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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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7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以来,旅游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推行导游计分联网管理,试行企业间佣金收授办法,解决旅游行业内的重点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旅游市场涉及面广,目前影响旅游市场综合环境的一些问题,如“黑社”、“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以及非法“陪游”、“伴游”和欺客宰客、胁迫消费、质量欺诈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旅游业的形象。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旅游城市为依托,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监督执法与加强建章立制相结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打击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活动,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国安全有序的世界旅游胜地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对未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三)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四)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五)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接待旅游团进行“封闭式”销售和以医疗咨询为名兜售高价药品等欺诈行为,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取缔针对旅游团开办的所谓“走私罚没品专营店”、假免税店等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的购物点。
  (六)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重点查处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七)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旅游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似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联合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开展对旅游车辆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质检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调动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充分发挥旅游城市的作用,以点带面。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优秀旅游城市更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达标的城市,要取消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要通过旅游城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乃至全国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组织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国务院将责成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从2002年10月起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于2002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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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丹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丹环发(1990)第86号文收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你们所请示的几个法律问题均无解释权。《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依法应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负责解释。我们仅根据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
况,将我们的理解函复如下,供你们参考:
一、《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提到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五……”,是针对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而言。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应当加倍收费”,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加倍”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依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这里的“加倍”可理解为“加一倍”。
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有关PH值酸碱度的注解,可理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收费标准应为(PH值的高、低数+1)×超标倍数5以内的基数(0.04—0.06)。
四、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所提的“加倍”,目前尚无国家规定,但《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十八条有“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
五、有关限期治理的审批权限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中央级企业的下属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应是平行的一级人民政府,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所提到的县级人民政
府应含有市辖区人民政府。
六、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1990年12月11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供地方案经公示后,无第二家竞买的,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 《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 《政策》第5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政策》第5、41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副行长以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基地航空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政策》所称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七条 《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八条 《政策》第11条所称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是指符合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九条 《政策》第13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商贸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大型会展场馆、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

第十条 《政策》第13条中所称自营和物业租赁,是指大型商业设施的投资者自营和进行房产等物业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 《政策》第14条所称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照规定配置公厕、垃圾房、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必备经营配套设施的室内农贸市场。所称的“农加超”,是指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单品)占所经营商品品种(单品)的比重不低于60%,或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占超市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政策》第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 《政策》第17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四条 《政策》第23、25条所称新晋级,是指从低等级晋升为高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第26条所称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是指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 《政策》第27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高等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政策》第29条所称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是指自有房产或以租赁等形式提供社会养老床位,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新办养老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政策》第33条所称相关国际认证,主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BSI认证等。

第十九条 《政策》第45条所称政策优惠,是指对企业使用中水给予价格优惠和循环用水节水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兑现政策的部门和时间

(一)申报部门

1.项目用地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

2.财政政策按不同产业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1)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餐饮业向市商务局申报,会展业向市会展办申报;

(2)酒店晋级奖励、旅游业向市旅游局申报;

(3)社会养老服务业向市民政局申报;

(4)服务外包业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5)文化娱乐、动漫产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其中,符合《政策》第37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申报;

(6)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向市建委申报;

(7)其它政策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兑现的具体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

(二)申报时间

1.申报项目用地,由企业(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申报;

2.申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建设规定时间办理;

3.下列补贴、奖励按季申报:

(1)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2)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及“农改超”补贴;

(3)会展补贴;

(4)新晋级的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商标及品牌奖励;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奖励;

(6)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

(7)动漫原创作品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奖励。

按季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4.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补贴及其他奖励政策均实行按年度申报。

按年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单位)须将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本条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一)申报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5.已完工的项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申报会展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展位、展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办公用房租金、农贸市场(农加超)、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费用等补贴以及原创影视动画播出等一次性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4.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5.床位证明材料;

6.相关国际认证费用支付凭证;

7.相关商标、名牌、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百强旅行社认证及动漫作品获奖、播出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税收地方留成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应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兑现政策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中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第49条所称政策有效期是指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所有符合《政策》有关条款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都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项目、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开始享受政策的年度起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税收奖励政策的有关企业(单位),市房产、国土部门应在权利证书上注记限定条件,企业(单位)不得在享受政策后违反限定条件,否则,市房产、土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减免费用和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