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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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


  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


  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二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二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广州市城市勘测许可证,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测单位在施测前未办理勘测任务登记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测量,并可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九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并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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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对已经下放或放开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可行措施,抑制价格上涨过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确保生产农业生产资料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供应。各地为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在价格、税收、贷款等方面采取的优惠措施不要取消,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增加。
三、为了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对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
各地实行最高限价的品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不得减少。限价水平,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兼顾企业效益和考虑市场供求的精神,按照保本微利、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第一步应按不高于目前市场价格掌握,第二步视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最高
限价要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制定。
国家管理价格的大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外化肥最高出厂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制定(具体限价水平与执行限价的企业见附表),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国家管理价格以外的所有化肥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中央、地方以及边贸计划外进口的化肥,
其国内拨交价格原则上要执行最高出厂限价,中央部门进口的执行中央限价;地方部门进口的执行地方限价。执行限价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另行核批。
农药、农膜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以及农用柴油的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中央和地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一经发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行价格水平高于最高限价的,要降至限价以内;低于限价的,应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中央限价的由国家物价局核批,地方限价的由地方物价部门核批。
五、由于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涨价因素的影响,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成本上升,而最高限价又不能及时调整,生产企业因执行最高限价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通过减免税利或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六、要加强对农业用电价格的管理,凡经过整顿,并已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充实、完善管理办法;没有整顿也没有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结合整顿尽快制定管理办法。要坚决制止偷电漏电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作为物价检查
的重点,纠正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提高电价透明度。
七、各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对无照经营或越权经营者,坚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擅自提价、层层加价、不执行最高限价、倒买倒卖、牟取暴
利、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坑农行为,要严加查处。
八、安排好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切实搞好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以上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落实,三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物价局。
附件:国家定价的计划外化肥全国最高出厂限价表
单位:元/吨
-------------------------------------------------------
| | | | 计 划 内 | 最高出厂 | |
| 产品名称 | 规 格 | 包 装 条 件 | | | 执 行 限 价 企 业 |
| | | | 出 厂 价 格 | 限 价 | |
|------|------|-------|-------|------|----------------|
| 一、尿素 |含氮量46%|麻袋、尼龙袋、|490(油制)| 1000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庆石化总 |
| | |编织袋 |520(气制)| 1000 |厂、湖北化肥厂、巴陵石化公司、广|
| | | | | |州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厂、乌鲁 |
| | | | | |木齐石化总厂、河北沧州化肥厂、 |
| | | | | |辽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总厂、 |
| | | | | |四川泸州天然气化工厂、贵州赤水 |
| | | | | |天然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化工 |
| | | | | |厂、大庆石化总厂、齐鲁石化公司、|
| | | | | |第二化肥厂。中央各有关经营部 |
| | | | | |门。 |
|------|------|-------|-------|------|----------------|
|二、硝酸铵 | 含氮量 | 编织袋 | 510 | 70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中央各有关经 |
| | 34.4% | | | |营部门。 |
-------------------------------------------------------
注: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每吨最高出厂限价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尿素减10元。



1993年2月2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70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国锋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伯承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先念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东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 云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陈璞如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向前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