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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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物拍卖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公物拍卖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物,包括以下物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赃物;

  (二)邮政、交通、运输等单位获得的无主货物;

  (三)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事业的公职人员因公务活动接受的礼品;

  (四)宣布破产的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需要变卖的公物;

  (六)金融部门的借贷抵押财产和典当企业的满当物品;

  (七)保险公司理赔后需要处理的损余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拍卖的公物。

  转让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八)项公物,必须拍卖,其它公物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

  第四条公物拍卖由取得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进行。

  第五条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不得拍卖。

  第六条公物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体改、工商、贸易、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物拍卖企业设立

  第八条公物拍卖企业是公物拍卖的委托方和竞买人的中介机构,拍卖前为卖方(委托方)的代理,成交时是买方的代理,为卖方(委托方)和竞买人双方履约、付款、交货提供服务。

  第九条公物拍卖企业除符合有关企业登记注册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用于开展拍卖业务及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三)具备保管能力;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设立公物拍卖企业,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公物拍卖企业,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无拍卖机构的地区,举办临时公物拍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国营商业企业承办。

  第三章 公物拍卖程序

  第十三条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在委托公物拍卖企业拍卖公物时,应填写委托出售的公物清单,并提交下列证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委托书;

  (二)委托人对拍卖物享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或政府批文;

  (三)拍卖公物的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证件。

  第十四条公物拍卖企业对于委托方提出的拍卖公物的有关文件和物品要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托方签订《公物拍卖委托协议书》。《公物拍卖委托协议书》包括数量、质量、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方式、拍卖手续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品、依法追回应缴国库的赃物,拍卖时必须委托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拍卖底价的依据。严禁不经评估进行公物拍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投标方式拍卖公物的底价,严禁泄密。

  第十七条公物拍卖企业应在公物拍卖提前15天出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明确拍卖的物品、数量、质量、存放地点、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方式和竞买人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公物拍卖单位,应向拍卖企业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等。

  个人参加竞买的应提交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凭证或其资产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应及时发给竞买证和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十一条拍卖企业及其职工不得参与本企业举办的拍卖公物竞买。

  第二十二条公物拍卖应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四章 公物拍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物拍卖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底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竞买人报价竞买,无竞买人继续加价时的报价为最高价,由拍卖师定槌成交。

  (二)无底价拍卖。在拍卖师主持下,由竞买人直接报价竞买,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三)招标拍卖。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报价函密封送交拍卖企业,由拍卖企业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报价者得。

  第二十四条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敲槌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不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企业当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拍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该协助竞买人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转移、照证变更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公物拍卖价款应上交财政的,必须及时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因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殊要求,拍卖物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拍卖企业作无底价拍卖。

  第二十九条公物拍卖时有下列情形的,拍卖应当中止或终结: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仲裁机关发生中止或终结拍卖书面通知或司法、仲裁机关确定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的;

  (二)委托人确有理由申请中止或终结拍卖程序,并经拍卖企业同意的;

  (三)无人报价竞买的;

  (四)出现不可抗力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拍卖终结后,委托人再行委托拍卖的,应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条对公物拍卖所得,扣除拍卖手续费用后,由委托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开展公物拍卖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在公物拍卖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拍卖公物而未经拍卖,擅自处理的,由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拍卖公物所得的,由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资产评估和确认,擅自确定拍卖公物底价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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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案例研究:执行异议之诉

张生贵


【导读提示】
两家法院针对同一房产均有司法文书裁判,如何划分执行特定物权与执行普通债权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案外人对法院的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合法,执行申请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如何裁判?
一、案情概要:
2009年4月19日,出卖人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与买受人订立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位于新发地房屋(建筑面积48平米)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受人,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2009年6月份)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于2009年5月3日实际入住,首期给付购房款140000元,出让的房屋有30万贷款尚未偿还,双方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买受人通知出让人过户并办理贷款手续,房主却躲起来不见面。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过户之诉,人民法院以(2009)F民字第19233号判决书判令出卖人将新发地的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此判决于2010年4月7日生效。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送达了协助过户的裁定,房产登记机关告知此房在2010年4月8日被异地人民法院(2010)P执字第1471号裁定查封,申请执行的是原房主借款发生的债务,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10年4月15日买受人向P法院提起解除查封异议。由于涉案房屋在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房主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到住房所在地催款,买受人虽与银行协议,变更借款用户,一次性提前清偿了房主的全部贷款及滞纳金305937.28元。
2010年9月15日,法院审查后以(2010)执异字第021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
2010年9月27日,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被查封房产”诉讼,买受人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对被查封房产享有物权,案外人持有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并非房产,应予驳回其主张。
二、法院裁判:
2010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初字第06375号民事判决,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务人从原告处借款,虽然时间早于房主向被告出卖楼房,但并未约定以该房屋作抵押,因此,该楼房并非原告与房主之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定标的物,本院执行过程中虽对楼房进行了查封,但此前另一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依此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现原告因查封时楼房所有要仍为陆某未过户到被告名下且被告提异议时支付的房款不及交易价格的二分之一,而认为被告无权提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允许本院对该楼房继续查封、拍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原告当庭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以(2011)民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原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评案:
1、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类型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可细分为:对执行主体的异议、对查封措施的异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执行管辖的异议、对执行时效的异议、对执行措施的异议等,相关法律规定模糊。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看,只有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异议之诉,但此条并未规定对如何提出请求。执行配套规定如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未明确异议之诉。针对异议之诉,首先要区分案外人、第三人、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各方主体地位,有时还会发生互为案外人或第三人的情况,也有不同法院之间管辖争议问题,给相关诉讼带来困境。
本案出现的问题,应当属于案外人对查封措施的异议之诉,原告提起的是许可执行之诉,被告抗辩的是查封措施异议,两者属于不同的法规规范。依据请求权基础规范要件分析,许可执行之诉的前提必须是执行申请人持有的生效法律文指定的执行标的必须是异议指向的动产(给付现金)或不动产,不能是执行行为,其次,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在执行中没有任何异议,具备可执行条件,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应先行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许可执行查封的房屋,但原告持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是金钱标的,并非房屋特定物,而涉案房屋已由人民法院判决原房主向被告履行过户义务。说明原告许可执行之诉的条件不具备,被告提出的查封措施异议理由成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的诉讼经二审程序后又撤回上诉,这样的情况下,原有中止查封的裁定应予解除或撤销。
2、原告提出的两项理由缺乏依据:
原告认为虽然案外人与房主之间有买卖合同,但此房产仍未过户,权利人依然是债务人,所以有权查封并执行,原告的此项认识不能成立。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与产权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决从实体上确认了物权所有人,登记只是从形式上履行的宣示程序,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取得所有权和宣示登记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3、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中止执行裁定予以解除或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3条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二款规定,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处理。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通过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房屋,购房款全部付清,已实际占有房屋,与陆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确已取得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享有物权请求权;汪俊持有的判决中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债权,被查封房屋并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汪俊已撤回上诉,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汪俊“许可执行被查封房屋”的诉讼请求,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司法原则,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解除或撤销查封裁定。
附相关法律规范依据检索: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北京天依律师所张生贵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类 别
物     质
异构体数目
ODP值*
备  注

代 码
化学式
化 学 名 称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第一类全氯氟烃
(又称氯氟化碳)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等。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

第二类哈龙
(哈龙-1211)
CF2BrCl
一溴一氯二氟甲烷
 
3
主要用途为灭火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哈龙-1301)
CF3Br
一溴三氟甲烷
 
10

(哈龙-2402)
C2F4Br2
二溴四氟乙烷
 
6

第三类四氯化碳
 
CCl4
四氯化碳
 
1.1
主要用途为加工助剂、清洗剂和试剂等。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四类甲基氯仿
 
**C2H3Cl3
1,1,1-三氯乙烷(非1,1,2- 三氯乙烷)又称甲基氯仿
 
0.1
主要用途为清洗剂、溶剂。按《议定书》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1)
CHFCl2
二氯一氟甲烷
1
0.04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2)
CHF2Cl
一氯二氟甲烷
1
0.055

(HCFC-31)
CH2FCl
一氯一氟甲烷
1
0.02

(HCFC-121)
C2HFCl4
四氯一氟乙烷
2
0.01-0.04

(HCFC-122)
C2HF2Cl3
三氯二氟乙烷
3
0.02-0.08

(HCFC-123)
C2HF3Cl2
二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23)
CHCl2CF3
1,1-二氯-2,2,2-三氟乙烷
-
0.02

(HCFC-124)
C2HF4Cl
一氯四氟乙烷
2
0.02-0.04

(HCFC-124)
CHFClCF3
1-氯-1,2,2,2-四氟乙烷
-
0.022

(HCFC-131)
C2H2FCl3
三氯一氟乙烷
3
0.007-0.05

(HCFC-132)
C2H2F2Cl2
二氯二氟乙烷
4
0.008-0.05

(HCFC-133)
C2H2F3Cl
一氯三氟乙烷
3
0.02-0.06

(HCFC-141)
C2H3FCl2
二氯一氟乙烷
3
0.005-0.07

(HCFC-141b)
CH3CFCl2
1,1-二氯-1-氟乙烷
-
0.01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142)
C2H3F2Cl
一氯二氟乙烷
3
0.008-0.07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142b)
CH3CF2Cl
1-氯-1,1-二氟乙烷
-
0.065

(HCFC-151)
C2H4FCl
一氯一氟乙烷
2
0.003-0.005

(HCFC-221)
C3HFCl6
六氯一氟丙烷
5
0.015-0.07

(HCFC-222)
C3HF2Cl5
五氯二氟丙烷
9
0.01-0.09

(HCFC-223)
C3HF3Cl4
四氯三氟丙烷
12
0.01-0.08

(HCFC-224)
C3HF4Cl3
三氯四氟丙烷
12
0.01-0.09

(HCFC-225)
C3HF5Cl2
二氯五氟丙烷
9
0.02-0.07

(HCFC-225ca)
CF3CF2CHCl2
1,1-二氯-2,2,3,3,3-五氟丙烷
-
0.025

(HCFC-225cb)
CF2ClCF2CHClF
1,3-二氯-1,1,2,2,3-五氟丙烷
-
0.033

(HCFC-226)
C3HF6Cl
一氯六氟丙烷
5
0.02-0.10

(HCFC-231)
C3H2FCl5
五氯一氟丙烷
9
0.05-0.09

(HCFC-232)
C3H2F2Cl4
四氯二氟丙烷
16
0.008-0.10

(HCFC-233)
C3H2F3Cl3
三氯三氟丙烷
18
0.007-0.23

第五类含氢氯氟烃
(HCFC-234)
C3H2F4Cl2
二氯四氟丙烷
16
0.01-0.28
主要用途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清洗剂、气雾剂等。按照《议定书》最新的调整案规定,2013年生产和使用分别冻结在2009和2010年两年平均水平,2015年在冻结水平上削减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以外的完全淘汰。

(HCFC-235)
C3H2F5Cl
一氯五氟丙烷
9
0.03-0.52

(HCFC-241)
C3H3FCl4
四氯一氟丙烷
12
0.004-0.09

(HCFC-242)
C3H3F2Cl3
三氯二氟丙烷
18
0.005-0.13

(HCFC-243)
C3H3F3Cl2
二氯三氟丙烷
18
0.007-0.12

(HCFC-244)
C3H3F4Cl
一氯四氟丙烷
12
0.009-0.14

(HCFC-251)
C3H4FCl3
三氯一氟丙烷
12
0.001-0.01

(HCFC-252)
C3H4F2Cl2
二氯二氟丙烷
16
0.005-0.04

(HCFC-253)
C3H4F3Cl
一氯三氟丙烷
12
0.003-0.03

(HCFC-261)
C3H5FCl2
二氯一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62)
C3H5F2Cl
一氯二氟丙烷
9
0.002-0.02

(HCFC-271)
C3H6FCl
一氯一氟丙烷
5
0.001-0.03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FBr2
二溴一氟甲烷
1
1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HF2Br
一溴二氟甲烷
1
0.74

第六类含氢溴氟烃
 
CH2FBr
一溴一氟甲烷
1
0.73
按照《议定书》及相关修正案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

 
C2HFBr4
四溴一氟乙烷
2
0.3-0.8

 
C2HF2Br3
三溴二氟乙烷
3
0.5-1.8

 
C2HF3Br2
二溴三氟乙烷
3
0.4-1.6

 
C2HF4Br
一溴四氟乙烷
2
0.7-1.2

 
C2H2FBr3
三溴一氟乙烷
3
0.1-1.1

 
C2H2F2Br2
二溴二氟乙烷
4
0.2-1.5

 
C2H2F3Br
一溴三氟乙烷
3
0.7-1.6

 
C2H3FBr2
二溴一氟乙烷
3
0.1-1.7

 
C2H3F2Br
一溴二氟乙烷
3
0.2-1.1

 
C2H4FBr
一溴一氟乙烷
2
0.07-0.1

 
C3HFBr6
六溴一氟丙烷
5
0.3-1.5

 
C3HF2Br5
五溴二氟丙烷
9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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