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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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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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省府同意省文化厅制定的《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山东省文艺演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艺演出的管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现根据文化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文艺工作者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职责,文艺演出必须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群众,给人以健康的、积极的、丰富多彩的、有高尚情操的艺术享受。要十分注意演出的社会效果,自觉抵制“一切向钱看”和把文艺演出商品化的错误倾
向。
第二条 文艺演出应由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组台对外营业演出,更不得自行出省联系演出。(注:文化部文艺字(85)第547号文第三条规定:凡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个人,经营演出的场所,都须得到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接受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国家有关营业的各项法令,即具有合法经营文艺演出的资格。)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剧(节)目的审查,凡文化部明令禁演的剧(节)目,一律不准演出。
文艺演出(包括专业、业余、团体或个人)中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动、色情、恐怖、残忍、摧残少年儿童等内容。如有发现,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予劝阻或责令其停止演出。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条 全省文艺演出应按下列规定统一管理:
1.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包括艺术院校、大专院校艺术系)或专业艺术人员组台的营业性演出,均由省文化厅统一调度、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2.地、市级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由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地、市间艺术表演团体的交流演出,由交流双方地、市文化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3.县属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由所在县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安排,主要为本县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与外县或外省毗邻县进行交流演出,应由所在县文化主管部门与有关县或外省毗邻县文化主管部门协商安排,并出具演出介绍信。
4.全省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艺术院校、系)或专业人员组台出省巡回演出,须经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介绍,由省文化厅批准,并出具演出介绍信,方可与有关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联系,安排演出。
5.全省各艺术表演团体,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立足本地、面向农村”的指示,上山下乡为农民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完成深入工矿和农村的演出任务。
6.国外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来我省演出,由省文化厅统一安排,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开售票、内部售票、组织有关人员观摩等多种形式,以保证剧场秩序和演出效果。
7.艺术表演团体或专业艺术人员在我省营业演出所发的广告和消息,均须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演出证明,由报社和电台统一办理广告业务。
第四条 外省艺术表演团体(包括多单位组台演出)或专业艺术人员来我省交流演出,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介绍,并事先征得我省文化厅同意,由我省文化厅出具演出介绍信,统一安排演出。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拼凑或多单位组台的营业性演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演出收入,追回私分钱款;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员,给以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六条 民间艺人的演出,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按文化部《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进行考核、登记、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演出证;未经考核的,一律不准搞营业性演出。民间艺人的演出,一般只限于本县范围。
第七条 全省所有剧场、影剧院及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文化馆、俱乐部、体育馆、礼堂、公园等场所,均须经所在地、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核准并发给文艺演出营业证明,方可对外营业演出。
剧场、影剧院及其他演出场所都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做好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打架斗殴、吹口哨、起哄等扰乱演出秩序的行为。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剧场、影剧院应以戏剧演出为主,兼放电影。要优先安排全国和省巡回演出计划内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在不影响计划内演出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计划外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
安排计划外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应按文化部《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规定收取演出管理费。
为促进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到社、镇剧场、影剧院等场所演出,可免收演出管理费。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983年10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号: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
  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工地界,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与西岑村村民对峙,双方互相谩骂、互扔石头。出警到达现场的石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把双方村民隔开并劝说离去,但仍有村民不听劝说,继续叫骂并扔掷石头,致使二辆警车被砸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761元),三名民警手部被打伤(经鉴定均未达轻微伤)。
  【诉讼过程】
  案发后,石狮市公安局对积极参与斗殴的西岑村施某等9人和子英村李某等8人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矛盾化解创造有利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联合两村村委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2010年3月16日,石狮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抓住化解积怨这一关键,专门成立了化解矛盾工作小组,努力促成两村之间矛盾的化解。在取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后,工作小组多次走访两村所在的永宁镇党委、政府,深入两村争议地点现场查看,并与村委会沟通,制订工作方案。随后协调镇政府牵头征求专家意见并依照镇排水、排污规划对争议地点进行施工,从交通安全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在争议的排水沟渠所在地周围修建起护栏和人行道,并纳入镇政府的统一规划。这一举措得到了两村村民的普遍认同。化解矛盾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还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和思想感化等工作,两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对用聚众斗殴这种违法行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进行反省并表示后悔,都表现出明确的和解意愿。2010年4月23日,西岑村、子英村两村村委会签订了两村和解协议,涉案人员也分别出具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再就此滋生事端,并保证遵纪守法。至此,两村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矛盾根源得以消除。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等1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施某等17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目的并非为了私仇或争霸一方,且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均属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村村委会达成了和解协议,施某等17人也出具了承诺书,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以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2010年4月28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等17人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