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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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95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探索市属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财政支持方式和渠道,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许昌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许市企改组〔200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建立和管理的,主要用于市直改制的原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包括改制前已离退休和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来源:



1.每年市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增长部分;



2.改制单位(指市属改制的医疗卫生单位,下同)改制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进行必要扣除后的余额;



3.国有股份分红(指改制后的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股份分红);



4.改制单位改制后第四年、第五年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按比例减少的供给经费,以及改制单位财政供给期满后市财政对原改制单位的供给资金;



5.上级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资金应用于改制单位的部分;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用以接收、存放和拨付各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和支出款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要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门开设的财政专户(专账)。该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卫生事业发展资金收入。



第五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改制单位要设立“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账户,用于专门反映和核算财政拨入的卫生事业发展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价值。该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改制单位只有使用权并负有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抵押、质押,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用于改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救治、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项支出的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用款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意见》(许政办〔2006〕130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由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拨付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用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九条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用款单位使用卫生事业发展资金购买设备时,原则上应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一条以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规定修订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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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现将第一批取消的300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市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市级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市公安局(6)
审批事项6项
1.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2.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违章占用和挖掘道路
3.驾协的成立、变更驾驶证、行车证挂失、审验、补办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
6.自行车管理
二、市司法局(1)
审批事项l项
律师资格考试的审核
三、市环保局(3)
(一)审批事项1项
环保补助资金的审批
(二)审核事项2项
1.造纸、酿酒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
2.城市烟尘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
四、市交通局(47)
(一)审批事项10项
1. 机动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2.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
3. 非营业性搬运装卸
4. 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
5. 交通建设工地检验,临时资质审批
6. 交通建设工地实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审批
7.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永久性非公路设施分类登记
8. 公路建设地方项目后评价报告
9. 公路非试车路段试车
10. 公路建设项目邀请招标
(二)核准事项2项
1.船员任职资格培训
2.县乡道路、专用路规划
(三)审核事项6项
1.高速公路旅客运输
2.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稽核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稽核
4.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书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临时资质)监理业务范围变更
6.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六)备案事项17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
2.拖拉机车辆技术状况卡
3.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4.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
5.汽车租赁业停歇业
6.搬运装卸停歇业
7.搬家运输停歇业
8.大件运输车辆停歇业
9.普通货车停歇业
10.危险品货物运输停歇业
11.零担货物运输停歇业
12.运输服务业停歇业
13.临时性汽车道路运输证
14.临时性季节性搬运装卸
15.营业性拖拉机营运证
16.营业性农用三轮车营运证
17.人畜力车营运证
(七)下放事项12项
1.摩托车维修业户生产许可证稽核
2.运输服务业年审
3.非营运车辆技术年审
4.非营运车车辆技术春检
5.二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6.三类汽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7.一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8.二类摩托车配件经营业户稽核
9.汽车租赁业年审
10.搬运装卸年审
11.搬家运输年审
1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收费
五、市财办(2)
审核事项2项
1.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2.废旧汽车拆解资格
六、市粮食局(5)
(一)审批事项3项
1.市属粮食企业陈化粮销售
2.县市粮食企业周转粮陈化销售
3.市属粮食企业基建项目
(二)审核事项2项
1.县市粮油基建项目
2.县市粮食系统技术改造计划
七、市广电局(3)
(一) 审批事项2项
1.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验收合格证
2.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八、 市计生委(1)
审批事项1项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
九、 市教育局(6)
(一)审批事项3项
1.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2.科研课题审批
3.教学能手评选、优质课评选、优秀论文评选
(二)审核事项2项
1.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德州学院、三处师范学校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
2.民办教师报考师范报考资格审查
(三)备案事项1项
乡镇教委清退民办教师
十、 市科技局(9)
(一)审批事项4项
1.市高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2.市星火奖
3.市火炬计划
4.科技开发实验产品试销
(二)审核事项4项
1.计算机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
2.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计划
3.省星火奖申报
4.技术贸易广告审核
(三)备案事项1项
县(市、区)科技奖励备案
十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4)
(一)审批事项3项
1.营业性时装和健美表演的许可
2.录像放映许可
3.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复制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典当、拍卖市场可能涉及文物的交易
十二、市民族宗教局(7)
(一)审批事项3项
1.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及技改项目的审报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低息贷款及技改项目的贴息贷款的审批
3.宗教场所内的商业、文化活动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少数民族企业核准
(三)备案事项3项
1.民族中小学的设立备案
2.民族村(居)的确认或撤销备案
3.民族乡的建立或撤销备案
十三、市民政局(1)
核准事项1项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核准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4)
(一)审批事项2项
1.招用农村劳动力
2.举办就业培训班
(二)核准事项2项
1.城区职工流动手续办理
2.全市内职工流动(调动)手续办理
十五、市财政局(4)
审批事项4项
1.市、县、乡三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国有企业购买除小汽车外其他专控商品的审批
2.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先征后返的审批
3.劳服企业营业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4.肉禽蛋菜批发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
(一)核准事项1项
企业管理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
(二)审核事项1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认证
十七、市计委(12)
(一)审批事项6项
1.新建或扩建稀土利用项目
2.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3.德州市年教育事业计划(市属分学校普通中专招生计划)
4.关于在德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转非”及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计划
5.高技术产业化资金使用意见
6.太阳能利用项目
(二)核准事项3项
1.废旧金属准运
2.核准自行招标投标资格
3.核准招标公告发布方案
(三)审核事项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基建补助
2.申请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
(四)备案事项1项
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非要求审批的工业项目
十八、市经委(4)
审批事项4项
1.国有工业、交通企业原料、燃料节约奖的批复
2.德州市境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准销证”的审批
3.外地水泥进入我市销售“水泥进市许可证”的审批
4.市级管理示范、管理达标企业的审批
十九、市体改办(1)
核准事项1项
省市级企业集团
二十、市统计局(1)
审批事项1项
民间调查组织的管理、审批
二十一、市外经贸局(1)
审核事项1项
审核、申报设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
二十二、市物价局(14)
审批事项14项
1.氮肥价格
2.磷肥价格
3.复合肥价格
4.过磷酸钙价格
5.氨水价格
6.灌装液化气价格
7.非强制性短期培训班收费
8.宾馆、招待所会议室收费
9.竞争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收费
10.市场摊位费
11.市场设施租赁费
12.餐饮业饭菜毛利率、酒水差价率
13.歌舞厅门票收费
14.餐饮娱乐业价格等级审批
二十三、市水利局(3)
(一)审批事项2项
1.采伐护堤护岸林木审批
2.动用水库死库容审批
(二)审核事项1项
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
二十四、市农业局(3)
审批事项3项
1.种子质量合格证
2.农药经营资格证
3.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二十五、市畜牧局(3)
(一)核准事项2项
1.牧草、草坪种子经营许可证
2.对草原使用者少量开垦植被事项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草原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十六、市林业局(13)
(一)审批事项6项
1.非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2.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工程设计图纸
3.市级森林公园
4.林木良种苗木合格证
5.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合格证
6.森林防火期林场林区森林公园设立控制火种检查站
(二)核准事项3项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松香运输
3.国有林场规划及经营方案
(三)审核事项4项
1.购买猎枪、弹具
2.野生植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
3.运输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运输审核
4.野生动物猎捕证、狩猎证
二十七、市国土资源局(1)
备案事项1项
土地整理方案
二十八、市农机办(6)
(一)审批事项2项
1.油品价格调节基金
2.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实体站资格
(二)核准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点二级审定
(三)审核事项2项
1.农机成人教育办学资格及培训证书
2.农机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
(四)备案事项1项
农机维修、配件供应(销售)三级点审定
二十九、市水产办(3)
(一)审批事项1项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禁止、限制启用渔具
(二)审核事项 2项
1.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审核
2.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产品出境的审核
三十、市房管局(15)
(一)审批事项13项
1.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2.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
5.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
6.城镇住宅合作社成立
7.公房上市资格
8.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登记核准
9.城镇住宅标准审批
10.房屋装饰装修审批
11.房屋交易管理签证
12.房屋权属签证
13.新建房屋安全鉴定
(二)核准事项1项
新房进住手续核准
(三)备案事项1项
建立业主公约备案
三十一、市城市管理局(11)
(一)审批事项10项
1.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2.渣土运输处理
3.市区沿街车辆清洗点
4.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5.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走廊
6.变更临街建筑物门窗
7.迁移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8.履带车、轮车或超大型重、超长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审批
9.路灯灯杆管理及使用审批
10.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在桥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
三十二、市城市规划局(8)
(一)审批事项7项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筑外装修的规划许可
4.个人危房改建的规划许可
5.挖取砂石、土方的规划许可
6.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7.大型广告牌匾的规划许可
(二)审核事项1项
出让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十三、市公用事业局(25)
(一)审批事项24项
1.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城市供热资质证书
5.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用设施
7.有余热资源的单位对外实施城市供热
8.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方案
9.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10.燃气的降压、停气
11.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
12.停止供水
13.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14.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的审批
15.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单位停业、歇业
16.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热源及城市供用热设施的设计方案
17.用水增容
18.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
19.供热单位因突发性故障或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
20.中断或改变公共交通营运线路
2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预申请
22.建设项目批准后,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的取水许可申请
23.设立、调整或撤销公共交通站点
24.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二)核准事项1项
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发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十四、市建委(45)
(一)审批事项21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
2.拆迁安置方案(包括在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工程验收
4.城市雕塑施工企业资质(三级)
5.建筑业企业四、五级企业资质
6.开发企业设立
7.商品房广告
8.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德开发许可
9.新建拆迁安置楼验收许可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上岗培训
11.施工企业质量检查员、资料员资格管理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
13.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14.村镇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四、五级和项目公司资质
15.四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18.砍伐和移植树木
19.面积不足2公顷的公共绿地设计方案
20.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21.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二)核准事项1项
建筑业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
(三)审核事项17项
1.工程经济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审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初审
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5.市政、供水、燃气、供热工程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企业资质资格认证
6. 村镇开发公司三级以上资质
7.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及化学建材产品推广许可证初审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的颁发
IO.监理公司乙、丙级及暂定等级证书
11.冷轧带肋钢筋生产厂家审核
12.本辖区内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资格初审及申报工作
13.(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4.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
15.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节能住宅认定
16.建筑门窗等建筑配套产品的产品鉴定
17.建设机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
(四)备案事项6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外地进德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保证金
3.建设工程投标预备案
4.颁发建设部《城建监察证》
5.拆迁项目变更登记备案
6.拆迁委托合同
三十五、市人防办(6)
(一)审批事项5项
1.人防工程立项
2,人防工程开发利用项目
3.人防工程立项
4.重要经济目标建设
5.防空袭方案
(二)核准事项1项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十六、市民经委(1)
备案事项1项
乡镇企业设立、改变名称、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
三十七、市史志办(2)
审核事项2项
1.各县(市、区)简况
2.各县(市、区)概况
三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
备案事项1项
生产无线电设备及有关指标
三十九、市质监局(11)
(一) 审批事项3项
1.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合格证
2.产(商)品监制、监销
3.产品推荐
(二)核准事项6项
1.食品标签许可证
2.产(商)品报验
3.压力容器购买报审
4.锅炉购买设置报审
5.特种设备(电梯等)购买报审
6.VI级锅炉安装资格
(三)审核事项2项
1.采标产品证明
2.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证
四十、市卫生局(5)
(一)审批事项1项
医疗机构评审
(二)审核事项4项
1.卫生用药剂卫生许可证
2.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3.放射工作人员证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日




铜陵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指可供参观游览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发展旅游业,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旅游局是本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并依据“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挖掘潜力,整体开发”的指导思想,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制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本市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资源品位划定等级,分市、县(区)两级、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市级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及建设项目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餐馆、商店实行全境开放。凡在本市境内经营的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娱乐场所实行定点管理制度。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各旅游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相应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和旅游服务单位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及标志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在本市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或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凡需在本市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的,须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旅游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实行承诺服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各种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负责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如发现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旅游合同或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方可执业。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旅游设施安全、旅游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旅游设施安全不合格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条  各旅游景区(点)规划区域内摊点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擅自摆摊设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有关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项目;
(三)自主选购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民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或约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别复杂,限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
(四)遵守旅游活动秩序,遵守安全和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组织各景区(点)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强化整体形象宣传,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