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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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一、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若干名各科专业的教授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或讲学。具体时间、人数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学院之间建立校际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中文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四条 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阿拉伯语言、历史、文学等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交换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图书、资料及教学大纲等。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各方需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供会议名称、内容、与会条件等。

            二、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伊拉克共和国科学研究委员会和中国国家科委之间建立科技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具体合作事宜。

               三、教育

  第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访问十天。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具体要求根据各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教专家进行讲学。具体时间、人数和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文化、新闻

  第十条 双方互换:
  1.图书、印刷品、宣传品和刊物;
  2.文化艺术资料和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彩色幻灯片及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专业人员互访,考察对方文化艺术教育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互派各种艺术团体,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无偿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经事前协商互派广播、电影、电视代表团和专业人员进行访问和采访。

  第十五条 双方在中国国庆和伊拉克国庆期间,互相交换介绍本国国庆和重大事件的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十六条 双方根据两国通讯社间签订的协议,继续在新闻方面进行合作。

             五、费用及总则

  第十七条
  1.短期访问:
  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在政府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以及根据本国的现行规章提供的月零用费。
  2.奖学金:
  (1)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
  (2)根据本计划接收的学生应服从两国大学对外国学生施行的规章、纪律。

  第十八条 展品运输:
  1.派遣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有关保护展品的安全措施达成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各地展出的运输、组织费用以及以说明书和海报为形式为其进行宣传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两国使馆的文化处负责本计划条款的实施,并为在各自国家的大学、学院接收留学生提供必要的方便,关注他们的学业。

  第二十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三个月将代表团名单、个人简历、访问计划的建议、使用的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一条 双方对未列入本计划的其他代表团互访和活动的可能性予以研究。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巴格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高 运 甲           萨布里·拉迪夫·达乌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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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哈尔滨地区,国家级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为大庆市。

  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区为:

  (一)双城—哈尔滨—绥化地区;

  (二)大庆—安达地区;

  (三)依兰—佳木斯—鹤岗—萝北地区;

  (四)齐齐哈尔—讷河地区;

  (五)牡丹江—鸡西地区;

  (六)北安—五大连池—黑河地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指导、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方案。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坚持地震会商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地震监测台网运转和维护费、小型设备购置费、科研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经费和大型设备购置费纳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

  第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按照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及改造与优化方案,负责台网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业余宏观测报网与宏观异常上报制度。对群众测报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误工补助费、前兆观测手段的运转费。

  第八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地震灾害预测,建立地震预测评估系统,编制地震灾害损失区划图。

  第九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采取各种震害防御措施,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完善应急指挥系统,修正本地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并将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开展地震小区划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

  第十二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防震知识普及教育,并组织必要的防震演习,提高中小学生的应震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当建立抢险救灾队伍,适时进行抢险救灾技术培训和演习。

  第十三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应当对其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

  (一)主要电厂、枢纽变电所和重要的联网输电线路;

  (二)主要铁路干线和枢纽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配电设施等建筑物,及大型车站候车室和重要桥梁;

  (三)主要公路两侧的重要建筑,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和重要设施;

  (四)位于重要城市或者工矿区上游的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泄洪、输水建筑;

  (五)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六)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邮政、电信、广播、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系统的关键设施;

  (七)地震时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毒物污染、化学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设施;

  (八)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共设施以及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发生地震时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已建设的应当安排迁建,并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限期迁出;必须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抗震加固、次生灾害防范、地震抢险、抢修制度。

  第十六条石油、石化、化工、冶金、建设、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化学污染、放射性物质泄漏、水灾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建设、水务(利)、电力、邮政、电信、交通、铁路、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被破坏的公用设施做好加固和恢复的应急准备,避免和减小因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等中断引起的次生灾害。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本办法,因地震造成所辖区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黑龙江防震减灾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为贯彻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涉旅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做好冬季消防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要针对冬季风干物燥,元旦春节游客集中、各种节庆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的的形势,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强化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认真开展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以宾馆饭店、室内游览游乐场所等游客密集地以及森林山岳型景区、边营业边施工的游客接待场所等火灾易发地为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到位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

三、广泛宣传做好消防教育培训。各地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广泛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同时要督促旅游企业利用行前说明会、酒店大堂、景区宣传栏等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增强游客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