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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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函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
  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如果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复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kuai021017f1_20050623.jpg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参考格式)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hui021017f2_20050623.doc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8_caikuai021017f3_200506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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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政部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所提修改意见的复函

1980年8月9日,最高法院

民政部:
对于你部所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第十三条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五保户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确定五保供给时,不能把有无财产或财产交不交集体作为条件。实行五保后,因生活需要,五保户有权处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清偿债务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如死者有遗嘱或其亲友曾尽有一定供养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遗产中予以适当照顾。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中国 印度


中印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发展愿景的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于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会见了辛格总理,李克强总理与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会见了辛格总理。

  二、双方就涉及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忆及今年两国领导人达成的一系列重要共识,重申双方推动两国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的决心。双方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及愿望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此次访问是自1954年以来两国总理首次实现年内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三、两国领导人认为,中印两国将通过加强务实合作、落实互利政策,推动经贸关系迈上新台阶。双方期待2013年11月或12月举行战略经济对话,就此前商定的众多合作领域提出具体倡议。中印经贸联合小组致力于扩大双边经贸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该框架下各工作组将根据授权,快速推动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同意研究双边区域贸易安排的潜力,并回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的状况。双方将加快商定关于建立产业园区的框架协议,为中印企业提供集群式发展平台。两国领导人会谈后所签署的经贸协议,反映了2013年5月以来双方经贸合作取得的进展。

  四、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双方已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分别成立工作组。中方工作组10月访印是推动倡议的积极一步,双方将就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倡议进一步探讨。双方将同孟、缅保持沟通协商,并于12月召开孟中印缅联合工作组首次会议,研究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具体规划。

  五、两国边界问题特别代表正受命探讨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框架。两国领导人鼓励特别代表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双方认为,中印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是双边关系发展和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中印1993年、1996年和2005年协定均承认相互同等安全原则。双方在上述协定基础上,签署了边防合作协议,这将有助于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

  六、防务交流和军事训练对增进两国信任和信心十分重要。2013年11月,双方将举行反恐联合训练,这凸显了两国政府增进相互理解的共同愿望。今年7月,两国防长一致同意加强防务交流和互访,相关活动将逐步得到落实。

  七、印方感谢中国政府为提供跨境河流水文资料和应急事件处置所作出的努力。两国领导人欢迎双方签署关于加强跨境河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跨境河流合作,在现有的专家级机制下,就水文报汛、应急事件处置开展合作,并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八、双方应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以实现扩大交往的共同目标。双方还签署了文化合作协定2013至2015年执行计划,内容包括文化艺术、文化遗产、青年、教育及体育事务、新闻出版与大众传媒等。双方就建立首批友好城市达成一致。

  九、双方已商定将2014年定为“友好交流年”,此外,中印还将与缅甸探讨以适当方式共同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

  十、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具有地区和国际影响的政治、经济问题,包括可能影响各自经济增长和发展前景的问题。双方同意将继续加强在中俄印、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多边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反恐、粮食和能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鼓励各种机制和对话定期举行,探讨相关问题,更好地理解对方的关切与利益。

  十一、曼莫汉·辛格总理感谢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接待,并邀请李克强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