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8:12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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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金华市“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科研活动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入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管理、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金华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事业,并委托本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或人员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电厂(站)、工业仓库、仓库、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出版、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以及物资、粮食、食品仓库和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排水、污水处理、路灯、涵洞、隧道、河道、水库、堤坝、驳岸、驳坎、泵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燃气、供气、供热等工程档案材料及其管网现状图,供电、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和工程竣工图;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码头、航空等工程的现状图、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古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的竣工图、文字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环境管理、污染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质量评估及自然保护等工程设施分布、规划图、白蚁防治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防汛、水利、抗震、防雷减灾、人防工程方面的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建设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材料。
  本条款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建筑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测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或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专题调查报告、论著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档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七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均应配备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同时,必须与当地的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凭城建档案机构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规划部门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撰写。
  第九条 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
  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作为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要求,由建设单位列举档案移交目录,经城建档案机构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换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自竣工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必须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至10年内,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必须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移交到城建档案机构。
  对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改造、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铺设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或有关单位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并配备必需的先进设备,采用新技术,进行科学管理,保管期内定期修复和复制,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装具成本和保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对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经开发后的城建档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线信息),实行有偿利用。收取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信息开发事业。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入库、编制检索工具,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七条 保存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设备。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雷击、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建设。
  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编纂必要的档案史料或文献参考资料,开发档案信息(下转第15页)(上接第20页)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资料,确保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在城建档案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逾期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市政、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并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做好城建档案工作,因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项目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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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以法哲学视角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田景仲

[内容摘要]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本文立足于法哲学之理念、逻辑起点、价值与研究路径视角,对先生此文进行了粗浅地解读,意在导向中国法理学界向着反思与批判的国度迈进。
[关 键 词] 反思;批判;法理学;法哲学视角;中国法学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1]
——邓正来

引 言

对于一个问题的解答,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发问题的根据,从缘由中寻找出路。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正是采取了第二种途径,即为中国法学缺失理想图景寻求原因。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对于深刻洞见问题本身颇有助益。
诚如作者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 [2]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先生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年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四种“现代化范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此同时,这些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的‘范式’危机。因此,作者认为,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笔者以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中国法学是以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为根本问题的。是以两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即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以及中国法学作为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邓先生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为进路的,进而展开了作者探寻理想图景的学术努力。
以下是笔者试着从法哲学的理念、逻辑起点、价值和研究路径四个视角来对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浅陋的分析与感悟。

一 理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学这门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并经过这一实体的现实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现实化统一,即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并形成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二、理念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我们知道,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则是对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着概念用其实存两个方面,就像灵魂与肉体合二为人一样。在这里,身体是具体,而灵魂则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给予法学界乃至学术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这种力量的背后,严然有一种强大的理念性支撑。这就是先生在反思与批判26年中国法学的基础上而洞识出的一种理念性可欲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性命题,而是有着完全现实定在可能性的实存图景,当然这里的“理念”笔者作出了一种超越性的理解。
在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在过去的26年中,一直深受着一种先生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故此,作为具有保证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学,在当前历史背景中,其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追问[5]。
但是,正如许多读者都予以质疑并指出的那样,先生给这一“理想图景”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笔者自己开始接触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先生在本书结语部分自己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是这样认为的,“把‘理想图景’ 引入 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也同样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性质为何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6]

二 逻辑起点——主体性中国

一、逻辑起点
在法哲学领域里,逻辑起点所谓基石或基石性范畴,“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志。”[7],它应当是从最抽象,最简单而又包含以后在发展中各要素关系或者概念开始的。同时又必须与历史上最先出现的和存在的相符合。逻辑起点的完整成立须通过以下两条路径来实现:第一,感性的具体。即由完整的表象升华为抽象,换句话说就是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第二,理性的具体。即从抽象的规定出发,在思维形成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二、 逻辑起点与主体性中国
笔者以为,相对于黑格尔把“占有”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张文显教授将“权利”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先生一文的逻辑起点则是“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追问和探求。不管是先生对过去20多年来中国法学的批判,还是对“理想图景”的可欲性设定,都是以此为基础来展开的。
先生曾不止一次提起这样一个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言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据此可这样认为,中国法学摆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过程,也就成为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律提供正当性论证,同时探寻自身发展的自治性道路。
先生曾在文中以中国加入WTO前后为例来说明“主权性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差别所在。在整个世界结构中,只有在成为“主体性中国”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到世界游戏当中,也才有了主体性的地位,否则将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地位。拥有主权并不代表着拥有主体性的地位。我想,先生正是由于有着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主体性、主人翁性的自我定位,才导致这这种探索的开始。职是之故,这种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理念的追求,恰是以“主体性中国”为其逻辑起点的。

三 价值——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一、 法价值
我们说价值是指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它由主体、客体与实践三要素组成。相比较而言,法价值则体现了主体的人和人的结合(诸如家庭、组织团体等)和客体的法之间的要求与满足。并通过以下三环节来实现,即主体对法的要求,法对主体要求的满足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连接即实践三环节。在这里,需求是法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满足则是法存在的基础。
二、 价值与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上述表明,人是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没有了人的因素,则价值将是子虚乌有,空中楼阁。甚言之,法的价值一定要以体现人性为自己的责任担当。
先生在文中以“消费者权利”的个案分析来阐述中国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失,其中在笔者看来凸现出了人性关怀的光芒。这种人性的价值关怀又是在先生一系列建构于现实之中的批判中体现出来的。“简而言之,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人权;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会’预设下对法律的配置和普遍运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国‘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同时共存的情形下所导致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8]

四 研究路径——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一、 研究路径
法哲学是一门充满着思辨与理性的科学,是对事物最终极的、最本质的认识和揭示。它通常表现为对法的本原、本体及本质的追问,附以价值、理念等层面上的探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201]第26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将暂扣的文书资料复印给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请示》(苏工商[2001]10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要求,查阅、复印制所扣留的文件、资料等书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未作禁止性规定。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