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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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为主管全市房产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房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房产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产转让、收益分配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拟定住宅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组织房产业及住宅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房产登记、确权发证工作,负责房产所有权转让变更管理以及危房鉴定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从业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属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七)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负责城区商品房销(预)售工作。

(八)负责房产评估、交易、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产业化、房屋商品化,参与住宅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

(十)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和决议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置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实施意见;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承办有关房产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

   (三)房产管理科(挂房改科牌子)

  负责房产权属登记、产籍管理、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等工作;指导房产评估、交易工作;统一管理城区房屋产权,负责房权证的发放。负责房产交易、评估、咨询等房产中介机构以及危房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研究拟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导全市房改工作,具体承办市级房改业务;负责全市房改统计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

  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具体负责市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临时周转房的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办法;负责物业管理从业机构资质管理及收费等级标准的审查申报,指导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拆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全市房屋拆迁、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拆迁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和拆迁市场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的发放;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21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工勤编制2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职数11人。

  四、其他事项

  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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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资计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物资计划供应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物资供应为生产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物资计划供应管理分工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直供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国家合同订购物资”、“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的原材料、燃料以及机电产品申请和分配计划;必要时,国家建材局也可委托有关直属单位编制申请和分配计划。
第五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应按国家建材局编制下达的物资供应计划(含数量、品种、价格,下同),认真组织实物供应,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必须派员参加主要物资订货会。如需调整计划以及供应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报告,接受国家建材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的供应对象为物资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建材行业承担基建、技改、科研、军工项目和生产专用项目以及临时急需等归口安排物资单位。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物资计划工作,归口编制国家建材局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物资和外汇需要计划,并统一向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申请。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编制建材生产维修(含生产专用)、基建、技改、科研、军工、地质勘探等所需主要物资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依据国家和物资部分配的主要物资计划指标,征求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的意见,并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和下达计划分配方案;并负责向国家计委和物资部申请解决计划分配的不足部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重点负责煤炭、重油、钢材、木材、纯碱、玻璃、水泥、汽车等主要物资的申请和分配,并有权根据需要,在建材行业内进行定点、划转及余缺分配的调度和调剂。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需用的钢材、木材、水泥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二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含工业性试验和技术开发推广)和国家建材局军工办公室负责军工项目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负责电线电缆产品、铂铑(含制品)和其它机电产品的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总公司的负责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生铁、生铁、水渣、硫酸、烧碱、橡胶、民爆器材(工业硝酸铵)和其它原燃材料物资计划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中国建材总公司的物资需用申请和分配计划必须抄送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七种大宗原材料、燃料和汽车的需用申请和分配,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统一上报有关部门和分配下达到需用单位。
第十六条 物资计划管理的产品按国家计委和物资部规定的《物资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物资计划的申请编报基层单位是国家建材局物资直属和直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含有物资计划供应的基建、技改、科研、军工、地质勘探和生产专用项目等承担单位。
物资材料的申请编报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报送主要物资的年度需用申请计划和规划。
第十八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和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分别负责定期物资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工作,按月、季和年度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提供物资统计专业报表和物资到货率、钢材等库存资源的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九条 中国建材总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报送建材产品市场动态和预测资料。并通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参加相关的认货、库平、市场信息等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1年6月13日,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发表《中哈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12日至14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气氛中全面回顾了双边关系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1992年1月3日建交以来,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双方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2005年7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将双边合作提升到战略伙伴水平。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哈战略伙伴关系取得全方位和快速发展。双方政治协作、战略合作、务实合作和人文交往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在两国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现行双边条约基础上,促进睦邻友好关系,深化互利务实合作,加强协调配合,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双方发展这一关系不是结盟,也不针对第三方。不管国际和地区形势如何变化,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都是两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

  双方强调,政治互信是中哈关系的基础。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及地区重大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全面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认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支持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确保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家战略优先方向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努力,包括举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信论坛)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二

  双方一致认为,务实合作是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商定尽快建立和启动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提高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以及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双方满意地指出,同双方合作初期相比,2010年两国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考虑到两国经贸合作潜力巨大,两国元首提出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将就各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常交流经验和信息,以拓宽合作领域,进一步发挥双边合作和经济互补的优势。两国宏观经济部门及研究机构应加强对中国“十二五”规划和哈萨克斯坦202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计划的研究。

  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发展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本着互利原则,继续不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为进一步发展油气领域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确保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中哈原油管道二期第二阶段、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第三条管线哈萨克斯坦境内段顺利建设,以及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哈萨克斯坦境内段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双方将继续发展和深化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开展在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清洁能源等可替代能源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继续开展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为此,将认真落实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投资合作,加紧商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草案。双方将推动双边贸易本币结算,欢迎两国银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开展代理业务,鼓励双方企业使用本币贷款和投资,支持两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积极互动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推动哈萨克斯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为吸引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经济的投资创造便利条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参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内的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双方将在高科技、技术密集型和节能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探讨在哈萨克斯坦联合建设工业园区及开展其他项目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将大力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合作,实施本地区公路互联互通项目。中方积极支持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铁路建设项目、“欧洲西部-中国西部”国际运输走廊项目,以及中国境内“精河-伊宁-霍尔果斯”铁路与哈萨克斯坦境内“热特肯-霍尔果斯”铁路对接项目。

  双方支持开展科技领域合作,愿加强两国科研机构的联系,在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方面合作,探讨在两国境内建设联合科技园区及在哈萨克斯坦建立超级计算机中心的可行性。双方支持两国航空航天部门及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指出,扩大和深化农业领域合作对确保两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双方支持两国企业就落实双边农业项目加强合作,继续开展哈萨克斯坦粮食对华出口并经中国转口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磷肥生产合作。

  双方对口岸和海关领域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及区域间贸易,并为此创造良好的经贸环境,双方将尽快完善边境口岸相关法律文件,继续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动两国在该领域的合作。

  三

  双方指出,发展两国人文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新闻媒体、学术机构、文艺团体和青年组织的友好交往,继续深化文化、教育、旅游、卫生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认为,通过合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卫生体系是两国国家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为保障两国国民的健康,双方将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合作。

  双方商定在2012年中哈建交20周年之际共同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

  四

  双方强调发展地方合作的重要性。双方将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提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重要的地区经贸合作枢纽的作用。

  双方愿扩大两国边境及内地的直接经济交往,支持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区同哈萨克斯坦开展合作与交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五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的富有成效的合作,指出,2011年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和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是双方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在跨界河流水质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双方将共同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继续建设联合水利设施的实践,完善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的双边法律基础。

  双方对中哈在双边基础上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紧急情况领域合作表示满意。在当前重大自然和技术灾难威胁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双方将共同积极努力,进一步加强两国紧急救灾部门的合作。

  六

  双方指出,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等)对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框架、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打击“三股势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确保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挑战和新威胁方面的核心作用。

  七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10年来,为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即将于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将是一次盛会。相信此次峰会将进一步凝聚共识,确立本组织未来10年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将共同努力,为扩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合作领域务实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双方认为,应该通过广泛民主讨论,争取在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基础上,就“一揽子”改革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为维护会员国团结,不应人为预设谈判时限,不应过早提交讨论任何在目前阶段尚未得到压倒性多数会员国支持的方案,包括不采取“零散处理”的做法。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论坛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该进程顺利发展,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双方支持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主张核武器国家尽快签署《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双方将为加强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核不扩散制度作出不懈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于阿斯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