排列在“15813催收贷款”专户后。
三、外汇储备借款,转贷及贷款的帐务处理:
(一)总行借入资金转贷分行时的会计分录:
借:11501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外活期
贷: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2911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转贷
贷:27303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款
(二)分行收到总行贷记通知及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11504存放同业款项—系统内存放
贷: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15817其他中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贷款
贷:××存款—贷款单位户

(三)总行根据借款合同,每半年计收利息一次,按提款日半年期Libor+1%计收利息(其中含总行0.5%手续费)。计收利息及归还本金时的会计分录:
1.总行
(1)扣收分行时:
借:27303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款(本金、利息、手续费)
贷:29717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转贷
贷:50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Libor+0.5%支付人行利息)
贷:511手续费收入(0.5%总行手续费)
(2)归还人行时:
借: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50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
贷:11501存放同业款项—存款境外活期
2.分行
(1)扣收企业时:
借:××存款—贷款单位户(本金、利息)
贷:15817中长期贷款—外汇储备贷款(本金)
贷:284其他应付款(Libor+1%)
贷:501利息收入
(2)归还总行时:
借:29107长期借款—外汇储备存款
借:284其他应付款
贷:11504存放同业款项—系统内存放
注:以国家外汇储备发放外汇贷款暂按现行外汇贷款利率执行。



19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