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推进和完善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现对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各级科委归口管理,并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89〕财综字第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74号文《关于制发一九八九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下发的“一九八九年开发型科研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中所列收支项目,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并实现支出的部分,作为抵顶国家预算的拨款数。
三、按照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包括:
1.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2.国家预算拨款。
3.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拨款。
4.科技三项费用(纵向合同收入)。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列支的成本(费用)。
2.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3.上交国家税金。含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建筑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等。
4.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支出。
5.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纵向合同支出)。
6.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
上述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结余和未完项目款结余后,为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基数(计征额),即财政部(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经国家督学会议讨论,并经我委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试行。国家督学按规定所开展的督导或调研活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予以支持。
国家教育督导团若干工作制度(试行)
为适应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订如下几项工作制度,先予试行。
一、国家督学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2.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
3.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调研活动。
4.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
5.对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计划、总结
1.每年年初,由督导团办公室草拟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经督导团工作会议或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2.全国性的教育督导和调研活动,由督导团办公室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经督导团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对上述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
三、会议制度
1.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和全体国家督学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法规和重要的政策文件。
2.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督学主持,副总督学、专职国家督学、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视情况可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其他干部列席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研究落实教育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方案;研究有关教育督导重大工作事宜。
3.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全国性或地区性会议,本着精简会议的原则,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召开。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对教育督导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名义下发,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由委办公厅负责同志审发。
2.凡以国家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或发表的教育督导报告、公报,由总督学签发;或由总督学授权,副总督学签发。
3.凡向国务院或李岚清同志的请示、报告,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4.凡以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行政事务工作的文件,由督导团办公室主任签发。
5.其他有关文件的办理、运转,均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办理。
五、办好《督导通讯》
1.《督导通讯》系工作简报,刊载有关督导工作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指导性的言论,交流各地督导活动信息,选登有关工作经验。
2.《督导通讯》的编辑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
六、条件保证
1.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国家督学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国家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全国性教育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此项经费,由督导团办公室按年度提出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出专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批准后,负责具体安排。
3.国家督学根据教育督导团安排,在地方进行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除国家教育委员会拨发的以外,请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4.国家督学接受邀请参加地方的教育督导或调研活动,所需经费,由邀请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