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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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
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
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
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
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
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
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
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
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
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
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
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
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
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
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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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和 城 乡建设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引导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光纤宽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促进作用,现就推进我国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共同推进网络建设发展
  光纤宽带产业是当前信息产业中成长最快、发展空间最大的产业之一。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能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对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以至提升国家长远竞争力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几年,我国光纤宽带网络已逐步开始部署,网络覆盖和接入速率不断提高。但在光纤宽带网络建设中,仍存在小区内网络部署困难、城市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宽带应用相对匮乏等问题。同时由于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投入大、效益差,电信企业缺乏积极性。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发展。
  二、加快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电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积极采取多种模式,以需求为导向,以光纤尽量靠近用户为原则,加快光纤宽带接入网络部署。新建区域直接部署光纤宽带网络,已建区域加快光进铜退的网络改造。有条件的商业楼宇和园区直接实施光纤到楼、光纤到办公室,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直接实施光纤到楼、光纤到户。优先采用光纤宽带方式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光纤到村。加强光纤宽带网络的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同步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提高骨干网互联互通水平,改善网络服务质量,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到2011年,光纤宽带端口超过8000万,城市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8兆比特每秒以上,农村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2兆比特每秒以上,商业楼宇用户基本实现100兆比特每秒以上的接入能力。3年内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投资超过1500亿元,新增宽带用户超过5000万。
  三、制定和完善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配套措施,支持网络建设发展
  各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等部门,组织电信企业编制管道、杆路、光缆等传输线路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衔接。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批中,明确为光纤宽带建设预留管道、设备间、电力配套等资源,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保证电信企业平等进入,维护用户的选择权。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电信企业参与相关建设方案制定和项目验收,并通过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建设。
  加快制定和完善光纤宽带网络相关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验收规范,加快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用楼预先布放光缆等规范的出台和落实。
  四、引导宽带应用发展和创新,带动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电信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联合产业链相关企业,发挥各自网络和技术优势,开发适合光纤宽带网络的特色业务,加快宽带应用的创新,积极推动三网融合业务发展,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
  对利用宽带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光纤宽带网络的建设、应用和研发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基于光纤宽带网络的产品和应用,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可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在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的基础上,结合家电下乡,加快推进宽带下乡的工作进程。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光纤宽带建设,优先保障供电需求,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光纤宽带使用、对软件及服务外包园区的高速宽带通道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鼓励政府和行业信息化的光纤宽带网络应用,促进宽带在电子政务、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普及,推广基于宽带的视频应用,发展基于宽带的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继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有关政策,鼓励大学生基于光纤宽带网络的创业,支持企业和单位利用光纤宽带网络开展业务、吸纳大学生就业。
  五、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加大光纤宽带通信核心芯片、器件、系统设备和应用等的研发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光纤通信技术创新和提出自主光纤宽带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支撑网络建设。加强对光纤宽带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网间互联互通监管措施,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配套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务求实效,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经研究,因防治“非典”而推迟举办的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现定于2003年9月1日-12月1日举办,报到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第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推延到2004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七、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国烟办培[2003]5号)中名额分配表落实第七期培训班送培人员。
  报名联系人:方平、李小平
  联系电话:0551-3602664
  传真:0551-3601345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