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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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培训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鞍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鞍山市交通执业服务中心和县(市)运管所(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和所属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第五条 设立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规定,并持下列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和教练场地的有效说明,其中租用的,应当提供不少于3年期限的租用合同;

(四)教学设备、设施清单;

(五)车辆购置证明(经营性教练场除外);

(六)拟聘用人员有关证件和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明(以下简称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明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八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明核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许可证明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许可证明不得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不得涂改、伪造。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许可证明、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设立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培训管理机构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要不断改进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练员与学员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条件,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书,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员工作。

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培训管理机构报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

教练员在任教期间,有权要求培训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权就教学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向培训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当聘用具有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聘用教练员应当报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对被聘用的教练员,应当进行职业道德、驾驶安全及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检查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等情况。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培训单位参加初学驾驶培训和增驾车型培训。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明、照片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的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明、驾驶证和照片到培训单位办理培训手续。培训手续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单位组织的结业考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有权对培训单位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规行为予以拒绝或者向培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为参加初学驾驶培训和增驾车型培训的学员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并按照平等原则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培训单位对培训期满考试合格的学员,应当发结业证书。

培训单位应凭培训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代学员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试。

第四章 教练车与教练场

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具有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教练车牌照和统一标识。

第二十一条 教练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和办理养路费的减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建立教练车技术档案。

增加或者减少教练车应当报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练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安全标准,满足教学大纲内容要求。

第二十四条 培训单位应当加强教练场的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培训要求,保证培训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利用各种媒介发布招生广告,广告内容应真实可靠,并报送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驾驶培训、考试工作联络制度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预防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实行培训记录的核实与存查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单位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实行教练员违章记分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建立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教练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教练员、学员;

(二)查阅、复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教练员证、教练车技术档案及其他资料,并可以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检查教学设施、设备。

培训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培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培训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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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清才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华清   刘国光   刘明祖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沛瑶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 振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邦国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沈达人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士能
  陈光健   陈作霖   陈希同   陈章良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姜春云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普朝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未成年犯罪突出现象浅析
作者:张文革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令相对提前,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党中央就多次提醒全党要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因此,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轨足迹,寻求矫治谋略就愈来愈显的重要。为此,我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我们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和特点。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
1、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向成熟发展的过渡时期,这期间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他们自我意识增强,具有成人感和独立意向,反映在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感新鲜好奇,什么都想尝试,但由于其知识面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往往分不清是非、善恶、美丑,缺乏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和审美观,易受到坏人的腐蚀、拉拢和引诱而走上歧途,从他们的犯罪经历看,都有一个形成错误认识的开始,到养成不良习惯和出现劣迹直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发展演变过程。自认为是结交了一些"讲义气、敢冒险、跟着他们不吃亏"的朋友,他们一般三五成群吃吃喝喝,出入游戏厅""迪厅"手头不宽余时,便合伙实施盗窃。2002年元月我区一库房后被人挖一大洞,库内丢失大量物品,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根据大量走访调查,认定为未成年人所为,并在某修理铺中发现了赃物,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据查:这些人均为中学生,年令最大的为16岁,最小的为13岁,共计八人,平时他们在一闲置的地下室聚居,一般白天逃学,夜间上网,午夜时便出来进行盗窃。
2、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动机上盲目性、行为上突发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由于这些心理特点,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
2001年11月21日晚,我区一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上课时看租来的书被老师没收,需向店主赔书钱,便于当晚怀揣匕首,来到一个体粮油店,买完泡泡糖后,将店主捅了22刀(死亡),并将店主4岁的女儿连捅2刀(重伤),拿上柜台内的134.4元后逃跑。
3、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早熟,引发心理变化快,如引导矫治不好,就会走上犯罪。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性发育早熟已不鲜见,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性内容的好奇心理特别强烈,他们对性行为正确与否的认识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生理变化带来一系列心理变化,由于当前我国对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工作落后,同时社会上文化娱乐场所没有彻底清除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使其受到外来淫秽、色情、恐怖等影响和其它不健康东西的刺激,特别是黄色声像品、书刊的腐蚀,可能使他们为所欲为地追求的刺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就是家长忽视子女8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掌握,约束力不强,甚至个别家庭家长及成员整体素质低下,不仅完全放弃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反而以个人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子女。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多是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和精神刺激。
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某些分配不公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心理上形成严重不平衡,当他们生活、学习或社会交往中受到某种刺激时,使其心理状态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激烈冲突,心理矛盾恶性膨胀,因而其犯罪也带有一定的突发性 。不少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寻找精神刺激,变换手法向侵财方面转化,这是当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如2001年7月至9月间,我区连续发生二轮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被盗案13起,影响较大,此案引起公安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据查:这么4名嫌疑人均为维吾尔族,年令最大17岁,最小的15岁,他们结成团伙流窜多地地进行盗窃。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由过去的盗窃型,逐步向抢劫杀人等极端化发展,由简单的冲动冒险向预谋性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方向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由非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甚至严重暴力犯罪方向发展;由愚昧型向智能、成人化转变。在作案方式上由本地作案向流窜作案方向发展,并在作案上注意伪装、破坏现场,转移赃物,利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
从上述来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非常必要,未成年人的世界观逐步形成时期,在这个阶段,其思想是最活跃,好奇心最强,什么都想了解,什么都想尝试,加之社会阅历不多,面对繁杂的社会现象,很容易染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投机取巧等不良习气,也容易被人利用走上邪路。因此全社会都就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现实,要形成一个家庭、社会、学校、共青团组织一条龙的管理教育体系,全社会会形成一股合力,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研究工作。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城市,除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孩子以外,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是父母和心肝宝贝,做为家长疼孩子、爱孩子是应该的,但是父母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远远大于对心理上的关心,对孩子生活技能、专长的培养远远大于对孩子思想、道德方面的培养。作为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教师对学生智育的重视程度往往大于对德育的重视程度。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教师不喜欢,同学看不起,这无疑使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产生被社会遗弃的心理,自暴自弃,加入到被社会遗弃的人的行列中,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因此在这个年代出生的人也是犯罪的高发阶段,对他们的管理教育非常重要,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才能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