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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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信访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湖州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湖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编制
  核定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机关编制48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
  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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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2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是指由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的珠海企业捐赠给我市用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学校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用于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捐资建校项目,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捐赠资金,并将资金缴入贵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贵港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危改专户。

项目资金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集中管理,不得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将根据各项目学校工程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分四次:

第一次: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表、项目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资金额的25%。

第二次:项目一层结构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一层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配套资金额的25%。

第三次: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查后拨付项目捐赠款的25%。

第四次: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完工照片等资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返还施工企业。

贵港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六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挤占、挪用、截流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项目资金流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直至全部项目资金。

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经贸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总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设备和必要的物料,各地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给予税收优惠,这对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统一执行政策规定,更好地体现优惠政策,现就实际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的掌握原则,明确如下:
一、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必要的物料,按规定予以免税。上述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贷款投资;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中方以实物投资的价值。因此,企业租凭进口的设备,如其租金总额加上其他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和其他物料的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的;以及合资企业的外方无偿提供的一部分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价值与免税进口的其他设备、材料金额的总和不超过投资额度的,可予以免税。
合资企业进口的工具,以及货运卡车、客货两用车,虽不属于机器设备,但只要是以投资额度内的资金经批准进口的,也可比照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交通工具,限于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购买并经批准进口的,确属专供企业自用(不包括营业用),可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对于其他地区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的交通工具也可予以免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上述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上述两类企业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海关按其出具的证明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三、开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按规定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于其他地区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也可予以免税。至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及核定办法,与本通知第二项相同。
上述“办公用品”,是指企业和机构在办公室内开展公务活动、处理行政和业务事务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工具和用品。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免税进口的车辆,如需更新或进口所需的零部件,只要属于投资额度内的,可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予以免税。但合营出租汽车所需更新汽车或进口零件、部件,按(85)外经贸法字第21号文件规定精神,不再予以免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的家畜、养殖出口的水产品,其所需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六、关于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减免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一切物品,不得转让、出售或出租;违者,应按海关法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