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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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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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青岛、洛阳、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等31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九华山、武夷山、滕王阁、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孔庙、云台山、武当山、宜昌坛子岭、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28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指挥或协调机构:

  非典过后, 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恢复与振兴的新阶段, 精心办好在这个时期即将迎来的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这个“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9月19日进行“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模拟测试
  根据旅发[2002]83号文(《关于调整“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范围的通知》)的要求,辽宁鞍山千山景区、江苏苏州同里古镇、江苏连云港花果山景区、江西南昌滕王阁、河南云台山景区、湖北宜昌坛子岭景区、四川黄龙景区和青海塔尔寺等8个景区已经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并将于今年“十一”首次参加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同时,原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9个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在 “十一”黄金周期间由全国假日办重点监测的直报景点,由原来的三个减为两个。
  为了保证今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9月19日,组织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开展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上述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当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此后,不再要求通过传真报送)。
  二、“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全国假日办将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汇总,将统计信息和重要新闻提供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报送方式:各填报单位可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
  三、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问题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各重点城市和景区的接待能力情况,请接待能力指标变动较大(增加和减少超过10%)的城市和景区,书面说明变动原因和测算方法,连同重新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加盖假日办公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请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将“十一”黄金周的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Email)、传真号码、单位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打印出一份清单,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联系传真:010-65201672、65201673、65201675、65201677、65201678、65201679,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配合中央电视台的播报,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电视画面的要求:
  1、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抓拍一些当地“十一”黄金周拟开展的旅游活动的场景。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景区(也可增加其他景区)远、近场景,包括带有景区标志的画面、游客集中的活动场景等。
  2、提供一些饭店(或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画面,包括带有本地饭店标志性的全景和大量生动具体的镜头,如:旅游者入住、离店、饭店接待服务、游客用餐、娱乐等活动场景。
  3、提供各旅游相关环节的全景和近景等活动画面,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购物街、旅游车船、问讯中心、公安交警值勤等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请加入旅游者的画面)。
  4、提供交通、工商、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城市假日办的现场工作情况和当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组成部门所做具体工作情况的画面,如: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现场工作场景等。
  (二)以上资料中的一部分将用于预报时配用的画面,一部分配上文字资料后用于节日期间的旅游信息和新闻。
  (三)以上内容只要拍摄成各部分的资料片即可,不要求是完整的片子,片中不要留有地方电视台的台标。
  (四)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要求是DVC-PRO规格录像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同时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的场记。
  (五)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统计处,邮政编码:100740;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统计处电子信箱(Email): tj@cnta.gov.cn;联系人:李德才,电子信箱(Email): dcli@cnta.gov.cn。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开展期间,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邮寄电视录像资料片的城市和景区,中央电视台将不播报该地区的图像内容。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签订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取得商标权及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权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