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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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一些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国内、国际之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不断增加。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工人由国家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需办理出国公证手续。为了维护国家对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技术工人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实际需要,使我国的一些传统技艺和技术专长在国际上保持良好的声誉,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各类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实后,以证明其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印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技术工人,其《技术等级证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各总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派遣出国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须经劳动部培训司审核、重新换发全国统一规定的上述证书,并加盖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印章,当事人原住所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劳动部培训司证书专用的印鉴属实。证明方式与第一条相同。
四、凡出国的技术工人持有各类培训机构和公司、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班颁发的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公证证明。对乱制、滥发上述规定证书的,按《工人考核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机关予以处罚。
各地公证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时,应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逐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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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49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7月6日第28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各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编制委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定各单位政府采购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签订委机关政府采购合同;统一向财政部报送委本级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组织各单位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直属联系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履行操作执行职能,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方案报财务司审定;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办公家具、变配电设备等(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未准);

(二)工程类。由国管局出资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组织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委机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三种形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年度定点供应商名单进行定点采购。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采购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采购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编制采购计划。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司审定,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

(三)确定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可采取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汽车、办公用品、电梯等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定点采购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取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等,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

1.协议供货: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协议供货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折扣率)、中标供应商、产品配置、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与选中的协议供货采购商联系供货事宜。

2.定点采购: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定点采购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供应商名称、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五)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商采购中心同意后,可以执行网上竞价,竞价结束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后再进行采购。

网上竞价:

1.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需求信息;

2.必须在报价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上应选择排在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3.如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须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后,网上填写选择原因,并将详细情况及供应商报价明细,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审核;

4.在采购信息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如所需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各单位应向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司初审报财政部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七)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各单位和供应商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其他业务司局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货物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的审批手续支付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办理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和购货发票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凭验收单、发票及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应在受赠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报财务司,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财务司将对采购申请进行批复,明确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财务司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单位等,具体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五)制定采购方案。财务司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报委主任审定,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采购预算、招标工作机构组成名单、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招标代理方式、采购进度计划等。

(六)组织实施采购。财务司根据委主任批复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包括确定招标代理、审定招标文件、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核评标报告等。其中,项目单位需要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

(七)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各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九)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十三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制定采购方案。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制采购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定。采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服务要求等。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项目部门、财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依法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也可以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确定招标代理。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获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单位招标工作机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各单位法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各单位初审并报财务司审定后,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7.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五)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六)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1996年6月5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 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暴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和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施。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略)
2.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略)
3.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