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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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3日  证监发字[1997]35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34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有关

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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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维护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含激光防伪标志、标牌印刷制品)、彩色包装盒(含彩色包装袋以及各种基材的塑料包装制品)、纸制包装用品(含纸板、纸箱、纸袋、纸桶、纸盒、彩印包装纸品等)、印铁制罐(含瓶盖)、陶玻容器印刷制品、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
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以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装装潢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应向所在地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备案后,报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颁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包装装潢印
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八条 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方可印制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九条 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以从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授权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各类印刷企业。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排版、制版、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单项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承接印刷企业应对所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存样建档,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印刷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以及印刷底样,向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领准印证。
准印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由委托印刷单位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印证。
广告宣传品准印证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准印证,没有准印证的,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九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印企业持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承印企业印制前,应查验委托印刷单位的有关证明并建档备案: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印刷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印刷商标的应出示《注册商标》复印件;
4.印制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应出示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准印证。
第二十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一条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后,代为保管或就地销毁,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取得包装装潢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每年应按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审计划要求,到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同级包装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颁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可以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企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