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网抢修恢复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14:57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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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网抢修恢复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加强电网抢修恢复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办安全〔2008〕7号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入冬以来,随着全国性气温的降低,我国华中、南方、华东特别是贵州、湖南、江西等地区遭受强雨雪冰冻天气的袭击,由于输电线路覆冰覆雪严重,致使这些地区的电力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给电力安全生产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造成极大影响。面对严峻的电网安全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电力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恪尽职守、连续作战、顽强拼搏、不畏严寒,动员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抓紧抢修受损电力设施,受灾地区的电网破坏、大面积停电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基本保证了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

近日,受灾地区天气逐渐好转,冰雪开始融化,供电负荷相对较低、给电网抢修创造了有利时机,大规模的电网抢修工作已全面展开。但受前期冰雪袭击的影响,施工安全风险依然十分突出:一是施工条件依然恶劣,倒塔、倒杆、断线的危险仍然存在;二是融冰融雪过程产生的导线舞动和污闪也将对电网安全运行产生新的冲击;三是部分水系水位有可能迅速上涨,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四是施工队伍规模庞大,作业范围广,给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加强电网抢修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网抢修施工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网抢修施工安全,加强领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电网抢修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当前受灾地区电网抢修恢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抢修进度,做好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防止融冰过程中倒塔、断线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抢修施工安全。

二、要妥善安排抢修力量,防止抢修施工人员长时间疲劳工作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针对外来施工队伍规模大、情况不熟的情况,做好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交底工作;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运送抢修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器材的车辆的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要加强电力调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线路巡视和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防止因导线舞动、闪络等情况而引发的电网事故。

四、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灾区供电线路受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3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优先考虑抢修受灾地区向煤矿供电的受损线路,保证电煤生产和供应。

五、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掌握电网抢修期间的安全情况,加强安全监管和协调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地方政府以及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二○○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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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禁止在火葬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0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市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严禁私埋乱葬。

第四条 因患有鼠疫、霍乱、炭疽、麻风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狂犬病等致死以及腐变的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并在24小时内火化。严禁外运或者土葬。

第五条 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存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对无主或无名遗体的处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死因鉴定,并发布遗体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民政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证明收尸,并立即火化。

第六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出具的证明。

(三)对在本市死亡的外国人遗体的处理,按国家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第九条 乡、镇、村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区、县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335000平方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应为本区、县、乡、镇、村村(居)民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搞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公益性墓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单位的申请;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必须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内六区不得建立有偿服务公墓,但历史遗留土葬公墓除外;蓟县可以建两处、其他区县可以建一处有偿服务公墓。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有偿服务公墓,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有偿服务公墓的申请单位,凭市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墓地的选址,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破坏环境。

第十六条 有偿服务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又不迁移骨灰的,公墓经营者有权对骨灰进行处理,收回墓穴占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本市丧葬用品销售网点的规划和设置,应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管理有序、控制发展的原则。

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人口居住状况,每4至5万人设一个销售点。对居住人口分散,服务半径过大的区域可适当增设;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设一个销售点。

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立丧葬用品销售点。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禁止在火葬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经销各种丧葬用品;禁止进行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等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人、纸马、纸彩电、纸箱子、纸轿车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建造封建迷信设施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丧葬用品销售点店外不得堆放、悬挂销售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在公墓内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预留活人墓;禁止传销或炒买、炒卖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私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传染病遗体未按照规定时间火化,又不听劝说的丧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殡葬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和刁难死者家属的行为,民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丧葬用品要实行明码标价。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对本区、县经营丧葬用品的网点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张敏


内容摘要: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微观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其生理和心理等主观原因。多种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导致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女性犯罪 主体因素 客观因素
女性犯罪的历史和人类犯罪历史一样久远,只是直到20世纪初期各国才予以重视,并开始进行系统的研究。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目前,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幅度迅速提高,仍呈发展趋势。女性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女性犯罪原因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在此,我们仅讨论女性犯罪的特殊性。
一、 女性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生理因素
生物学原因认为女性处于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期间,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1)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2)研究者通常认为,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称为"经前期综合症"。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二)性别因素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或者性犯罪,而教少实施抢劫罪或杀人罪。女性在精神上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3)
(三)精神障碍因素
精神发育迟滞者由于智力、判断力、辨别力都教差,她们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
(四)心理因素
国外学者提出,女性犯罪,提别是少女犯罪是与其心理特征有联系的。(1)
1、急功近利心理
女性的这个心理特点与当前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我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男女的进一步平等,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男女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带来了比先前更多的机会。"打工妹"大量流入城市也增加了女性犯罪的机会。而且商品经济意识中的功利色彩对人们的观念意识的塑造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人们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甚至是不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回报。在现实中一些个别的成功事例,无疑极大的刺激了人们的这种欲望。女性的性别的优势也为女性犯罪者在这方面成功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转型使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的负面影响是使不能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可以交易,性权利便是一种。色情行业的出现与泛滥会使她们淡化自己的犯罪心理,也便于她们为自身找到辩解的理由。
2、贪婪心理
女性犯罪人常有"追求财物"、"追求虚荣"、"好奇"、"自我炫耀"等动机。
3、仇恨报复心理
从女性犯罪的形成来看,大多数女性都经历了一个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过程。一些女性在其受害过程中,或受害之后,逐渐产生了怨恨不满的情绪,这种怨恨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在这种强烈的报复泄恨心理支配下,一些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一些女性则走上了流氓、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4)
4、自暴自弃心理
女性犯罪者由于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创伤或挫折,进而颓废,以至产生消极厌世情绪,并促发犯罪。(5)挫折情绪犯罪人大多数都是那些原来就是有不良情绪倾向,敏感脆弱和控制力差的人。(2)行为人受的挫折感越强烈,心胸越狭隘,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与强度就越大。(2)
5、错误的人生观
女性犯罪者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对人生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的。她们把美丑颠倒,热衷于庸俗丑陋的生活方式,从中获得低级趣味的愉悦体验。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观念淡薄。当她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以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 女性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 社会环境因素
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而形成和变化,是她在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的反映。(2)社会、集体、家庭等保护环境的破损和丧失,是促使女性尤其是女性青年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客观因素。
(二) 家庭因素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生活于其间的血缘单位。家庭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女性将家庭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旦她们所依赖的家庭发生非希望的破坏或变化,就会导致消极情绪进而产生犯罪心理。消极情绪是一切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2)
(三) 邪教因素
女性的行为易受到环境或他人的暗示,所以女性容易被坏人利用、拉拢、引诱,进一步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邪教组织的反本质必然导致残害生命的暴行。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的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集中暴露了中国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
任何一种犯罪原因都不是孤立的或绝对的,它们会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同,而且通常都是若干因素引起一个犯罪行为或多个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各个原因都要综合考虑,且犯罪原因的内容还有待充实、丰富、完善、科学。

参考资料:
1、《犯罪学》 样再明 秦扬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2月第1版 第353-355页
2、《犯罪心理学》 肖兴政 郝志伦主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3、《犯罪行为心理学》Ronald Blackbum主编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27页
4、《犯罪学教程》 魏平雄 赵宝成 王顺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月第1版 第642页
5、《论女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侦办女性犯罪案件的对策》 关业辉 长春市公安局 载于《长春公安法制》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