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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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报告我委科技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利用国家计划委员会装备投资或世界银行贷款兴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通过后,必须实行开放;在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经过批准,也实行开放。
第三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布点兴办的国家或部门层次的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机构。
第四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代表国家水平的科学技术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
第五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
第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口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意义重大,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有广泛应用背景的领域开展研究,近中期目标清楚,具有特色;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能承担国家、行业和地区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三)培养研究生优势与特色明显,并有突出成绩,能承担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
(四)有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管理能力较强、学风正派、勇于开拓的学术带头人,有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及与研究、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各类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五)有一定数量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符合计量标准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实验辅助器材;
(六)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实验房舍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图书资料等物资支撑条件与学术环境。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中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经国家验收后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作为部门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性研究,应设立开放基金,公开发布基金指南,由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固定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开放课题要占一半左右。
第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主要通过竞争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取得;开放课题费主要由国家、部门和学校支持解决;一般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
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账,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
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一)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
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
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金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基金课题的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制本送开放研究实验室。自带经费的课题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名称。课题成果评审、鉴定后,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等应立卷,交开放研究实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 博士生、博士后教师及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技术人员通过申请开放基金,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水平。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其批准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工作目标的论证、建成后的验收、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建设过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设、技术管理与条件、财务、外事等各项工作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人事司、计划建设司、条件装备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高等教育司负责检查与指导。日常的办事机构是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和管理所属高等学校的开放研究实验室。其主要职责是:受托组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议、建设验收;负责部门开放研究实验室的评议、审批;聘任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开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核拨专职科学研究编制;帮助实验室筹措资金,改善研究条件。
第十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依托于学校的相对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地,享受校内系、所级研究机构或校中心实验室待遇。依托学校对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目的、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责任。其职责是:对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实验室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国有资产归口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开放研究实验室在年终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及基金课题,决定学术方面其他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经民主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要有1/3以上由校外人员担任,校外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中所在学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几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开放研究实验室,联合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
第十八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博士研究生教育、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可以从国内优秀科学家中遴选,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依托学校应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代理或调整。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报校长同意后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3届。
第十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依托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为开放研究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用于建立技术等级与年龄结构层次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开放研究实验室可设立办事机构,或与系、所联合设立办事机构,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可兼职),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各业务归口司局的管理条例、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开放课题及经费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排开放后勤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按期报送年度总结与年度统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评议、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自行批准开放的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013号文下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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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
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
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ⅤⅩ: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 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5) 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 蓖麻毒素  (9009-86-3)
B.
(9)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
(10)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
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
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2) 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 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
(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
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
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
(5)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 三氯化砷  (7784-34-1)
(8)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
二苯乙醇酸  (76-93-7)
(9) 奎宁环-3-醇  (1619-34-7)
(10)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
及相应质子化盐
(11)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0-37-8)
(12)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 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1) 光气:碳酰二氯  (75-44-5)
(2) 氯化氰  (506-77-4)
(3) 氰化氢  (74-90-8)
(4)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
(5) 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  (10025-87-3)
(6) 三氯化磷  (7719-12-2)
(7) 五氯化磷  (10026-13-8)
(8) 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 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 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 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 一氯化硫  (10025-67-9)
(13) 二氯化硫  (10545-99-0)
(14) 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  (7719-09-7)
(15) 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 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17) 三乙醇胺  (102-71-6)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1996年5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财政部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定向债券的发行对象,为资本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发行条件
1.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60亿元。
2.定向债券不上市流通。
3.定向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
4.定向债券于1998年11月4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4日(节、假日顺延),2003年11月4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5.定向债券的承购起点为2000万元。
6.定向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三、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采取承购方式发行,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2.定向债券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各承购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分销。
3.根据购买自愿的原则,定向债券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资金运营状况予以认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与手续费的拨付
1.定向债券的缴款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并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5
2.定向债券的发行手续费率为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把发行手续费拨到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3.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和到期兑付手续费率为0.5‰。财政部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19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