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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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42号

2003-02-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其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险种
1.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太平盛世·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6.团体年金保险
7.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8.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9.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0.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1.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
12.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13.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1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
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
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意安裕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7.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残疾收入保障保险
9.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0.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1.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1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中意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15.中意附加永康行重大疾病保险
16.中意附加重大疾病收入保障保险
17.中意附加重大残疾每月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8.中意附加每周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中意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中意附加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2.中意附加倍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23.中意锦绣行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4.中意锦绣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5.中意锦绣行留学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6.中意锦绣行儿童定期寿险
27.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29.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30.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定期寿险
32.中意附加乐如意定期寿险
33.中意附加乐如意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4.中意附加乐如意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35.中意附加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6.中意附加特惠定期寿险
37.中意附加特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中意附加特惠重大疾病保险
39.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4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41.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42.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43.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44.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45.中意附加儿童定期寿险
46.中意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7.中意瑞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48.中意瑞麟两全保险(分红型)
49.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5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51.中意附加瑞麟意外伤害保险
52.中意财智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3.中意智富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4.中意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55.中意祥福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6.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7.中意祥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8.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59.中意乐夕阳长寿综合医疗保险
60.中意乐天伦家庭综合医疗保险
61.中意瑞诚履约定期寿险
62.中意瑞轩履约定期寿险
63.中意瑞骏汽车贷款履约定期寿险
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
2.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5.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
6.信诚一本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7.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8.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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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李文明
                (2010年11月9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
  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各项要求,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截至目前,14个试点省、区、市的60家试点企业中已有51家完成了升级改造,其中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等省的试点企业全部完成。同时,一些非试点企业在示范工程的带动下也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达标活动,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示范作用和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回收拆解水平得到提高,奠定了长远发展基础。随着汽车更新换代步伐的加快和报废汽车数量的增加,操作随意、传统简单粗放式的回收拆解方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改造建设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添置车架和车身剪断或压扁机、总成拆解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规范报废车辆检查登记、预处理、存储、拆解等作业流程,强化了机械化拆解手段,淘汰了落后工艺,改善了作业条件和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升级改造,完善存储场地、车间以及分类存放货架等专用设施,强化可再利用废油液、零部件等存储和处理能力,改变了过去多数零部件长期露天放置,只能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做法,提高了橡胶、塑料、玻璃等非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这既有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利用,也有利于企业拓展盈利空间,增强自我发展后劲,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提高,保护了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商务部对此非常重视,在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对加强环境保护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企业通过对场地硬化和防渗漏处理,设置油水分离、专用废液收集和密闭存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废蓄电池存储,以及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施,有效地降低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同时,由于拆解作业条件得到改善,消防设施完备,提高了安全作业系数。
  四是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规范了企业行业管理。信息化管理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升级改造,企业积极应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报废车辆的各种主要信息,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既方便了车主交车,又规范了企业管理。同时,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补贴资金申请,能够即时统计补贴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升级改造,行业整体水平得到了提升,涌现出一些高投入、高起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山西正通钢铁资源公司、铁岭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等,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动力,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向现代化方向迈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协会企业积极响应。商务部非常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配合资金安排及时印发文件,统一部署有关工作。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多个试点地区成立了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印发了工作业务通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和各省级协会协助政府、企业,为推动升级改造,积极组织调研、培训等工作;一些试点企业成立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领导的试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升级改造顺利实施。
  二是明确升级改造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了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试点企业,并按时报送工作方案,保证项目备案和资金顺利下达,对升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各试点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如: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长,施工期短,试点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仅用两个多月就建成了混凝土场地、拆解车间和库房,在冬季到来前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项目按时完成。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商务、财政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筹措、土地落实、建设施工、原料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贷款等有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升级改造工作的进程。
  四是重视交流培训,借鉴先进经验。河北、湖北等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作负责同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湖北省商务厅还撰写了赴安徽考察回收拆解企业的调研报告;辽宁、云南等地邀请行业专家介绍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回收拆解设备、设施有关情况,对企业升级改造给予现场指导;湖南、云南等地牵头组织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辽宁省服务业委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升级改造中遇到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交流,大家开拓了视野,做到了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质量进度。湖南、山西等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方案的实施进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试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不少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深入项目建设一线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试点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对未通过升级改造验收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限期达标,确保了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保证了资金使用安全。
  二、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报废汽车数量将不断增加,给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提高回收拆解企业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相关法规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抓紧提高水平,不断增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力,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危险,才能适应汽车可持续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是商务领域的一项长期工作。2009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全国已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车辆34万辆,发放补贴资金4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381亿元。下一步,节能减排、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的长效性后续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尽快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进程、促进节能减排提供基础保障。
  在客观看待成绩,准确把握形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的升级改造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中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需要改进。
  一是行业水平仍然较低,升级改造任重道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现象仍然存在。企业普遍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难以适应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实现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是回收拆解秩序较为混乱,市场外部环境不佳。由于缺乏对汽车强制报废有效监管和制约手段,以及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行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一直较低。据我们统计,2007年至2009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仅约为汽车保有量的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5%-8%。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了企业实现规模效应,从而影响到企业升级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个别地区工作力度不够,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仍有个别地区的试点企业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请、轻监督实施的现象,对于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不及时,引导企业升级达标和推动力度不够、措施欠缺。一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安于现状,升级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政策法规尚需完善,投资力度有待加强。商务部成立以来,组织制定了《技术规范》,对回收拆解场地、设备、操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并积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但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再制造还存在法律障碍;回收企业税收进项发票问题尚未解决。此外,试点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度总体偏低,已完成升级改造的51家试点企业,累计完成投资只有2.5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几点要求
  2009年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得到了行业广泛的认可和好评,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继续开展升级改造试点,安排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区、市的37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升级改造试点。下一步,商务部仍将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升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认清形势,克服困难,进一步推进升级改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方商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协会的作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目前,2009年的升级改造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尚未完成试点项目的企业要加快进度,尽早完工。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验收,把好项目质量关,做好工作总结。2010年安排了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于没有列入升级改造支持范围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企业达标。
  (二)统筹规划布局,推进结构调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关注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和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规划指导,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要针对回收拆解行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力争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在兼顾众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集中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报废汽车回收量较大、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建立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行业发展格局,加快建立现代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对于新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首先要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其次要达到《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开拓新思路,鼓励优化重组
  针对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普遍规模小、负担重、效益差的现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淘汰出局。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引导现有回收拆解企业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人才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强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升级改造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研究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回收拆解行业税收等有关政策,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支持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信贷支持。要从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注销登记、回收拆解、道路行驶等多个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向社会。为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和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五)选好试点企业,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要择优选择试点企业,高度重视项目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升级改造企业不仅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硬件,还要在回收拆解流程、日常管理等软件要求方面达标。要按规定保证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试点企业要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录入信息,强化科学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大多数企业积极响应,及时录入回收车辆信息。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一些企业没有录入不需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的无证照车辆信息;一些企业录入的回收车辆数量只有几辆,甚至为零。由于数据录入不完整,导致系统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企业和行业实际情况,进而影响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如实、准确、及时报送有关回收拆解信息。
  这次经验交流现场会,安排了丰富的内容,河南、湖南、云南等省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以及石家庄、太原、六安、青岛等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同志,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与大家进行交流,江苏华宏公司、湖北宜昌力帝公司及日本神钢建机等企业的代表将介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备有关情况,明天大家还要实地参观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同志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收获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下一步的工作和任务还很艰巨。“十一五”即将过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二五”即将到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为“十二五”期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全面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水平,构建现代化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

每年12月16日为1920年海原特大地震纪念日。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七条 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特大型桥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给予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产出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群测群防工作,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和临震宏观异常信息的能力。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区域、时段的震情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一)人口和建筑密集的城镇;

(二)地震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

(三)地震多发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

(四)重大活动时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地震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安全责任制。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抗震设防安全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指导、技术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

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工程使用单位,应当执行规划和计划,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住宅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抗震性能评估后,逐步纳入重建或者加固改造计划;不能进行重建或者加固改造的,应当制定详细预案,纳入抗震设防重点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引导农民进行民居抗震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对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等防震减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震工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保证每学期不少于二个学时的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并推广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段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防震减灾公益性宣传内容。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救援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应当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医疗、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统筹安排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确定人口和建筑密集区域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适时组织宣传和应急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其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有关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

(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设施、设备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

(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地震灾区有关人民政府除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动态信息;

(二)组织公民参加抗震救灾;

(三)情况紧急时,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抗震救灾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四)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和灾情初判意见,提出采取地震应急处置建议,发布震情公告。

第三十三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辖区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组织编制地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与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与实施;

(二)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抗震设防要求与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情况;

(五)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核查登记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及抗震加固等工作情况;

(六)人口、建筑密集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排;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九)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防震减灾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情况;

(十二)其他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十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适时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越权发布地震预报的;

(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提供、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震信息检测、传输和处理的设备、仪器和装置以及配套的监测场地。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烈度区划图,是指以地震烈度(以等级表示的地震影响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六)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七)地震小区划图,是指根据某一区域的具体场地条件,对该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的图件。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