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7:08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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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要采取措施,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
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
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相应调整。
地方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市(以下简称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今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
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补充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央财政的一次性补助数额,以各地今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实
绩,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实确定。中央财政补发的资金包括煤炭、军工、有色金属等特殊困难行业拖欠的养老金。在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之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筹资金补发。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
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倒挂的地区,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关于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下拨
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
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中旬报送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中央财政对各地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的补助额度,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确定,于今年9月初下拨。各地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增加的支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
动保障部备案。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
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199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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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 [1997] 53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 [1997] 5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

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

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

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


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7日,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对铁路单位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下列待遇均按所在铁路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资标准;
2、工资形式、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
3、学徒、熟练期限和学徒、熟练期间的待遇;
4、定职、定级工资水平,升级和工资日常处理办法;
5、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口粮补差,休假制度;
6、铁路制服,铁路乘车证;
7、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女工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以及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
三、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和所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所在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为四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医疗期限相应延长一个月,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五、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生育补助费、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和直系供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按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合同的,另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均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本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均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部铁劳〔1987〕54号文《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八、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对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待遇如何处理,可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九、本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各项待遇的规定,如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因而执行有困难的,除工资标准外,可参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并报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