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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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2〕 6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情况反馈、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各级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由专门人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监、环保、林业、人防、煤管、畜牧兽医、气象、地震、电力、通讯、质监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灾害事故救援处置需要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名称应根据救援种类来称谓。例如:鸡西市地震应急救援队。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村屯等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组建覆盖多行业、多专业的应急专家组。专家队伍可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一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应急专家队伍职责。



(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三)完成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等,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调度的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制作标有队伍名称的旗帜,救援人员着装要统一并带有救援队伍名称。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性质,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执勤战备、岗位工作、装备维护保养、培训演练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接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行动,赶赴救援现场。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职能,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单位联系会商活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每年组织召开1次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召开,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发展目标、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2名联络员,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的日常联系。联络员由组建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救援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







第五章 响应程序与指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应急救援指令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四级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处置时,由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或者授权指挥;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独立处置时,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指挥。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处置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办。



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中,需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时,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调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十三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程序报批后快速集结实施救援。



第二十四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度,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当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相应类别的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时,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专家组成员并提供事件信息,专家组要为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当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队伍参与救援时,志愿者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按照救援所需的专业、装备、人数等要求进行组织,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完成具体救援工作任务。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坚持自我保障和政府统一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由同级政府负担的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装备标准。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不足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可以采取招聘合同制、建立联动机制、签订救援救护协议和联合组建等方式来加强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现有的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持手机、值班电话、传真24小时开通,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者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给予抚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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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3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提高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率,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完善有奖发票及二次开奖相关工作,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有奖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无“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新版发票须先输入10位“信息码”,再输入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2.有“信息码”发票的查询方式:
(1)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依次连续输入“10位‘信息码’、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季度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期,一年四期。每期二次开奖日期定于季度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4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同时,也可以拨打北京地税热线(010)12366、声讯电话(010)16881688、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数字北京信息亭“有奖发票”栏目查询中奖信息。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规定特等奖中奖者将中奖金额的20%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
(二)其余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与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定期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4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公路发[2005]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最后一年。为加强对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今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尽快修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农村公路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农村公路建设要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从农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先通后畅、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路线方案、技术指标和路面结构型式;要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要充分利用老路,尽量避免占用农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要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
  三、正确处理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鼓励农民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用自己的双手从事公益性劳动,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非法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得强行征地拆迁,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的工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农村公路建设要就地取材,尽量使用农民的运输工具,以扩大农民的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
  四、明确建设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 “政府主导、分层负责、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落实各方责任,搞好协调配合。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是引导和扶持性的,是针对地方政府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而提供的补助资金,并不是代替地方政府的职责。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政策,加大地方政府的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渠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于中央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实施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深化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中央已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对确需调整项目和改变规模与标准的,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对符合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项目,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以及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要适当简化审批及有关手续,部分项目审批程序可合并进行,工程验收可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特点,采用按地区分批验收的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建设管理经验,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的行业监管职责。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宁可慢一点,也要好一点”;在质量管理方式上,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探索以县为单位统一成立监理组或聘请社会监理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理工作;要注重发动农民群众参与质量监督,可以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把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关。
  七、加强队伍建设与技术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和人才优势,针对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力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今年,部将重点组织对延安、井冈山等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辽宁省交通厅等单位制作《农村公路施工技术科教片》,普及农村公路施工技术。
  八、利用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建设经验。要通过示范引路,总结新经验,探索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选择一批示范点和示范路,从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资金监管、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多方面探索建设经验,并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目的。今年,部确定了延安等8个市县的部分项目为部农村公路建设的示范工程,各地要抓好这些示范工程的实施,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以指导全国的农村公路建设。
  九、统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想,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发展。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点要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为实现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化创造条件。
  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宣传力度。今年,要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要总结“十五”农村公路建设成就,挖掘感人事迹,宣传农村公路对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要拓展思路,可以通过制作农村公路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让各级政府、各行业、全社会了解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显著成效,树立交通行业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决条件,是今后一段时期公路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树立新理念,采取新举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