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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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文化部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现将《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大力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还相当普遍,违法违规进口问题较为突出,制售盗版活动规模化趋势明显,音像市场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猖獗势头,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科技创新,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文化部决定于2006年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遏制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努力为民族音像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是对非法经营活动猖獗、权利人反映强烈以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四川为重点。

二是对具有较强辐射功能、担负主要物流渠道以及具备巨大市场需求的城市进行重点监控,以广州、天津、郑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长沙、福州和南宁为重点。

三是对侵权盗版实施精确打击,从发现、查处的案件着手,追根溯源,追查侵权盗版的来源,并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出版、版权、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集中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和非法经营窝点。

四是努力探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执法模式,逐步建立网络监控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1、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组织开展三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一、二季度开展“阳光1号”行动,重点净化两会期间、“五一”前后音像市场,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暑假期间开展“阳光2号”行动,以清理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为重点,维护著作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庆、新年期间开展“阳光3号”行动,重点保护重要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

2、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推广江苏近年来积极建设沪宁沿线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扶持建立中艺音像批发体系,教育和感化盗版分子转行经营正版,年均收缴违法音像制品达1000万张(盘)以上的管理经验,启动长三角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探索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3、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文化部等《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31号)精神,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八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

4、上半年、下半年,分别举办两期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鉴别能力和监管技能。

5、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采取明查暗访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地区片会以及案件督办等形式,推动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音像市场的整治工作。

6、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积极探讨在新形势下疏通音像流通渠道,促进音像产业发展,保护合法经营的新思路、新举措。

四、工作要求

音像市场形势严峻,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高效务实地开展音像市场工作,与音像业界携手共进,共渡难关。

1、各地尤其是被列入重点地区的省份、城市要结合当地音像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音像市场整治工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理清当地音像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并分别确定3-4个重点区域,将监督管理职责逐一分解,责任到人,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长期保持对侵权盗版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各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将主要执法力量和执法时间用于文化市场尤其是音像市场执法工作;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作用,对群众举报、著作权人投诉和领导批示必须迅速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和市场执法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3、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对电子软件市场、游商以及无证摊点等存在的盗版问题要请文管办、扫黄办、整规办、保知办、综治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工商、城管、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及时作出处理,防止形成规模。

4、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交叉检查,积极探索建立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抽调不同区域、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集中行动,进行交叉检查,联合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

5、要配合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开展,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动成效和知识产权法规,形成共同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声势,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6、积极支持企业维权工作,对企业、团体和协会有关侵权盗版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给予反馈,案卷另行存档。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尤其是列入《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的违法音像制品,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7、文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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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
  认为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福利和繁荣;
  确认这种合作能够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
  希望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更密切和更正常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合作。
  二、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提供广泛的机会,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益于两国和人类。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可在农业、能源、空间、卫生、环境、地学、工程和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以及教育和学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合作可包括:
  一、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留学生;
  二、交换科学、学术和技术情报及文献;
  三、共同制定和执行计划与项目;
  四、共同研究、发展和试验,以及合作单位之间交换研究成果和交流经验;
  五、组织联合训练班、会议和讨论会;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四条 按照本协定的目的,缔约双方应在适当范围内,对两国的政府部门、大学、组织、机构及其他单位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以及对这些团体进行合作活动签订协议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与这种合作一致的、适当的、互利的双边经济活动。

  第五条 执行本协定的具体协议可包括合作的题目、应遵循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处理、经费以及其他适当的事项。关于经费,应按一致同意的办法负担费用。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一切合作活动,将取决于所能获得的经费。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服从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尽最大的努力就本协定的合作活动给另一方的人员和设备迅速入、出境的便利,并提供进入有关地理区域、研究机构和取得资料和材料的方便。

  第八条 除根据第五条在执行协议中同意另作处理外,由本协定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可按通常的途径,根据参加单位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邀请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单位参加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计划和项目。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建立一个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并由中、美双方组成。缔约双方各指定委员会的一位主席和若干委员。委员会将为自己的活动通过一些程序,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召开。
  二、委员会规划和协调科学技术合作,并检查和协助这种合作。委员会还要考虑在具体领域内进一步发展合作活动的建议,向双方推荐计划和措施。
  三、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能,必要时可设立临时的或常设的联合小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四、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对已经批准的合作活动作补充和修改。
  五、缔约双方各自指定一个执行机构,以协助联合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执行机构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美国方面的执行机构是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执行机构应紧密合作,以促进各项计划和活动的正常执行。缔约双方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各自一方的这些计划和活动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定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协定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定制定的任何正在执行的协议的效力或有效期。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旅游局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在一九九0年对旅游行业进行审计,重点是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一次行业审计。现将《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
一、根据一九九0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审计监督,促进旅游市场改善管理的精神,现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全国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
二、这项工作由审计署和国家旅游局共同领导,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专业司负责审计中央一级部门开办的一、二类旅行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市级审计机关应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
计。全面审计有困难,可选择一部份重点单位进行审计。
三、这项审计的内容是一、二类旅行社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为了查明有关重要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旅行社的对外售价和对外结算等方面,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盲目扩大优惠待遇,擅自减免各项收
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先接待,后收费,长期拖欠,以及上当受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结算规定,向海外旅游团队收取人民币或逃汇、套汇、倒汇等问题。
四、这项行业审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各地审计机关务必作好审计结论和决定,事实无误,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国家旅游局将尽快把有关旅游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违反政策的处罚规定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各地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可及时反映给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以便统一研究,作出规定。
为了保证审计的质量,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拟于六月初举办审计培训班,各地旅游局派一名审计负责人或骨干参加,重点旅游省市审计机关也派一人参加。培训的主要内容:旅游财务管理、旅游价格、对外结算政策法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地在组织审计时,除审计机关应投入必要的力量外,可以组织运用旅游部门的内审力量来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足的,应迅速充实、健全。
六、对全国一、二类旅行社的行业审计,要求在十一月底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应对此工作写出综合审计报告并附表,上报审计署商贸审计司,抄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199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