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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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0]1号将本文废止)

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交易所对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理解不尽相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统一各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就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问
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仓单只能冲抵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了结;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全额用标准仓单冲抵;
四、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时,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数量不能低于被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所代表的实物数量;
五、除了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外,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抵顶其他头寸的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通知》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认真执行。



19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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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3]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区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促进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政策,制订相应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落实再就业政策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结期限,并悬挂在公开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依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兑现相应的再就业政策。



  第三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市区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以下简称投诉者),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 投诉者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向江门市投诉中心或服务单位投诉或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六条 投诉者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以上访、电话、电子邮件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必要时,投诉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第七条 投诉者应提供本人(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者的姓名(名称)和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单位要做好投诉者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一律平等,受理投诉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投诉者、被投诉者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由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按照服务主体的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结果,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或举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制度第三、四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遵循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的处理原则。接到投诉后,受理投诉单位应记录在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且告知理由。受理投诉后即进行调查,一般问题7个工作日、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重大问题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需上报结果的,于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要求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要及时向来函部门和投诉者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承办事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投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不得对投诉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投诉或举报不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的,除责令该部门进行整改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收费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投诉机构作为受理不落实再就业政策投诉的主体,市投诉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作,重要投诉也可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江门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设在江门市委、市政府投诉中心,电话:0750-3133001,电子邮箱:jmtszx@pub.jiangmen.gd.cn。凡向市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的,按《江门市投诉中心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各市、区可按照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保障地产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可地严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地产经营是指对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年限内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产经营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地产经营由市房地局管辖;各县(市)、郊区地产经营由本县(市)、郊区城建局管辖。

工商、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政府确定的地产交易场昕进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凡进行地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辖区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申报地产经营登记。

未进行地产经营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地产经营申报登记,应当向地产经营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或者协议、契约)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批准证件。

(五)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地产经营: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

(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禁止进行地产经营规定的。

第九条 地产经营人转让、租赁、抵押共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人应当依照地产增值额的20—50%缴纳土地收益金。

地产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地产转让总价值扣除土地开发投资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收益额的20—50%缴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租赁收益额的计算方法为:协议租金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房租。

第十二条 市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物价等部门确定出我市不同地段国有土地的指导地租,并且定期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协议租金不得低于指导地租。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向抵押权人保证清偿债务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当按照地产抵押额2%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条 土地收益金由辖区地产经营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财政,并存入建设银行财政专户。

土地收益金只能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让、租赁、抵押,涉及土地、房产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 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5—10%的罚款。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如期缴纳土地收益金的,除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外,应当每日按迟交土地收益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