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2:21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目前金税工程日趋完善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四、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办理退库。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出口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加强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欠税;同时,要密切监控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及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海关税票和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主要抵扣凭证的企业的销售情况。对销售异常增长的货物,以及新办的上述三类企业销售的货物,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假抵扣凭证虚开发票,通过流通企业倒入外贸企业等手段,进行骗税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3]16号


--------------------------------------------------------------------------------


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3号)精神,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我国农资消费市场巨大,竞争激烈。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连锁经营能够理清农资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有利于控制农资商品质量;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的重要措施。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

  二、加强指导,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一)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各地要注意培育和发展农资经营大型龙头企业,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

  (二)建立完善农资物流配送体系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必须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要引进和开发适宜农资特点的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农资仓储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提高配送中心的管理水平。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要考虑农资在储藏、运输方面的安全性要求,要注意与改造传统仓储运输企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物流设施的潜力与作用。

  (三)搞好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

  连锁经营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高。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对农资连锁经营全过程进行科学的分工,建立合理的营销协作体系。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建立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要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对连锁经营中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行全程电子网络化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要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与各经营门店的责、权、利关系,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品牌

  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没有好的品牌,农资连锁经营难以做强、做大。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始终把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等来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农资连锁经营的知名品牌,打击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搞好农资售后服务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在使用过程中有很强的技术性。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连锁经营的管理与服务人员除接受一般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外,还应加强农资技术知识培训与学习,具备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资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要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要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让农民买得放心,用得称心。

  三、发挥优势,引导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农资流通体制经过多年改革,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当前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要以着力培育龙头企业为切入点,以此带动对现有营销渠道及网点的整合,减少重复建设,实现连锁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多年来从上到下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经销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有一定条件。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创新和转变营销方式,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切忌地方封锁,搞“小而全”。要注意发挥农业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将农资连锁经营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

  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传统部门,具有比较健全的销售网络和仓储体系,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得天独厚。近年来,通过对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形成了一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区域龙头企业,增强了农资分销服务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各地供销社要继续鼓励农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龙头企业,领办农资连锁经营,加快对现有经营渠道、网点资源的重组利用,尽快形成高效、畅通、有序的农资物流新体系。

  乡镇企业中有不少涉及农资流通、加工的企业,也要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改变单打独斗的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农资连锁经营。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可以改造成为大连锁企业的加盟店;仓储、运输设施条件好的企业,可以与连锁企业合作,改造成为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规模大、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领办连锁经营;农资生产企业可以同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关系密切的供货商。

  鼓励其他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参与农资连锁经营,开拓农村市场。这些企业一般在其他领域已取得较为成功的业绩,积累了较丰富的资金,具备市场营销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转而拓展农村市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可以发挥其资金雄厚、管理手段先进的优势,为农资流通注入新生力量,促进连锁经营更快地发展。

  四、积极协调,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00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49)号),对连锁经营在行政审批、统一纳税、规范执法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政策规定,这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农资连锁经营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有些农资,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可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核定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办理农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农资市场

  各地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为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的特点,强化总部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把检查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对连锁门店经营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总部要负责查处、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严禁向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有规定需要收费的,必须公开收费依据与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国农资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在我国农资流通领域占据重要位置,发挥引领农资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形式创新的带动作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机械部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月13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基金的管理
第—条 技术发展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会是管理基金的权力机构。委员会设办公室, 由机械部科技司代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申请项目, 根据基金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基金。部财务司确定1~2名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第二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由部内专业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本行业的专家9~15人组成,负责确定和审批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专业组的办事机构(下称办事组)设在专业局或有关部门内的科技部门。
第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项目,专业组可在委员会确定的控制额度内审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按此原则,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分别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申请和下达程序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十月底前发布项目指南。在此之前, 各专业组须于九月底前向办公室提有关行业的基金资助重点和简要说明, 办公室综合平衡后,送委员会讨论审定,由办公室发布。 项目指南将对下一年度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范围、技术要求、希望完成的年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学校的集体或个人, 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 几个单位可联合申请,有企业支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虽不属项目指南所列的内容, 但对机械工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亦可提出申请。 鉴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刚开始建立,基金的额度不大,且处于摸索试验之中,因此,近二年内,本项基金仅能资助部分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10月审批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专业组每年3月和9月分别审批1月底和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 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附后),经单位审定后,一式十份报办公室,并随交手续费50元(如未评上,不予退还。 手续费汇交:北京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银行帐号8901402,并请在附言栏内注明:基金项目申请手续费)。未交手续费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申请项目经办公室初审后,按专业分送各办事组,由专业组审定后,如确需3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委员会和专业组在评审申请项目时,如项目申请单位, 系已实行技术合同制而扣拨事业费, 则对申请项目中所需的课题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可从项目申请的总金额中扣除, 以扣除后的费用总额与未实行技术合同制单位的申请费用作比较而择优支持。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果,由办公室或办事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办事人员, 对讨论过程和申请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某些项目的技术内容或技术关键, 如一经透露容易为他人所实施的。经申请单位要求,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同意后, 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将理由报委员会和专业组,直接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 应按批准的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室或办事组。 由办公室和办事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明确有关条款。30万元以下的项目,办事组审核后,汇总列表送办公室, 由办公室按所签合同或项目批准时所明确的条款,按期予以拨款。无故延期报送者, 即视为自动放弃。

三、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如签署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但为充实测试条件而必须进行的少量土建,应在申请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 经委员会或专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分别单独核算, 各项开支应根据预算控制用款。 财务部门应参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明确该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和健全基金使用的原始记录, 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每年应按项目进行结算, 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对照预算数额, 检查进度和费用开支。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主管项目的办事组或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 需经主管项目的专业组或委员会组织验收(或评定、鉴定),或由成果的后续单位验收, 认为已达到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方可认为项目正式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决算,反映实际支出,并与预算比较,检查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决算报表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报办事组或办公室。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留承担单位作收入。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而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使用或转让时,均应标明系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全额资助的项目, 其成果所有权归基金委员会,使用权、转让权或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其他有关成果的归属问题,应在批准基金项目时在条款中明确。

四、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好本单位生产、科技、财务等部门对项目加强领导,核定经费,保证条件,进行科学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在核定经费范围内, 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二次向办事组或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执行情况,次年1月30日前提出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逾期不报者,将暂缓拨款。
第二十—条 办事组对本行业务项目半年和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办公室。办事组和办公室应选择重点,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对基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发表一次公报, 介绍典型事例,指出存在问题,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鼓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主要完成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省、 市(部门)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有发明内容的,可申请国家发明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好的负责人和单位, 基金委员会将通报表扬和酌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无故拖期,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 应停止继续拨款,并对已拨款项,视情况予以追还或部分追还,严重者,将追究责任,通报批评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附一 基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
一、概况(项目名称、年限、目的、主要技术参数);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技术条件(从事本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本单位过去与本项目相近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概况与水平分析;
四、本项目的技术关键,拟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措施;
五、经济效益分析(国内外需求、市场预测);
六、研制进度、经费概算(分年度注明拨款、贷款、部分贷款、 偿还能力等的金额数)。
附注:关于填报“申请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补充说明:
1.项目名称和编号,应与《项目指南》中的完全一致; 如系属于某项目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相同,则应注明该项目后,用括弧写明研究的题目;
2.因多数项目需通过通讯方式请专家评审,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有关内容,要求尽量详细,准确,以便作出公正的评审;
3.个别项目,申请单位要求保密,不参加公开评审时, 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如基金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不同意,而申请单位仍坚持保密时, 将视同撤消申请处理;
4.1986年因开始试行,申请,审批进度已经推迟,务希各申请单位于3月15日前报出,逾期申请将难以赶上评审。

附二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负责单位 │ │ 减拨事业费数 │ │
┝━━━━━━━━━━━━━━━┿━━━━━━┷━━━━━━━┷━━━━━┥
│负责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主要协作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及职称│ │
┝━━━━━━━━━━━━━━━┿━━━┷━━━━━┷━━━━━━━━━━┥
│参加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职务(职称)│ │
┝━━━━━━━━━━━━━━━┿━━━━━━━━━━━━━━━━━━━━┥
│项目起止日期 │ │
┝━━━━━┯━━┯━━━━┯━┷━━━━━━━━━━━━━━━━━━━━┥
│费用总概算│万元│资助类别│ 全额 部分 贷款 有偿使用 │
┝━━━━━┿━━┿━━━━┿━━━━━━━━┯━━━━━━━━━━━━━┥
│申请金额 │万元│ 其 │ 主管部门资助 │ 万元 │
┝━━━━━┷━━┥ 他 ┝━━━━━━━━┿━━━━━━━━━━━━━┥
│分年度基金拨款数│ 资 │ 本单位自筹 │ 万元 │
│ 年, 万元│ 金 ┝━━━━━━━━┿━━━━━━━━━━━━━┥
│ 年, 万元│ 来 │ │ 万元 │
│ 年, 万元│ 源 ┝━━━━━━━━┿━━━━━━━━━━━━━┥
│ │ │ │ 万元 │
┝━━━━━━━━┷━━━━┷━━━━━━━━┷━━━━━━━━━━━━━┥
│偿还计划 │
┝━━━━━━━━━━━━━━━━━━━━━━━━━━━━━━━━━━━━┥
│项目负责单位承担项目的条件及完成项目的措施 │
┝━━━━━━━━━━━━━━━━━━━━━━━━━━━━━━━━━━━━┥
│申请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财务部门盖章 │
┝━━━━━━━━━━━━━━━━━━━━━━━━━━━━━━━━━━━━┥
│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
│联系地址 │
┝━━━━━━━━━━━━━━━━━━━━━━━━━━━━━━━━━━━━┥
│专业组审查意见 │
┝━━━━━━━━━━━━━━━━━━━━━━━━━━━━━━━━━━━━┥
│基金委员会审查意见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