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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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8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我部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行动,围绕春节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了节日食品市场,春节期间全国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确保了人民健康。春季以后气温逐渐上升,食品容易腐败变质,季节性食品也将大量上市,为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我部决定于2003年4月20日到5月2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活动,作为2003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第二次统一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极端重要意义,在春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大行动基础上,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大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我部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本次活动确定以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各种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为重点,重点旅游地区要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要以贯彻落实《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为重点,对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市场举办者认真履行其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协助培训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二)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要以提高学生用餐安全为重点,对学校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和“学生奶”、“豆奶”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并督促学校对集体餐、“学生奶”和“豆奶”食品采购建立审查制度,分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三)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场(厂)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查处加工厂超范围生产加工、利用假冒伪劣原料加工食品、未经检验出厂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吊销。依法查处并取缔无证无照的地下加工“黑窝点”,并探索在农村地区清除非法食品加工的措施。
(四)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冷荤、肉类和水产品等高危险性食品的加工情况,取缔无证摊贩和非法经营者。
三、加强督查和大案查处
要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对符合吊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要坚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各地在本次活动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制。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舆论支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本次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执法工作动态,围绕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积极主动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地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优势,根据春季食品消费的特点,定期组织对流通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瓶装水、乳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鼓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繁荣。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案要案,请及时报告我部法监司,并于6月10日前报送本省工作总结。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全国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活动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盖章): 共出动人次数:


检查单位单位数责令改进数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数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备注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取缔销毁食品(公斤)
集贸市场(食品摊位)
学生集体用餐
中小型食品加工场(厂)
餐饮业及旅游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




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请详细报告,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的,请详列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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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今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全国人民同灾区人民一道,以各种形式大力支援抗灾抢险,组织生产自救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破坏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一切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地区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破坏抗洪救灾的各种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迅速、严厉予以打击。对以反革命为目的,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关反革命罪的规定定罪判刑;对抢劫抗洪器材、救灾款物,抢劫受灾地区公私财产、强奸妇女等严重犯罪活动,以及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要及时依法从重判处。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上述犯罪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
三、对于上述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要组织足够的审判力量,依法迅速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条件具备的,还应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和宣传群众与破坏救灾抢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胜利。
四、在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罪犯活动的同时,对因洪涝灾害和抢险救灾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以有利于团结抗灾、救灾。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5〕6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实行场外、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含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规划区在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
  (二)人防、市政、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
  (三)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划定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鼓励、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的;
  (四)其他确需在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建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并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企业应按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购买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也可以提供原料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运抵现场时,供需双方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价格的确定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额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运送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商品混凝土途中违章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可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及时放行。在卸去混凝土以后,违章车辆或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规定。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十八条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供货合同,同时应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前,须查验双方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未经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公安、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作试块,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需要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