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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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中财委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的培养技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学校按产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各产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该部门对于技工的需要设立技工学校,并按照国家批准的技工培养计划,培养其所需工种的技工。当所设技工学校有剩余力量时,应接受其他部门委托培养的任务。
第三条 技工学校以培养四、五级技工为主。学习期限一般规定为二年。各产业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设备条件与培养工种、技术等级的不同,得适当地予以增减。但培养目标不得低于三级技工;年限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学生,应招收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小文化程度及身体健康、政治纯洁、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三周岁的青年,经考试合格并填写志愿书后方可入学。
第五条 技工学校由各产业主管部领导,并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在目前时期,各该部亦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委托所属专业局(公司)或厂矿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派适当人员担任正副校长,并应健全教导科(处)、总务科(处)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 技工学校,一般应有专用实习设备,凡属培养机械制造技工者,必须设有较为完善的实习工场,实习工场由教导科(处)领导。
第八条 技工学校是培养理论与技术兼备的技工。其各类课程的一般比例应是:技术实习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术理论、政治、文化、体育等课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可生产一定数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数量的加工订货任务。至于实习生产和加工订货所需材料周转金的来源及其收入的处理办法,由各产业管理部自行规定。
第十条 技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安全设备方面应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属厂、矿直接领导的技工学校,应由其直属上级指定学校所在地区的一个具备适当条件的厂、矿企业与之固定联系,以便在教学和设备等方面,取得该厂、矿企业的指导与帮助。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编制定员表,定员表应经主管产业部的批准。教职员工与学生配备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五至一比八(培养新的师资,不在此限);其中教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编订。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应尽量作到以专任为主。技术理论教师,应由相当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实习教师,应选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术理论常识的优秀技工担任。政治课须配备能够胜任的教师担任之。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采取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师资的技术与理论水平,改进教学质量,使能符合生产建设发展的要求(经主管产业部门的批准,学校得从每期毕业生中选拔成绩优良者,继续培养成为新的师资)。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教师,如系调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而工资待遇有差异者,应尽可能的加以适当调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如系兼任者,应予以适当的报酬;如系专聘者,其工资由学校按其具体情况拟定,报请直属产业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应给以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具体办法可由各主管部拟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各产业主管部决定,征得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同意后,由招生地区劳动部门协助招考。地方国营产业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地区,由其直属产业管理部门决定,征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但事先均须与招生地区教育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学生生活待遇,采取人民助学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术学校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产业主管部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拟定。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经常考试制度。学生毕业时,应组织考试委员会,由其主管部、(公司)、用人厂矿及当地劳动部门等单位派遣人员会同学校负责人组成之。毕业考试成绩的情况,应扼要报告产业主管部、局并分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后,由其主管产业部门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由其产业管理部门分配工作。如系其他部门委托培训者,则由委托部门分配工作。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分配工作或继续学习,由各产业主管部自行规定。若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有多余时,劳动部门应协助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其主管产业部门的统一分配。各产业部门可适当规定毕业生的必须服务年限。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的开办、变更与停办、由其产业主管部征得中央劳动部同意后审查批准,并报学校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将招生、教学、实习等初步计划,报告其产业主管部,各产业主管部应根据各技工学校的初步计划制订统一的培训计划及教学计划,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的所有财产,为产业管理部门的教育事业财产,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产业主管部得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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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3〕49号 2003年4月18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三部门制定的《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3月26日
  

中小学危房改造是保障师生安全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2001年起我市着手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两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倾斜资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落实,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止2002年底,全市已多渠道筹集危改资金372亿元,其中国家、省级专款019亿元,市级补助资金022亿元,其它配套资金331亿元。892所项目学校已全部开工,施工面积9643万平方米,其中已竣工项目学校848所,竣工面积9189万平方米。共消除危房8842万平方米。全市中小学校舍已得到显著改善。
  在看到危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看到,2003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依然繁重,除要保障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的改造任务在今年内完成外,对危改工程实施中的工程欠款、区县配套资金的落实、中省专款到位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运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以确保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为此,现就认真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已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区县政府是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亦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各区县政府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为今年各级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扎实解决危改工作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持续把危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今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今年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危改工程遗留任务和2002年新核增25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改造任务,为建立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修缮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各区县的危改任务见附表。
  在保证上述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舍安全使用的检查、监测,确属危房的,应按鉴定申报,列入工程项目,制定危改规划、资金筹措、招投标、质量进度管理及竣工验收等程序,建立规范的修缮改造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
  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扎实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是保证危房改造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
  (一)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今年的危改任务和当前危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向区县政府报告,以便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并增加危改专款。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拓宽渠道,保障资金需求,强化政府行为。
  (二)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纳入“一事一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动员乡(村)办企业捐资、捐物,动员群众按税费改革后的相关规定投工投劳,降低建设成本,加快改造步伐。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支持帮助危改项目学校,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结对支持学校,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资修缮校舍。
  (四)盘活教育资产,优化教育资源,对在危房改造中因合校并点而撤并的学校,可通过拍卖、租赁、置换土地、校舍、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
  (五)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对危改工作的支持力度,除原定的市级危改补助标准在今年继续执行外,积极与中省有关部门联系,全力争取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
  (六)严格执行《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危改资金审计工作。今年,市审计局将对全市2001-2002年的62个中省项目进行竣工审计,下余项目的审计由各区县教育局商区县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重点是危改资金专户的设置情况,中省专款、市级专款的落实情况,区县级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各项目学校危改资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情况。总体要求是凡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帐,对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项目,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按“设专户单独核算工程收入支出情况”的要求,如实反映工程成本。
  (七)着力解决危改工程欠款问题,坚决杜绝施工队锁门事件的再发生。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务必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5号)要求,不断拓宽筹资渠道,采取“统一规划,逐校算账”的办法,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施工方加强磋商,制定还款计划,商议解决方案,确保“封门”事件不再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加强督查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危改工程,质量尤为重要。
  (一)重申并严格执行市危改办《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市教计发〔2001〕50号)中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从今年起,全市区县、乡镇、项目学校及施工方必须建立并完善“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建,谁负责;谁签字验收,谁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狠抓落实,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工作。所有危改项目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及标准执行。今年,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应商区县城建、审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2001年危房工程实施以来的建设管理工作逐校全面核查,凡缺少立项手续、地质勘查文件、招(投)标书、监理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要责成专人负责,限期补齐。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拆除的“D级”危房,区县危改办应派专人蹲点,立即拆除,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更不允许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今年,市危改工作督察组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全市危改工程的中省专款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资金专户的设置、运作规范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商区县审计、监察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要从严查处,坚决杜绝危改工程实施中主观性、随意性和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抓好危房改造的舆论宣传工作
  要全面完成危改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区县教育局一定要密切联系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是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良好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危房改造中捐资助学的一些先进事迹,营造全民共办教育的舆论氛围。
  持续抓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在今年内使全市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划上一个阶段性的圆满句号,是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确保党和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在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后,各区县教育、财政、计划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研究、严密部署、攻坚克难、真抓实干,迅速掀起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新高潮,确保全市危改任务保质保量的圆满完成,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表:

区 县 危改工程遗留任务 2002年新核增危房改造任务 合  计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项目学校数 任务数(平方米)
碑林区 3 10643 3 10643
莲湖区 4 20300 4 20300
雁塔区 2 2243 2 2243
灞桥区 16 13719 16 13719
阎良区 2 5436 2 5436
临潼区 74 48803 74 48803
长安区 14 9664 36 31229 50 40893
蓝田县 38 26682 29 21482 67 48164
户 县 15 20441 47 48320 62 68761
周至县 15 11198 46 61437 61 72635
高陵县 22 22105 22 22105
全市合计 89 98928 274 254774 363 35370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12]1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船通信保障,统一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要求,促进渔政船正规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附件:
农办渔〔2012〕121号.CE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执法船舶通信设备配备规范的通知-定稿.doc





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
(2012年11月)
目 录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4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4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4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4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5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5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5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5
4.1 配备定额 5
4.2 配备说明 6
4.3 配备要求 7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洋渔政船(艇)通信设备的配备定额及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18913 船舶和航海技术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
JT/T 629 Ku波段车/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SC/T 6070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
SC/T 8002 渔业船舶基本术语
SC/T 814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
YDC 014 800MHz CDMA 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基站子系统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07]41号)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农办渔[2007]42号)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
3 术语和定义
SC/T 8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界定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利用RFID技术和后台管理数据库,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信息的渔船身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包括电子标签(标示牌)、标签阅读器(读写器)以及数据存储处理设备。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具有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统。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基于北斗卫星信道,可在船上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动监控指挥平台。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使用卫星通信宽带和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建立集调度管理、通信、视频管理等应用为一体的,能连接海上和陆地的数字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视频功能:一对一视频会议、多方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通信功能:公网专网互通、专网语音互通、专网短信互通、专网PTT对讲、通信调度等;互联网功能:电脑上网,收集上网。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安装部署在渔政船上,可通过卫星宽带与地面公共电话交换网络(PSTN)进行连接,提供全船的网络信号覆盖,符合CDMA 2000无线通信标准的基站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CDMA船载终端与其他公众移动(固定)电话进行通信。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以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处理系统为核心的船用综合导航系统。该系统可接入来自GPS、AIS、雷达、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自动舵、风向风速仪等多种导航通信设备的数据,能够综合处理和显示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状态信息、多种目标船动态信息、雷达图像信息、航行环境信息,具有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报警、航迹存储、进出港引航、避碰辅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主要由前端视频采集、编码、存储设备和后端视频管理监控设备构成,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采集、传输系统。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4.1 配备定额
渔政船(艇)应按表1的定额配备指定的通信设备。


表1 渔政船(艇)通信设备配备定额
序号 设备名称 吨位G(吨) 渔政艇 备注
G<
100 100≤G<300 300≤G<500 500≤G<1000 G≥
1000
1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1 1 2 2 2
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1 1 1 1
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 1 2 2 2 2
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2 3 3 3 3 1 可依救生艇筏数量增加配备
5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
(27.50MHz~39.50MHz) 1 1 1 1 1 1
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2 2 2 2 1
7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1 1 1 1 1 1
8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1 1 1 1 1 1
9 CDMA船载终端 4 4 4 4 4 4
10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1 1 1 1
11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1 1 1 2 2
12 海事卫星(INMARSET)船舶地球站 1/
选配 1 1 1 1
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1 1 1 1 1 1
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1 1 1 1 1
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1 1 1 1
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1/
选配 1/
选配 1 1
18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9 视频会议系统终端 1/
选配 1/
选配 1 1
20 计算机局域网 1/
选配 1/
选配 1 1
21 电子海图导航仪 1 1 2 2 2
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4.2 配备说明
各类渔政船(艇)均应配备1套RFID系统设备,包括RFID系统标识牌1个,RFID系统读写器(固定式1个,手持式多个),RFID系统存储设备1台。
4.3 配备要求
4.3.1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具有兼容中英文系统的功能,且符合GB/T 18766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5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
符合《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8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符合GB/T 20068、SC/T 8145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9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满足如下要求:
具有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的功能;
能实现不登船查询渔船的基本信息,如进出港情况、年审情况、年检情况、违规列表、违规情况、处罚情况等;
具有接入互联网的功能。
4.3.10 CDMA船载终端
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规定。
4.3.11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12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能存储30张以上最新气象云图数据,且符合GB/T 18913-2002的规定。
4.3.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符合SC/T 6070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
具有报文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
4.3.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信道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
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
具有接收数据单向通信功能;
能同时监测不低于2000个海上北斗移动目标。
4.3.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接入CDMA移动基站,支持1Mbps以上带宽通信;
具有视频传输功能,能向陆地渔政指挥机构传输海面视频取证、监控信号及进行多方视频会议;
具有互联网接入功能,能将渔政船船载渔政指挥系统与陆地渔政指挥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实现在海上进行船位监控管理和移动监控指挥;
能将船上的计算机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海上网络远程办公;
能将船上通信系统与陆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连接,实现船上、舱内信号全覆盖。
4.3.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满足如下要求:
符合CDMA_1X_Compact 基站系统要求;
能通过卫星宽带进行传输,与PSTN对接;
在2Mbps传输带宽的条件下,能同时支持不少于120路信道的通信;
符合YDC 014的规定;
满足在船舶上安装部署的环境要求。
4.3.18 电子海图导航仪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功能:
能进行航线辅助设计、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自动警报(如偏航、误入危险区等);
能自动存储并实时动态显示本船航迹(如每秒刷新船位、航速、航向等);
能与其他航海仪器(如GPS、电罗经、计程仪、雷达、NAVTEX、AIS等)进行数据与信息交换,将雷达、AIS等设备捕捉到的目标船信息动态叠加显示在海图上;
具有与互联网设备连接的接口;
在网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实现在线自动更新海图数据;
能依据航海通告手动改正或编辑电子海图;
存储有我国一级渔港和三海区岛礁地图数据和潮汐表,存储的海图应包括世界范围海图以及详细的中国海图。
4.3.19 计算机局域网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能适应渔政船的工作环境,满足渔政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支持联机事务处理,支持多用户、多进程访问,实现船上各种信息资源共享;
设置有防火墙与系统安全机制,提供用户访问权限管理;
能实现网络通信、综合查询、电子邮件、网络办公等功能;
当渔政船配备有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时,计算机局域网应能与互联网连接,并能接入渔业管理网络系统;
具有良好的可集成性、可伸缩性和可管理性,支持安装各种渔政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先进的应用系统软件;
组网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维护简便。
4.3.20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实现镜头和云台的控制,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
具有夜视拍摄功能,能在夜间或弱光线情况下实现现场取证,进行现场照像、录像;
能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和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将视频信号传输到陆地渔政指挥机构。
4.3.21 视频会议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与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连接;
能同时支持多个会议通道;
能进行远程的Web方式管理,组织会议和会议授权简单、方便,有较强的控制功能;
音视频传输图像清晰、流畅,语音清晰、连续,保证音视频的同步性;
具备视频点播功能;
具有会议录制记录功能;
能满足会议室终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等的接入需要;
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有良好扩展性。
4.3.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符合JT/T 629—20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