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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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租赁设备由对方提供贷款的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4]61号

1984-02-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或租赁费中所包含的贷款利息,有的虽然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利率低于出口信贷利率,对这类利息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经研究,为了有利于利用外资购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对我国公司、企业购进设备或以租赁贸易方式租赁设备,由对方贷款,我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赁费中所包含利息,如果其贷款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所得税,其中属于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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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研究单位、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工作完成了紧急动员与全面部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加强研究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总局5月6日已印发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加强病毒研究的管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科技攻关进入了攻坚的关键时期,安全隐患问题更不能忽视。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一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批,既要确保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开展工作,又要避免项目重复与分散;二要对开展有关研究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全面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研究工作的动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涉及非典型肺炎病毒的研究项目进行全面核准、清理与登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为了确保生物安全,防止实验人员感染和污染环境,请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与登记,检查结果请于6月20日前报科技部。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安全没有保障的研究机构不能批准其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三、切实加强有关非典型肺炎研究生物安全工作的管理,必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各有关研究机构,凡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后才能进行,不得擅自开展利用非典型肺炎病毒株的研究活动。

2.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没有开展动物感染模型实验经验的研究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感染动物实验。

3.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样品采集、运输、保藏和毒株的分离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严格执行申请、审定制度。运输要派专人领取,使用专用器具携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株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4.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毒种和人体样品的保存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不准未经批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送往国外或携带出境。确因合作研究需要送往国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严格、准确地执行《办法》,不断强化研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操作规程,根除麻痹大意思想,确保安全。

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展研究和私自保存典型肺炎病毒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病毒扩散、人员感染、资源流失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相应科研的立项申请。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4月16日,国家教委


1982年,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联合发出了(82)出版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3年,原教育部又发出(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出版学生用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1986年,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86)教中小材字001号《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用复习资料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然而在一些地区,滥编滥印学生用复习资料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少数地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负担,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为诱发学生家长和社会不满情绪的一种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优化育人环境,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以治理。为此,特对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的编写和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统一规划,我委正在组织编写出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配有适量习题的九年义务教育各科课本和高中课本,以及适应教师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在新的课本出版发行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再组织编写、出版、使用除高三年级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习题集或练习册。
二、当前,由于高三和初三年级使用的教材需要补充必要的练习,为满足教学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教学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编写一套配合课本内容、习题数量要求适当、质量较高的习题集或练习册,供本省高三、初三学生使用(不得跨省发行),其他各年级练习册一律取消。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占较大比例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教学状况,需要由教材编写单位提供习题集或练习册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报国家教委统筹安排。
由于各地教育发展不平衡,为了满足部分地区教师教学的需要,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组织编写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中编入适量习题(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30%),供教师教学选用。
中小学生使用的寒暑假作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量、质高的原则组织编写,供本省学生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编写在本地区使用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各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由省教委批准。需要跨省发行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必须经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各省组织编写的练习册、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定点出版社出版,定点印刷和发行。其定点社、厂、店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出版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定点出版社的名单经汇总后,在中央一级报纸上公布。
练习册、习题集和假期作业的定价,根据低价微利的原则,参照课本定价标准,按印张定价,由省级教育、出版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定点出版社出版学生用练习册、习题集、寒暑假作业和教学参考书,均需报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教材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需在出版物的前言中注明批准和审查单位,以备检查。
四、中小学生统一使用的课本和其他教学用书,每学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本地区使用教材的情况确定,在本省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定点发行单位必须根据目录向县级教育部门征订。各中学只能根据县级教育部门的订书目录,选用一套经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练习册或习题集。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作为教学辅导用书。各级教育部门和发行单位,不得向学校强行搭配销售目录外的出版物,学校和任课教师也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其他练习册和复习资料。违者,追求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的干部和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擅自组织和参与编写、印制、销售复习资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评聘职称和晋级提干的资格。
五、为了丰富学生课外活动,拓宽知识视野、开发智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各级教育部门、出版单位应积极编写和出版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向学生择优推荐,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令学生购买,也不得通过开展评比和竞赛活动变相诱迫学生购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要制定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对于本规定贯彻不力,继续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地区,国家教委将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编写和审查的资格,并追究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