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5:26:11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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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9〕116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

  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

  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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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促进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合作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认识到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各个级别的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重要意义,
  本着促进有效地解决双边合作问题的愿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共同关心的全球和地区性问题,以及双边关系和多边合作问题定期举行外长级和其他级别的谈判和磋商。
  经双方同意,可建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以便研究具体问题。

  第二条 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确定进行谈判和磋商的日程、日期和地点,外长或其代表会晤每年视情况定期举行。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彼此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在组织各自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包括互派代表团基础上的相互交流经验。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在参加国际会议的过程中举行磋商,以便提前协调各自在共同关心的各种问题上的立场。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亚·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四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从事突出矿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技术人员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和要求。现场评审要对鉴定机构所有专家、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及授权签字人进行核实或专业能力考核,对鉴定所用仪器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经现场评审达不到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的,不予通过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专家要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编制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组成鉴定项目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鉴定报告。

二是严把鉴定报告质量关。鉴定报告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必须由参加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签字,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由他人代签。鉴定报告正式报出前,必须经3名以上本机构专家组成的审核专家组进行审查,做好专家审查记录,并经专家签字确认。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鉴定报告签字人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是加强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机构要及时妥善保存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检测检验记录、影像资料、有关证明材料和原始记录等重要技术文件,以备查询。

四是煤矿企业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数据负责。鉴定报告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五是鉴定机构与被鉴定矿井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机构不得为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或其上级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

一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转包或者分包的,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凡发现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坚决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是未经专业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培训与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三是目前具有突出矿井鉴定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于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补充材料,经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