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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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3月6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上字第1号关于湖南省供销社、湖南省食品饮食服务公司与湖南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对该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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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长毛对虾资源繁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长毛对虾资源繁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保障对虾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管辖的海域从事长毛对虾亲虾(以下简称亲虾)的采捕、收购和育苗及长毛对虾天然虾苗(以下简称天然虾苗)的采捕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当地渔政部门开展工作;公安、边防、渔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渔政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在增殖、保护与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和执行本规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有关配合部门、案件举报人员),各级渔政部门可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禁捕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市对长毛对虾禁捕期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陆上(含育苗场)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捕虾渔村应派驻渔政人员或群众性护渔小组加强监督管理。
海上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同安县的责任区是:青兰礁与后田角连线以东至大小嶝海域;集美区的责任区是:青兰礁以西至虎屿、镜台、宝珠屿连线海域;杏林区的责任区是:镜台与宝珠屿连线以西海域;市区的责任区是:赤娜礁以西海域。
第六条 亲虾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重点捕虾渔村设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配备护渔员,并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村规民约。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管理费用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从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中适当补贴。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日,未经批准,任何生产作业船只,严禁携带和使用网目3.5至7厘米的单层或三层流刺网在本市海域捕捞亲虾。禁止吊乾、竹仔绫、八卦定置网和古缯作业。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任何生产、操作工具或设备在本市海域捕捞天然虾苗。
禁捕期间,除禁用网具外,其他流刺网限在五通灯标至浦口东侧的五通狭水道作业。提缯、四脚缯限在角石至鳄鱼屿连线以北海域作业。
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亲虾的性腺成熟度,确定和公布开捕时间。
第九条 全市对亲虾采捕、收购和育苗均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和标志旗由市渔政管理站统一制发。
第十条 凡渔业船舶户口簿、航行签证簿和捕捞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本市流刺网渔船,均可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领取“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场采捕和收购新虾的船只应持“厦门市亲虾采捕许可证”或“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并悬挂标志旗,严格按规定的开捕时间进场作业。
开捕后,严禁无亲虾采捕或收购许可证的船只进场采捕或收购亲虾。
第十二条 禁捕期间,未经批准,严禁育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本市和外地的亲虾。
各育苗场凡有越冬或禁捕前暂养的亲虾,必须在禁捕期前向当地渔政部门申报保留,经批准签证后方可育苗。隐匿不报者以擅自收购亲虾无证育苗论处。
第十三条 禁止无证育苗。业经批准的育苗场,凡当年需要育苗的,必须经当地渔政部门核准,持育苗许可证到市渔政站签发,并按规定核发“厦门市亲虾收购许可证”。未经批准和签证而擅自育苗的,以无证育苗论处。

第三章 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育苗场,每年按实际育苗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资源增殖保护费15元,在办理育苗许可证签证时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者,每日按应征收的资源增殖保护费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凡申请领取亲虾采捕许可证的流刺网渔船,除征收常年性资源增殖保护费外,每船另增收亲虾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150元,在每年捕捞许可证签证时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者,不予签证,并取消当年亲虾采捕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征收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之机层层加码或变相收费,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可予以没收网具、渔获物、扣留船只、吊销采捕、收购许可证,并处以经济罚款等。具体处罚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制订,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4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1990年11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整顿和纠正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各单位行业不正之风,现依据中央、国务院政策法规及我部的有关规章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制定以下若干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宣传单位和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新闻宣传,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四化建设服务。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保证客观、真实、准确,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新闻收费;不准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或接收钱物;不准接受任何企图影响新闻报道和节目内容的馈赠;不准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或以新闻形式搞“广告”;不准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决定新闻取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报刊、出版单位,必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经营广告业务,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介绍广告客户或广告线索,不得提成或提取回扣,对介绍广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另行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栏目或其他节目中,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播或插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不得随意延长广告播放时间或扩大广告版面。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或从事其他经营牟利活动。
三、各单位必须根据一九九○年一月六日颁发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对举办赞助活动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加强对赞助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不允许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变相赞助活动。举办赞助或赞助广告的单位,对提供赞助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强行摊派和索取钱物。
举办赞助活动,必须事先编制计划,按规定报批。赞助经费的收支必须入帐,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设帐户、向外单位租借帐号、公款私存。赞助款要保证主要用于发展事业上,不准任意开支,挥霍浪费;不准截留或挪用;不准提成或拿回扣。赞助资金和实物,不准私分或作奖金、奖品分配。
四、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宣传、出版、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创收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利用登记、审核、发证、审查等职权,作为创收的手段,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一定费用的,应经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单位不准以“出卖书号”或变相“出卖书号”等手段,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各级领导干部从事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审片、审稿、监制节目、评比等活动,不得收取额外的报酬。
各单位创收的所有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主要作为事业发展的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按照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部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节支和收入留成比例试行办法》执行。对创收的财务收支,必须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收入分配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所有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实行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归公,不准利用单位的资料、设备、运输工具、场所等条件,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五、电影、电视有关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不得出卖、租借、转让或变相转让。经国务院批准拍摄故事片的电影制片厂,不得“出卖厂标”或变相“出卖厂标”。
电影制片厂的摄制酬金及各类稿酬标准,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和《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以及一九九○年九月二十日部颁发的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教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电视剧摄制组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发布的《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开支的,必须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摄制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不准自立标准,乱发补助,乱发实物,乱开支,挥霍浪费。摄制组的财会人员应由本单位派出,加强财务监督,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或借用外单位人员管理财务。摄制组外出拍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接待单位超标准招待或索取财物。
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行政领导和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