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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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0年12月)


最近,河北等五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共补选了9名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旭东(河北)、钮茂生(河北,满族)、乌云其木格(内蒙古,女,蒙古族)、杜耀敏(河南)、徐宪平(湖南)、马飚(广西,壮族)、李金早(广西)、林国强(广西)、黄方方(广西,壮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王旭东等9人代表资格有效。
自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1名:黄启璪(女,重庆)。罢免3名:丛福奎(河北)、张二辰(河北)、柯家庆(广西)。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3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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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5 号


《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 16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六年十一月三日



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的公园、公园周边环境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属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指导。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园林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加强对公园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六条 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和控告。
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园内部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局部规划的调整,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方案申请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公园,分别达到组团0.5平方米/人[最小规模400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最小规模4000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最小规模10000平方米]。
  旧城改造区建设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等,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十三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应当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花坛、喷泉、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并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第十七条 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对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游乐设施的引进、变更、报废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绿化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置游乐设施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二) 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
   (三) 各类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公园内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构)筑物。
对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不得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
恢复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园周边景观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周边100米范围内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构)筑物,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园的园容管理应当做到: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禁止搭建棚舍,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三) 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四) 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五) 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六) 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应当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殖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一) 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转让、出售、借展、收购、利用的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二) 动物伤亡或者发生疫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 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四) 公园建(构)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及其他游人禁止入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客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经营服务管理应当做到:
(一) 公园内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大规模的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三) 公园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四) 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湖面、水系、喷泉内排放污水、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二)炸鱼、电鱼、网鱼或者在非钓鱼区垂钓;
(三)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踢球;
(四)损坏公园内建筑、雕塑、座椅、牌示及绿化、照明、健身、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五)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六)倾倒垃圾、渣土、流体废弃物、堆放物料;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
(八)跨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九)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采集种籽;
(十)携带宠物入园,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一)从事算命、看相、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二)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涂抹、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三)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十四)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故不能开放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前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也可委托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予以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验收,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第(一)、(六)项规定,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可处5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十二)项规定和第(七)项规定中焚烧枯枝落叶、燃烧物品的,可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九)项规定,可处50元以下罚款;
违反(十一)项规定,可处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县(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16日)

 

  自一九七七年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以来,全国高等学校已经分配了三届毕业生。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的方针,三年共分配了八十八万多名毕业生(其中包括一万五千多名研究生),为各条战线输送了一大批专门人才,补充了各级干部队伍,充实了我国科学技术力量。这些毕业生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以及学校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总的来看,情况是好的。但这几届毕业生在分配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部分毕业生贪图安逸、害怕艰苦,不愿意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去工作;一些家居大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地区的毕业生,留恋城市、留恋家乡,不愿到外地去工作的思想更为严重,给按计划分配毕业生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上海、北京等城市还有极少数毕业生宁愿被取消分配资格也不到外地去。有的甚至围攻、谩骂负责分配工作的干部,以行凶来威胁恫吓领导,企图达到留城的目的。对少数毕业生中的这种思想状况和错误行为,如果不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必将影响今后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四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有二十七万本科和专科学生、一万一千多研究生毕业,今后毕业生的人数还要逐年增加。各级党委特别是高等学校党委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努力提高广大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觉悟,使他们都能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觉地服从国家需要,积极投身四化建设,这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和高等学校开始重视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加强了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领导软弱无力。有的学校对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缺乏明确的要求,毕业教育起点低,抓得迟,工作一般化,迁就照顾多,积极教育少,甚至仅仅满足于把毕业生派出学校了事,致使毕业生思想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高等学校要培养出合格的又红又专的人才,必须从新生入学抓起,精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是学校整个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搞好分配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了培养目标所要求的规格,是全面衡量这个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精神面貌如何,是否适应四化的要求和受社会的欢迎,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因此,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早着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文教)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高教)部门和调配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高等学校团的组织,要按照团的十一大和团的二中全会发出的关于组织和动员大学毕业生发扬志在四方、艰苦创业的精神,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大显身手的号召,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配合党委和学校做好这项工作。

  (二)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根据党的十二大和二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毕业生思想实际做好安排。要以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中心,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前途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具体要求:

  1.要组织毕业生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和胡乔木同志《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重要文章。通过学习讨论,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清除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异化论等错误观点的影响,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增强抵制精神污染的能力,并且要把这种自觉性引导到热爱祖国、服从分配、不畏艰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政治热情上来。

  2.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大好形势的教育。通过教育,帮助毕业生深入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认清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出现的大好形势和四化建设的成就,及对青年一代所提出的要求,教育毕业生把个人的理想、志向与祖国的美好前途很好联系起来,振奋精神,“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进行与人民群众结合、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结合开展向华山抢险英雄集体及其他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人生观、苦乐观教育,讲清大学生毕业后首先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到条件暂时还比较艰苦和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去锻炼,并与人民群众结合的重要意义,动员毕业生响应党的号召,勇敢地走向生活,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贡献给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

  4.要进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结合形势任务教育,深入阐明大学毕业生肩负的历史重任及党和人民对他们的殷切期望,启发毕业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他们懂得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个人志愿必须符合国家需要的道理,提高他们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思想觉悟。

  5.对毕业生中的党员,要根据中央关于整党决定的精神进行整党教育,提高他们对这次整党的伟大历史意义的认识,明确整党的任务和要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共产主义觉悟,增强党性,使自己成为合格党员,并在分配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注意在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吸收自觉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分子入党。

  (三)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毕业生思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他们的特点,多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教育活动。如进行形势任务教育时,可适当组织毕业生到就近的城乡参观、访问、调查,使他们切实感受到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变化;进行支边教育时,可选派少数代表到边远地区去访问、调查,或请人来校介绍重点建设单位和边远省区的发展计划和对专门人才需要情况;结合校史、校风教育,可组织毕业生调查、访问历届响应党的号召志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成绩和贡献的老校友,并把他们的事迹作为革命传统教育的教材;还可以请有威望的党政领导同志和有影响的专家、教授给毕业生做报告、写文章。在搞好这些平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搞好集中的毕业教育,就如何正确对待毕业分配问题,组织毕业生深入开展讨论,让毕业生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做出正确的回答,切实解决好影响毕业生服从分配的主要思想障碍。在进行普遍教育的基础上,着重作好少数思想问题比较多的毕业生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表彰先进并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有利于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和气氛。

  (四)在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毕业生能否服从国家分配,和毕业生家长的支持与否有着直接关系。绝大多数家长能够顾全大局,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并出现了不少动人事例。但是,也发现不少家长拖子女的后腿,这是一些毕业生不服从分配的重要原因。因此,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并与家长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对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拖子女后腿,干扰毕业生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

  (五)坚持分配原则,认真执行分配政策,坚决抵制毕业生分配中的不正之风。这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共中央在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对纠正党内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整党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纪委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搞不正之风,干扰分配工作的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报告,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