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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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补充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补充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增强企业活力,除已下达的各项政策外,省人民政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中央的《决定》精神和
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快改革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并抓紧组织力量,切实检查落实。各个企业同样要厉行改革,敢于和善于用权,着力在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步伐上下硬功夫。

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
1.中央《决定》明确规定给予企业的权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各地必须逐条落实到企业,任何部门都不许克扣。企业性的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企业应有的权力。否则,企业有权抵制和向上级指控。企业也要扩大分厂的自主权,并给车间和班组一定的
自主权。
2.各级现有的行政性工业商业公司,要采取积极步骤改为经济实体,自负盈亏。商业的总店应予撤销。公司和总店的人员,可充实基层或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在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联合体。
3.省直厅局原则上不直接管理企业,除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地处边远以及为教学科研等直接服务的企业外,要下放给中心城市和有关的县管理。企业下放后,各地同样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工作。

二、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
4.企业的机构设置一律自主,上面不得干涉。管理人员要尽量精简,腾出更多的人员充实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供销部门的力量。富余人员还可以搞跨行业经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
5.鼓励企业超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调拨产品计划后,其超产部分和按规定允许自销的部分,都可以随行就市,优质优价。产品税和所得税按规定计征,免征调节税。
6.对原来经济效益好,一九八三年利润基数高的大、中型企业,在第二步利改税中,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调减基期利润或调节税,以鼓励先进,不鞭打快牛。
7.折旧基金的80%留给企业。按照原规定集中折旧基金的范围,省属企业由省集中20%,其它企业由省和地、州、市各集中10%。集中的部分,可用于技术培训和技术改造的前期费用,主要部分应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用于扶持优质名牌产品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和节能改造等

8.对一些社会效益大而产品微利的企业,其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资金,可由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项目由银行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9.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费用,在投资总额30%以内的免征建筑税,超过的按土建投资总额征建筑税。

三、放宽小企业政策
10.转体经营的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应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和分配,除缴所得税外,不收承包费,折旧基金全留。区衔和乡镇小企业,可以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
11.转体经营的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应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和分配,除缴所得税外,可视不同情况适当收取租赁费。鼓励适宜于分散经营的小型国营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承包、租赁或转让给个人经营,基层供销社的门店也可试行租货经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贸企业,
转体后继续按原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12.对十七个省辖市和县级市的粮店实行“核定批零差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对农村食品站和城镇肉食店、蔬菜店,由公司统负盈亏改为由基层站、店独立核算、直接交税、自负盈亏。调整核算单位后,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要按小企业对待。
13.二轻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使用。上级联社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占企业税后利润的比例,由现在的20%改为15%。
14.采取集资、银行贷款、大中型企业扩散产品、联合经营以及按规定实行减免税收等办法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街道、乡镇企业以及家庭工业、联户企业的发展。
15.无论大、中、小型企业,都要普遍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制。采取民主推荐候选人和过“三关”(发表治厂纲领、进行考试、举行答辩)的办法,选拔厂长(经理),并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对企业全面负责。

四、鼓励企业降低成本和开发新产品
16.对工业企业实行降低成本奖,商业企业实行节约费用奖,在上年实际基础上,按照企业原有管理水平的高低加以合理调整,作为基数,从降低部分中提取5一10%作为奖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17.煤炭、石油实行定量供应,节约归己,超用不补。实行计划用电,按线管电,联片承包。在电价总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按丰水期和枯水期、白天和黑夜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电价。能源的分配计划和节约计划要一同下达,定期检查,坚决兑现。
18.企业扩大名优产品批量生产所需固定资产贷款,银行要优先安排,分别由各级经委、计委和有关部门贴息。获金银质奖的贴息20—50%,获部省优的贴息10—20%。使用贴息贷款的期限为两年。
19.经国家经委、科委和财政部鉴定确认、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经授权单位鉴定确认,具有行业或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试制企业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免税期间企业有权自行定价销售。新增收入一年
内全部留给企业。
20.企业的研制新产品费用、以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租赁费用、进行技术开发所需五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费用,以及技术培训费用,均可列入成本。

五、鼓励企业发展联合
21.提倡以拳头产品为龙头组建经济联合体,其所属企业互相供应的配套产品和零配件,不重复征税。城市工业向街道、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联户企业扩散产品和零部件,实行专业化协作和联合经营的,也按此原则办理。
22.鼓励资金富余的企业向外企业投资,实行联合经营,外企业投资部分所得利润可免征所得税两至三年。
23.具有法人地位的联合经济实体,其技术改造贷款,经过批准可以税前还贷。
24.鼓励国营大中型煤矿、有色矿和其它非金属矿拿出自有资金、设备和技术,与矿区外围的小矿实行合股联营,联营体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经营,按股分红。
25.边远的独立小矿(工区),可以租赁给农民或职工开采。

六、鼓励更大胆地对外开放
26.国外和港澳地区来我省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第三年起减半征收。
27.外省来我省独资办厂和投资参与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从获利之日起,其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两至三年。省外投资部分在征税期间,所得税可划交该省市。
28.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代理制。生产企业有权参加对外洽谈、出国考察和推销,有权自行选择外贸公司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大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对外。
29.与国外结成友好关系的城市,可以同对方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进行贸易。
30.除原油、成品油以外,对企业的其他出口商品,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对退税后仍然亏损,但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可按规定从出口调节税中给予扶助,企业也可以申请使用各种扶持出口商品的信贷。
31.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国内价与国际价格挂勾,高来高去,低来低去,盈亏由订货单位自负。
32.企业同外商搞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所得工缴费的外汇额度,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以外,其余部分均留给企业。
33.有关部门要选定项目积极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争取世界银行贷款。中国银行的外汇投资用于开发性生产和技术改造所实现的利润,允许银行从税前分红。
34.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安排相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按照行业规划,分清主次缓急;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为争取项目上马和引进外资作好充分准备。

七、搞活交通邮电事业
35.鼓励各方面力量办交通。凡取得法人资格、建设资金落实、建设项目和设计任务书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取投资、合股、贷款(包括投工)等方式,新建或改建公路、桥梁和渡口,并允许收取过桥、过渡费和“断头路”的过路费,收费标准由项目批准部门核定。
36.积极推广“民工建勤、民办公助”改建扩建国道、省道的办法,凡基本达到二级公路标准的,由省交通厅给予补助。
37.将省汽运局、航运局等运输部门改为企业性公司,公路局工程处改为公路桥梁建设公司,航运实行港航分管,都要办成经济实体。
38.为加强交通建设的实力,对交通系统专业车队的车辆适当提高按营业额提取养路费比例。其它社会车辆的养路费也适当提高,即吨车月收费由八十五元调整为一百零四元。今后不再从公路养路费中提取能源交通基金。
39.鼓励各地、各部门、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经济单位以集资、联合等形式兴办邮电通信。集资经营的可以按股分红。

八、搞活商品流通
40.办贸易中心要国营、集体、个体,商业、工业、农业一齐上,实行多种形式,打破行业界线,开放经营。采取入股、集资、银行贷款等办法,加强设施建设。
41.广泛开展工商、农商,商商、本地商业和外地工农商企业联营,建立新型产销关系。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销售省内工业产品,为多得回扣而滥进质次产品造成积压损失的,应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42.敞开城门,鼓励集体、个体包括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兴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它企业。各地应修建一批商业设施,租赁给他们经营。
43.城市建设要执行按建筑面积的7%搞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定。繁华地段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底层原则上要腾出来兴办第三产业,对外开放。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网点的,可由城建部门适当收费,用于发展第三产业。

九、搞活科技和其它事业
44.科研单位要普遍推广有偿合同制和对内课题承包制,开发性科研单位要逐步实现经费自理。提倡开放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和技术商品化。
45.良种场、苗圃、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和畜牧兽医站等事业单位,都要按企业办法管理,逐步实现经费自理。
46.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在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其它工作,为社会服务,其收入归己。

十、搞活用好银行和其它社会资金
47.各地要发挥银行作用,充分运用银行贷款搞建设,把钱用活。对快贷快收、多收多贷、支援建设搞得好的基层银行,各级政府可予奖励。
48.各级政府要建立综合部门和财政、银行、审计等单位参加的资金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编制社会综合资金计划,及时引导各渠道资金,将别是银行资金的合理使用。
49.企业可以采取用户投资、带人投资、带料投资、补偿贸易、预付贷款、职工集资等多种形式,实行集股经营。经过批准,可以发放股票。

十一、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50.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劳动成果的好坏、 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及对国家贡献的大小挂起勾来,只要不搞歪门邪道,又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就可实行奖金上不封顶,并实行下不保底、内部不拉平。奖金额不超过四个月工资的,不征奖金税。
51.各地对所属企业,凡适宜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勾的,都可按上年基数,加以合理调整,实行上交税利工资率,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一户一率,由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各地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积极推广。由于推广这一办法要有一个过程,其计算日期
均可从一九八五年元月开始。
52.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可实行上交税利递增或递减包干,超收全留,一定几年不变。
53.有些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单位产量工资含量包干。实行单位产量工资含量包干的,包干工资可以全部进入成本。
54.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拉开工资、奖金档次。凡是适宜计件的,可以搞计件工资。
55.企业要发动职工群众制订近期和远景发展规划,留足各项基金,为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逐步实行自费工资改革创造条件,决不能只顾眼前,搞分光吃光。各级审计、财政和劳动人事等综合部门要热情支持改革,并加强检查监督,按照政策规定,该放的坚决放宽,该管的
坚决管住管好。

十二、增强地方财政活力
56.省对自治州、省辖市,对各行署所辖县市改财政收入总额分成为递增包干,超收全留,欠收不补,一定五年不变。自治州和省辖市亦应对所属县市实行这一体制。
57.近几年集中力量重点扶持自治州和新晃、麻阳等十二个贫困县努力改变面貌,同时对其它贫困县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发展经济,开辟财源。
58.让(镇)财政和基层税收部门掌握一定的周转金,大力扶植区街、 乡镇企业以及家庭工业、联户企业的发展。
59.财政投资性支出,由无偿改为有偿。支农资金改为周转金。财政给建设银行的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后,收回贷款的使用权由财政、建行协商确定。财政也可以向企业投资合营。
60.严格控制行政费的增长,推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严格控制用事业费扩充编制。对国家拨款的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改为收支差额补助逐步过渡到自收自支,经费自理。



198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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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4]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 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地价款应当包括青苗和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在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交付地价款。在按规定交付地价款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未交齐地价款前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须经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其他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并收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到区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将受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开发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租赁价格,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第二十九条 转租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期限。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三)共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判决、裁决需要拍卖、变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其他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报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可以抵押。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四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违反流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业务。
国土资源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登记业务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提高太平洋卡的竞争力,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最近开发了“交通银行零售业务系统”中的太平洋卡应用系统部分。该系统增加及扩充了太平洋卡的卡储业务、银证业务、电话银行、代理业务等为内容的“一卡通”(暂称)业务功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太平洋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业务是我行在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的基础上,依据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以客户号统揽相应客户(即持卡人)在我行所有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及本外币的储蓄账户(包括无单? 鄞⑿钫嘶Ш陀械フ鄞⑿钫嘶?,实现客户(持卡人)的个人理财;客户(持卡人)可通过其客户号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与卡的转账、本外币定活期储蓄业务的存取和卡与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及其他转账付费等业务。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
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相关的会计、出纳制度及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本业务办法办理一卡通业务。
一、一卡通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客户管理
1.该业务实行客户信息管理,以客户(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产生客户号,凡同一客户(持卡人)用同一种类的身份证件在发卡行当地开户(卡)时,只能产生并拥有唯一一个客户号。
2.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个人卡和单位卡时,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以便生成客户号;担保人资料录入时,不产生客户号,只生成担保号码;但一卡通业务只有个人卡可以办理,单位卡不允许办理。
3.对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因身份证件号不同,产生的客户号也不相同,故一卡通业务只有主卡持卡人可以办理;如附属卡持卡人要办理此项业务,则必须重新申请一张主卡。主、附卡持卡人只能分别在自己的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附属卡持卡人持卡办理存款、取款、
转账和消费时,仍按原办法办理。
4.各行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查实后方可开户。
(二)权限管理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和一卡通等业务时,各行都必须严格按总行制定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授信操作要规范化,并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2.授信级别为三级:第一级经办员;第二级所主任(科级);第三级卡部经理(处级)。
3.存款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4.取款的授信额度:一级10万元(含)以下;二级2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5.转账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6.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取现次数不限;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卡与卡的转账,最高累计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转账次数不限。
7.在客户存款机(CDM)上办理存款,不受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8.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自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三)银证业务管理
1.各发卡行在开办该业务前,必须与各代理券商签订协议,各代理券商必须在发卡行所属的营业机构开设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银证交易的资金清算。
2.每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各行须及时与各代理券商进行账务核对,并清算交易资金,银行不得垫付任何款项;与各代理券商的资金清算,须以《银证交易扣(入)账清单》为依据,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清算。
3.持卡人(股民)如要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持卡人(股民)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户账号和订立《授权书》。
4.此项业务的办理,只允许使用借记卡(同一客户号下,该持卡人即为股民)进行操作;银行的借记卡只用于银行与券商之间的资金转账,不得作为股民卡参与证券的买卖;每一持卡人(股民)只能在指定的两家券商开设股民资金账户,用于清算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
(四)卡储业务管理
1.各行储蓄网点办理本外币的定、活期一本通业务时,对新开户的客户(储户),必须严格审核客户(储户)的身份证件,不能只凭客户(储户)自己填写的身份证件号进行开户;在开户时,如系统中已有该客户(储户)的客户资料(客户号)的,须认真核对该客户(储户)的详细资料,经确认后
,方可开户。
2.各行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在录入个人借记卡申请表资料后,必须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提交后即会生成新的卡号,并将该卡号填写在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上,同时可为持卡人办理存款业务。
3.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将该申请表资料送交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查实后,进行开户(卡)。
4.客户(持卡人)在储蓄网点领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时,须凭客户(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领取,同时在《太平洋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登记簿》上签名,储蓄网点的柜员应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发卡处理。
5.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有单折储蓄转让卡、卡转有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有单折储蓄、有单折储蓄转无单折储蓄等业务,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密码管理
1.为方便客户的个人理财服务,客户(持卡人)在申请办理太平洋卡时,系统会为每个客户(持卡人)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统一为该客户(持卡人)身份证件号后六位数;客户(储户)在储蓄网点申请办理本外币定(活)期一本通储蓄业务时,如属新开客户号的,其客户(储户)的查
询密码产生,可由该客户(储户)在网点柜面自己输入6位阿拉伯数字。
2.持卡人在银行柜面和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客户存款机(CDM)和销售点终端(POS)等电子化设备,办理存、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时,必须凭本人的交易密码才能办理;交易密码遗忘,发卡行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3.客户的查询密码只能用于电话银行中同一客户号下卡与卡的转账、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银证交易的转账和代缴各种费用等业务。
(六)电话银行
1.通过电话银行所办理的卡与卡、卡与无单折(含活期一本通)储蓄、用卡代缴各种费用、卡与券商之间的转账业务,都必须是在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之间的转账。
2.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持卡人(股民)借记卡账户与股民(持卡人)资金账户的转账业务时,必须由持卡人(股民)提供其在各券商处开立的资金户账号,经发卡行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此项业务。
3.各行在开办代缴业务前,必须先与各代理单位签订协议,各代理单位必须在发卡机构开设存款账户,然后由持卡人填写《委托银行付款授权书》,方能办理此项业务;在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缴(扣)业务时,持卡人主动缴付的各种费用,分别转入与发卡行签订协议的各代理单位的指定
账户内。
4.电话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柜员,挂靠在分行营业部的储蓄专柜。
(七)会计科目
1.在“502总分支行往来”科目下增设“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俟系统内跨行联网后,用于太平洋卡异地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2.在“503内部往来”科目下增设“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用于太平洋卡同城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八)手续费分润
1.太平洋卡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款(含CDM)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储蓄网点收取后,划往其发卡机构,由收单行留存,直接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2.太平洋卡异地取款(含ATM)和转账结算手续费,按收单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3.太平洋卡商户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按交易(消费)总额的0.5%划往发卡行,其余部份由收单行留存,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九)异地卡交易
1.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都必须先手工压卡,然后在票据打印机上打印有关凭证要素。
2.该系统对异地卡交易的处理,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清算
1.一卡通业务的资金清算,对同城各种交易的记账,均采取当时由系统自动扣(入)账;发卡机构与各储蓄网点(包括ATM和CDM机)的资金清算,也在当天进行清算;日终时,由清算中心自动进行清算,并分别打印发卡机构和各储蓄网点的各类清单及“5031辖内往来”和“5035待清算同城
太平洋卡款项”的电子报单,次日送储蓄的事后监督。
2.发卡机构与各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仍按现行的有关办法办理。
3.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办理的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在各储蓄网点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记录交易流水,其账务都在发卡机构进行处理。
(十一)卡片制作
根据威士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有关卡片凸印格式的规定,对我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的卡片凸印格式进行调整,去掉现行太平洋卡卡面第二行的凸字,即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一行。新卡片的凸印格式一律改为三行。
(十二)凭证管理
1.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一律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所规定的四联式存款单、取现单和转账单。
2.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卡转储蓄和储蓄转卡等转账业务时,凡涉及到卡的付出和收入时,也使用四联式转账单。
3.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用卡时,如通过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结算的,继续使用现行的三联式电子付款交易凭证。
(十三)统计报表
太平洋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在每月5日前,将太平洋卡业务统计月报表(表一至表四)寄送总行储蓄部信用卡制度管理处。
二、一卡通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1)借记卡在储蓄网点开户(卡)时,柜员将个人申请表资料录入,经确认无误提交后,即完成开户(卡),以现金存入的,应打印存款单,存款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 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
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存款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存款单第四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1011现金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2)信用卡和单位借记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户(卡)。在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处理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在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3)太平洋卡年费的收取,一律改由系统自动扣收,每季末月的最后5日内不扣收。
2.销户。太平洋卡的销户必须在发卡机构办理,其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核算处理手续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销户后的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存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存款业务时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同开户。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存款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存款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客户存款机(CDM)上存款时,根据该台CD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开户。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2.取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取现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 盏角逅阒行乃屠吹摹?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取现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取现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1011现金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取现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取现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时,根据该台AT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本地卡的取现。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三)转账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转账付款(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作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三、四联随“5031”报单划出。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二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2018)个人(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在受理本地卡的卡与卡转账业务时,对付出的卡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付款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对转入卡(收款人)只需输入卡号即可。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付款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付出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 9?,第三联发卡机构(收入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收款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扣(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三联逐笔核对,扣(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
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付出卡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收入卡
4.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同一客户号下)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根据该台ATM机归哪个储蓄网点管理,交易流水就反映在哪个储蓄网点,储蓄网点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网点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电话银行卡与卡的转账业务,交易流水只反映在分
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该储蓄专柜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专柜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其会计核算手续同上。该业务目前只办理本地的个人卡之间的转账。
(四)卡储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储蓄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定? 谒头⒖ɑ贡9?,第四联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储蓄网点核对用)。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四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有关科目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储蓄转卡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核对用),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为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为
持卡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一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一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3.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或无单折储蓄转卡业务时,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上;有关账务反映在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的业务流水清单和报表上。
4.此项业务只限于本地个人卡可以办理,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太平洋卡(本地卡、异地卡)的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太平洋卡的挂失止付处理和计提应付利息处理等的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和核算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和核算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各行可在遵照本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