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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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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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0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署令第142号、第198号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四款“‘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总和与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的表述修改为“‘从价百分比’是指澳门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澳门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
  二、增加“澳门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澳门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澳门;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5%。”的规定,作为第六条第六款,第六条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顺序后延。
  本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受市政府委托,受理各县区、各部门和群众及外地人员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7—12345、303155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和行业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上准确记录来话内容、时间、姓名、单位或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进行分类。
(二)办理。根据反映情况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呈办、转办、直办、特办等形式。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宽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办理。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转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办理;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或事实清楚的问题,直接答复或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和急、难、重等突发事件,要立即了解掌握情况,专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精神办理。
(三)反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跟踪催办,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四)归档。对办理情况相关的记录单、转办单、催办单、热线动态、专报、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反馈件和热线电话工作简报、计划、总结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政府要把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要明确批示、督促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着想,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热线工作的标准。
(三)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督促办理;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办理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争取尽快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以求理解。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对于热线电话中反映的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办理;对超越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批转下级单位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协调一致的原则。对一些涉及面较广、跨地区、跨行业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为群众着想,通力合作,切实加以解决。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日要确定专人值班,受理投诉时用语热情、诚恳、耐心,解答问题规范,保证热线线路畅通。
(二)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件,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转办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随时反馈。
(三)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将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各位市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县区和部门或单位。
(四)学习、培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