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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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市直有关工作部门、省属驻市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单位所辖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按照《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市内重大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立项、申报、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市乡镇企业局:负责督促对乡镇非煤矿山、采石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四)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进行公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五)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
  (六)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的转移。
  (七)市煤炭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危及村寨、地面附属设施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八)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市内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十)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县、乡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由于自然因素所引发地质灾害受灾农户的搬迁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配套资金。
  (十二)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十三)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车务段,水红公司: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铁路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十四)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所辖煤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负责督促所属煤矿对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对象承担责任。

三、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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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三)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每年以通告形式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结果;
(六)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六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秘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集成电路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附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十二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认证机构将年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核实后应立即报请信息产业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认定机构应报信息产业部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由信息产业部予以通告。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有效认定证书及信息产业部的认定通知,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4日

转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转发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河北省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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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国家确定到省的退耕还林工程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逐级分解到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干部和班子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省政府对退耕还林负总责,负责全省退耕还林任务的组织落实,研究制定全省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负责本市退耕还林工程的安排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和办法等。县政府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组织工程实施、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费、钱粮兑现证印制费和粮食调运费等相关费用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粮食招标采购工作;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林权证的发放,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的编制、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所涉及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招标采购、调运供应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退耕还林土地地类变更的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其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将工程建设任务、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市、县。规划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工程市、县要根据省退耕还林规划,编制本级退耕还林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退耕还林规划应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规划及其它林业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退耕还林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布局和治理重点;

  (二)建设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工程布局要优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库区周围、风沙前沿、河流两岸、风景旅游区、城镇周围、通道两侧、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的坡次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要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二条  市、县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是:本级总体规划、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领导重视程度、群众积极性、配套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工程管理实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县、市于每年7月底前逐级提出下年度退耕还林建议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计划、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下一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扩大工程规模和范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计划和范围完成部分,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逐级报省林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气候条件,在发生严重干旱等自然灾害时,在确保完成整地的条件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家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经国家批准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各工程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工程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实施方案由方案说明书、年度工程布局图、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造林模式或模型;

  (三)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四)种苗供应方式;

  (五)管护和保障措施;

  (六)项目和技术责任人。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20个工作目内,完成县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各县实施方案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要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退耕还林任务较大的县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图和附表等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设计原则;

  (三)范围与布局;

  (四)营造林技术设计;

  (五)种苗组织设计;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作量与用工量预算;

  (八)投资预算及效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作业设计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的审批要在春季造林开始前完成,并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作业施工实行分级技术责任制。各级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与指导,严把种苗、整地、栽植、管护、验收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前要确保宣传培训、规划设计、种苗供应、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合同签订五到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户(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地及宜林荒山荒地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要求;

  (四)管护责任;

  (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和兑付方式;

  (六)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

  (七)种苗来源及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退耕还林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关键环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要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行为。禁止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二十六条  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继续承包,县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草)后的土地要依法履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发放林(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工程,其利益分配等由承包方和农户或村委会双方协商解决。支持兴办家庭林场和草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支撑工作。建立由工程管理和实施部门、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为依托的科技支撑体系。大力推广集水窑、容器苗造林、地膜覆盖、生根粉等抗旱造林实用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和技术难题;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技术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科学确定退耕还林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在确保生态林比例和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当地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的林草、林药、林果及乔灌草间作模式,提高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和技术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工程实施县政府及林业、粮食、畜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都要接受专门培训。

  省、市级培训以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的政策和管理水平为主,县级培训以提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民的实用技术水平为主,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素质,规范工程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效益监测工作,建立效益监测体系。每个县至少建立2-3个效益监测点,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退耕还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动态,为工程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息定期反馈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统计报告制度》。省、市、县、乡都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各地工程建设动态,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各工程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年度任务和资金计划、作业设计方案、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图表照片等,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标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退耕还林的政策和重大意义。对集中连片的工程和示范工程,要设立永久性碑牌标志。

  第五章  种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工程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由县根据工程需要统一供应,也可以由农户自行采购,或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种苗。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用苗方与供苗方都要签订合和农民的实用技术水平为主,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素质,规范工程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种苗、草籽生产供应工作。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制定种苗生产规划,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和培育,建立多元化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确保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种苗用于工程造林。

  第三十七条  严格规范种苗质量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工程使用的种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或省有关种子、苗木质量标准,杜绝用伪劣、带病虫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工程使用的种子和苗木必须附有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否则不准使用。对使用没有“一签两证”种子和苗木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八条  加强种苗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垄断苗木市场,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哄抬苗木价格等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工程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四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补助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进度,各县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先期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部分启动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对种苗和造林补助投资的50%,检查验收后进行报账。

  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工程管理费用,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配套安排,省对市、县级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退耕地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按照国发[2002]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支农和以工代赈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退耕还林顺利进行。  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实行退耕移民和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以及营造薪炭林相结合,加快这些地区的生态恢复步伐。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市级抽查、省级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并接受国家核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整地面积、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种苗质量、合同签订、林权证发放、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检查验收成果主要包括:检查验收报告、验收统计表和验收图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自查验收主要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对当年造林分两次进行阶段验收,第一次在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次验收在翌年6月底之前完成。退耕地造林在享受国家粮款补助期间每年检查一次,可与年度验收同步进行,最晚在10月底前完成。各县要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目内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验收在县级自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市级抽查和省级复查面积都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10%,市级抽查县数为所辖全部工程县,省级复查县数不少于工程县数的30%。

  省、市对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和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年保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县级上报面积的2%。

  第四十七条  要规范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八章  政策兑现和粮食供应

  第四十八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经验收认可的退耕还林整地面积和造林合格面积是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县级自查验收结果要张榜公布、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退耕还林面积、合格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粮食与现金补助标准和年限:

  (一)退耕地还林:每年每亩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补助20元,一次性补助每亩种苗和造林补助费50元。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封育管护和施工勘察设计支出,并参照《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定额指导标准》使用。

  (二)匹配荒山荒地造林、尚未承包到户的耕地、休耕的坡耕地或沙化耕地以及退耕地营造经济林超出比例部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三)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年限:还草补助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暂补8年。

  第五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根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退耕还林户凭县级林业部门填制的工程验收单和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

  具体补助粮食兑现办法: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或造林并经县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第二次兑付在第二年造林成活率验收后进行,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兑付补助粮余额。从工程实施第二年开始,经验收合格后在每年年底一次兑现补助粮食。

  补助现金兑付办法:退耕地还林后,经检查验收合格,依据县级验收证明,于每年年底前兑付。

  对全部完成任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足额兑现当年的粮食和现金补助及种苗补助费;对未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成任务量和不合格造林种草面积比例相应扣减粮食、现金补助及种苗费;待补植、补造完成任务达到工程建设标准,并经农户申请复验合格后再行兑现。从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每年要对幼林抚育、管护及保存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当年钱、粮补助,并限期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经补植管护后达到标准的再发放补助粮、款。补植等所需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粮食供应原则上只供应原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加工供应成品粮。退耕群众要求供应成品粮的,由农户与供应企业签订协议后方可供应。

  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发放粮食。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及现金兑现证由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采购供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进行,保证粮食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供应的补助粮食必须有近期(六个月之内)由具备质检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具体补助粮食供应工作按《河北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通过招标节余部分,结转使用。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对退耕还林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组织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的单位和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

  二、解决生产中重大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

  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造林大户;

  四、在研究政策、机制、工程管理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有其他突出事迹和对退耕还林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响外,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并调减下年度任务和投资:

  一、正常情况下,未完成当年退耕还林任务的;

  二、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擅自改变还林还草建设内容的;

  三、还林还草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还林还草数量和质量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挤占或克扣退耕还林农户补助粮食和现金的;

  五、退耕还林还草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复耕的当事人和责任人。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退耕还林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工程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适合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退耕字〔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