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7:11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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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我会下放派出机构实施的5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为做好这5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上述5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各派出机构实施。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我会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二、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对确需进行监督管理、但本单位又无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各派出机构应当注意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加强监管,不留漏洞。

三、各派出机构独立实施行政许可后,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按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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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成立的要件

王海宏


  所谓合同的心灰意冷,是指订约当呈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庆具备何种要件才能成立,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合同法律并未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实际上,尽管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二者存 着密切联系,但毕竟因为其属于不 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认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订约当呈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呈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现任(八)解决争议的水运。因为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为了认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1条所泛泛规定的合 条款都作为每个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从实践看来,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 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冻一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只人当事人就合 的主休条款达成合意,俣同就可以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呈人庆具有明确的订阅合同的目的。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没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就不可形成要约目的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制定了《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确保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伊春”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避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漏报、迟报、瞒报等问题,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信息报告原则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报告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按照事件分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级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的分类和分级

(一)事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四类。

(二)事件分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地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地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县(市)、区、局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地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市)、区、局调度多个部门或乡镇政府、林场(所)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县(市)、区、局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林场(所)独立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调查评估信息。

   (一)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测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信息报告。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应对处置信息报告。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上级政府协调事项、处置结果和善后工作。

   (四)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及提供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四、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一)初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事件初始信息,文字信息后补报。

   (二)续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三)终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

   五、信息报告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及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政务值班室)及主管部门报告。

   (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室)对收到的各类基础信息,应迅速分析处理,然后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并按照指示通报有关联动单位。

   (四)市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六、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信息,由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室)。

   (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负责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地市通报信息。

   七、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在确认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要在6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二)在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准确向省政府报告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室)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

   八、信息报告质量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急需请示上级掌握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应急性信息,凡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必须做到文字精炼、重点突出、要素完整、表述准确,确保信息报告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九、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和评估分析,并视情报告。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接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并经核实后视情上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要结合实际,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十、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对突发公共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职责,迟报、误报信息的,有意谎报、瞒报事件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