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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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 经批准交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 9 9 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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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化工部


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987年8月27日,化工部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抓好化工污染的防治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到文明生产造福于人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化工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大大宣传发生污染事故的危害性,动员群众防治污染。
二、凡是向厂区周围环境排放有毒害性质的化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防患于未然。
三、由于排放有毒物、恶臭、粉尘以及严重扰民的噪声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企业,除积极进行治理外,必须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确属企业本身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缓和矛盾。
四、化工企业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隐患,必须向企业广大群众交待清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
五、因化工生产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料、残液、气体和在原料、产品贮运过程中运输工具或设备损坏,外溢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使1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
(2)经医院确诊,有3人或3人以上严重中毒收留住院治疗的;
(3)造成30人以上的人群中毒并经医院诊断认定的;
(4)造成5头以上大牲畜中毒死亡,或造成20头以上大牲畜中毒的;
(5)环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对环境(空间、土地、地下水、江、河、湖、海、港口等)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气愤,对社会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化工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七、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会同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查明发生污染事故的原因,核实因事故致使人员、牲畜、家禽中毒死亡,农、林、渔、副、牧减产及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况,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事实为依据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员,提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管理职责上报。
八、对污染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除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厂长、经理以及主管的副厂长、副经理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由于拒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避开监督偷着排放有毒有害物,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治理而不治理等原因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须加重处罚。
十、发生重大环境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罚企业的厂长、经理,并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在全国化工系统点名通报批评。
十一、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杜绝今后发生类型事故。
十二、重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污染事故报告,并填写《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填写内容要按照该报告单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十三、本制度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
一、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二、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号码:
三、调查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1.负责人 职务 单位
2.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3.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4.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四、污染事故发生车间(岗位)
排出污染物名称 数量
五、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六、事故发生原因
七、事故危害情况
中毒 人;住院 人;死伤 人;
死亡牲畜 头; 死亡家禽 只;
污染农田 亩; 减少粮食 公斤;
死亡鱼类 公斤; 毁坏森林 亩(株)
污染水井 口; 污染区域 (公顷)
八、估算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 元;
间接损失 元。
九、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1.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2.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措施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表格填写不够,可另行加纸填写
企业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195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