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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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5〕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环保型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整理及加工处理,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再生资源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铁路废器材;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五条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长效管理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编制、政策调研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审核证》的发放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清查处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发放《营业执照》,清查非法回收摊点,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没有到指定部门统一办理证照的流动回收车,并依法对市政设施和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蓄电池)、医疗器械等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和处置。
市规划、环保、国土、商务、税务、建设、交通、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较大的居民区设置绿色社区回收站(亭),在较小的居民区配置流动收购车,在二环外建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全部纳入市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统一管理。
第八条除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站(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场所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揭发、举报非法设点收购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收购人员应纳入市供销合作总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网络的统一管理,并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性废金属回收资格审核证》和《营业执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在收购时发现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在工业生产、城市建设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生产性废金属资格审核证》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蓖、电杆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危险品;
(四)国家法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嫌疑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挂有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标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运输车等相关车辆,可以在市区允许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对再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对收购的再生资源按不同材质、用途进行分类和初级加工,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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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

前言
国务院决定利用农业发展基金,对我国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以扩大耕在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搞好农业开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
第一条 立项原则。
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3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省级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总行等有关部门各2份。各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如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设计任务书。省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
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论证,并将结论随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总项目正式确立。分项目、子项目的确立,由各地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分项目、子项目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前1年的第4季度编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开发建设进度上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按项目按进度拨(借)款。
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项目的拨(借)款,根据农业发展基金“先收后支”原则,结合当地开发工作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收交情况分期进行。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县分项目的拨(借)款,照此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拨到县以下单位的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地(市)、县级土地开发办公室对子项目的拨(借)款,要有20%左右的工程承包费,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报帐拨(借)款”办法。实行这个办法的,可以先拨(借)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商定。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帐。项目投资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条 物资管理。国家土地开发基金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所需物资,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土地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条 组织机构。凡国家立项开发的地区,都要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计委、农委、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管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三、竣工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或授权有关部门,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产条件的改善指标:扩大耕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新增防护林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二)粮、棉、油等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
(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总的考核评价。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层次和要求。
(一)子项目、分项目的竣工验收,分别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专业性项目,委托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专业性项目验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
(三)所在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附 则
第九条 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级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5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一轮“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下载: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加强“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支持“985工程”项目学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用于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项目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项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项目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以及项目学校在优秀人才、重点学科、科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结合“985工程”二期建设水平和成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建立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主要按因素法确定并下达项目学校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985工程”项目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八条 项目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和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在科学、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从2011年起,财政部原则上于每年8月初下达项目学校下一年度“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项目学校结合“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9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项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项目管理费。指“985工程”办公室和“985工程”专家委员会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第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需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项目学校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项目学校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财政部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合理调整项目学校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