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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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一、根据《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穗府〔1988〕6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主要是产业部门和科研等单位引进工程技术工艺方面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重点是:我市没有的或缺乏的行业、专业和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工艺关键人才。
三、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不含五十五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高级职称(职务)者或五年内曾获国外知名的奖励者,省、部级二等、国家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某项工艺技术领域的创造、开发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实际主持人。
(三)经市同行专家审议,并确认是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
(四)引进单位确实需要。
四、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待遇: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按有关规定可随迁入户。
(二)工资一般按现行工资制度办理。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如从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或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应保留原档案工资,结构工资水平一般应保持原工资级别,特殊情况,经调入单位同意,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高工资级别,并按市有关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
(三)按省、市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随迁的高中以下(含高中)在学子女按住地就近安排就读。原在重点学校(需附原地教育部门证明)读书的,尽可能安排在户口所在辖区的重点学校就读。
(五)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优先照顾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可购买或租用市专项费建设的房屋,其中租用的要由用人单位与市筹建知识分子住房办公室签订合同,明确租用期限,并保证期满后交回。租用房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往区属集体企业或街道企业单位工作的,保留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区人事局管理。如企业倒闭或撤销停办时,其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安排,退休后的退休金按市有关规定由区统筹解决。
(七)其生活用煤气,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价格补贴。
五、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需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属区、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加具意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再由区、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送市科委。报送时还须具备下列材料:
1.报告一份(内容包括引进人才的理由和技术项目或技术课题,需求人才情况,引进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将产生的效益)。
2.用人单位和被引进人签订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要明确引进人随迁配偶、父母、子女名单,明确对被引进人的工作安排、工资、职务聘任、住房安排意见和对被引进人的工作服务年限要求等。
3.被引进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健康体检表》各一份。
4.被引进人的政治表现鉴定材料和人事档案、技术档案。
(二)市科委组织同行专家小组,对被引进人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后,由市科委加具审核意见,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市各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各项手续。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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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止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陶玻容器印刷制品、电化铝烫印箔、胶粘带、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及本办法。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包装印刷办)负责具体工作。各地、市、州、县经(贸)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场地(所)证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资金(资产)证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须提交企业章程。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第八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事排版、制版单项经营活动,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市、
州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再报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批准,颁发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从事装订、复印、影印、打印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其审批手续按从事排版、制版单位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企业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应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取得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向省包装印刷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二)经营场地(所)证明;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四)资金(资产)证明和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同时,填写由审批登记机关印制的“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经省包装印刷办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第十四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转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企业应在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企业应当依法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作出终止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或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登记表;
(二)湖南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三)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每年应按省包装印刷办制定的年审计划进行年审。在年检年审的基础上,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不得转让许可证和向未持证企业转让承印合同。
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标明印制许可证编号;印制广告宣传品,须标明准印证编号。
第二十一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印刷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以及印刷底样,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委办理由省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印制准印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核发的《印刷品广告发
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承接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印制准印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方可印制。
第二十四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须凭境外委印方出具有关合法证明文件,报经省包装印刷办审核,方可印制。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五条 承接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发放许可证,除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1998年8月11日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31号




关于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环评司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三处(简称环评三处),负责规划、区域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一、环评三处主要职责

  1、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

  2、组织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建立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技术规范等研究、培训和国际合作;

  4、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法检查;

  5、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网络,组织开展有关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以及生产力要素配置、布局等重大发展战略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和研究。

  二、环评三处所需行政编制暂由环评司内部调剂。

  三、调整后,环评司内设综合处、环评一处、环评二处、环评三处4个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