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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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并直接领取定级工资的除外),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
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如在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工作,则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填写《考绩记实手册》,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1月31日前结束。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
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技术工人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参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当年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1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告诫期不发奖金,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补发考核年度50%的奖金;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次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
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单位人事机构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统计表》等审核备案材料1式3份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核,由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于翌年2月底前将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
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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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转发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转发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中国科学院政策局:
去年七月,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最近,依照该办法对一批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完成者进行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是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奖励制度的尝试,也是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实际措施。
从实施科技成果取得的效益中提成奖励有贡献人员,不仅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而且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在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的同时,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对此又进一步规定: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近年来,从技术成果转让(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有贡献人员,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和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并已得到贯彻实施。但是,对于从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实施后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有贡献人员这一点,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中也已有明文规定,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切实地贯彻落实。珠海市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拿出了具体办法,开了个好头。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科技发展很不平衡,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些原则规定,需要通过部门或地区规章付诸实施,在这一方面也要大胆试验,大胆去闯。现将珠海市的暂行办法摘要予以转发,希望有更多的地区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落实从实施科技成果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有贡献人员的法律规定。

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把科学技术运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带来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奖励基本要求。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条件,并达到第八条规定的奖励要求的项目实施者或完成者。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某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含外地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通过多个行政层次、渠道共同完成的项目。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对在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或系列产品)采用一次性奖励办法,不重复授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在本市研究或从市外带入应用于本市现代化建设,并为本市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完成者;
(四)采用科技手段,使严重亏损的企业大幅度减亏或扭亏为盈,成绩卓著的主要实施者;
(五)在有关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技应用研究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完成者。
申报者带有行政领导身份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及“珠海市推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市评审会)审查确认其申报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该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并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在正式申报一年前到市评审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证实项目主要完成者。项目主要完成者如有变动,申报者(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到市评审会更改。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投产或实施一年时间以上的项目,必须于暂行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市评审会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基本要求: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1、项目技术水平经市评审会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两项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年节约资金或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以下指标: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80万元以上。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总分达到40分以上。
--------------------------------------------------------------------
|评价内容|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
| 解决 |1、解决珠海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珠海经济和社 | |
| | 会发展直接相关。 |35 |
| 问题 |----------------------------------------------|------|
| |2、解决珠海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对经济与社会发 | |
| | 展有促进作用。 |25 |
| 的重 |----------------------------------------------|------|
| |3、解决较重要的问题,对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发| |
| 要性 | 展起决定性作用。 |15 |
|--------|----------------------------------------------|------|
| |1、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 | |
| | 水平。 |20 |
| 技术 |----------------------------------------------|------|
| |2、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并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 | |
| | 领先水平。 |15 |
| 水平 |----------------------------------------------|------|
| |3、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为国内首创或达到省内 | |
| | 领先水平。 |10 |
|--------|----------------------------------------------|------|
| |1、项目在珠海可应用的范围内都得到应用,已占 | |
| | 据国内技术市场。 |35 |
| 应用 |----------------------------------------------|------|
| |2、在本市某一个领域或某一行业里全面推开,并 | |
| | 已开始向外扩散。 |25 |
| 范围 |----------------------------------------------|------|
| |3、成为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技术依 | |
| | 托或主要的管理方法。 |15 |
--------------------------------------------------------------------
第九条 申报奖励程序(略)。
第十条 评审机构(略)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略)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
|奖 励| 年 节 约 或 增 加 税 后 利 润 | | |
| |----------------------------------------------------------------------------|奖金额|荣誉奖 |
|等 级| 工 业 项 目 | 农 业 项 目 |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 |
|------|------------------------|------------------------|------------------------|------|--------|
|特等奖| 500万元以上 | 450万元以上 | 480万元以上 | 4% |奖励证书|
|------|------------------------|------------------------|------------------------|------|--------|
|一等奖|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5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380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 5% |奖励证书|
|------|------------------------|------------------------|------------------------|------|--------|
|二等奖|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25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28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 6% |奖励证书|
|------|------------------------|------------------------|------------------------|------|--------|
|三等奖|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18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 6% |奖励证书|
|------|------------------------|------------------------|------------------------|------|--------|
|四等奖|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8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 6% |奖励证书|
----------------------------------------------------------------------------------------------------------
对于有外汇收入,且外汇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项目,按一定
比例提取外汇额度进行奖励。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
--------------------------------------------
|奖励等级| 总分数 |奖励金额|荣誉奖 |
|--------|----------|--------|--------|
|特等奖 |80以上 |15万元|奖励证书|
|--------|----------|--------|--------|
|一等奖 |70—79|12万元|奖励证书|
|--------|----------|--------|--------|
|二等奖 |60—69| 9万元|奖励证书|
|--------|----------|--------|--------|
|三等奖 |50—59| 6万元|奖励证书|
|--------|----------|--------|--------|
|四等奖 |40—49| 3万元|奖励证书|
--------------------------------------------
(三)对于获得一等奖、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除发给奖金外,另给予以下奖励:
获一等奖的,奖给一厅两房的住房一套(按省规定的装修标准,下同;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
获特等奖的,奖给一厅三房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国产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以下)。奖励住房同时发给房屋产权证书(获奖前组织安排的住房不受影响)。
获奖者不要住房或小汽车的,可按房屋建筑造价和小汽车牌价发给现金。
第十三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席完成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班子会同首席完成者主持分配。所得奖金均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奖的首席有功人员,除由组织上正式调离者外,原则上要在受益单位继续供职。
第十五条 获奖的有功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及获一等奖、特等奖的主要骨干,若本人户口不在本市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本市入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城市户口管理规定的,经批准可随迁入户。有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公安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获二等奖以上的首席有功人员,如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方便。
(三)首席获奖人员在获奖当年,享受一次省内公费疗养(15—20天),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该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需要,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奖金来源。
(一)设立市科技奖励基金会,作为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1)市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2)接受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捐赠。
奖励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帐掌管。
(二)由该奖励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的企业中提取。
第十七条 以下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行 〔2009〕1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 〔2008〕14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许可,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五条 加强对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干部出国(境)用汇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根据任务审批部门批准的出国 (境)任务批件办理人民币购汇限额申请。组团单位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的规定,分项填写《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 (境)人员用汇申请书》(附件一),并由组团单位负责人、组团单位财务部门、经办人签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市财政局授权的批汇部门审核。

因公出国人员在有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额度,由组团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审批,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据外事工作计划,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单列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境)经费预算。承办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重大活动,确需专项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必须呈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各级外事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 (境)计划情况。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出国 (境)经费预算申请情况确定本级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级党政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四)组团单位向任务审批部门申报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必须填报《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审核表》(附件二),由派出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经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作为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现任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的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出国(境)经费、政府重大涉外活动专项安排的出国经费之外,组团单位申请使用其他经费 (也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 (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第九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计划内培训团组和外方负担费用的团组,除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全额资助的出国 (境)培训和由外国邀请方全额负担的人员外,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签署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开支和计划外发生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出国 (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任务审批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周口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

2.周口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人员用汇申请表

周政〔2012〕35号附件1.xls

周政〔2012〕35号附件2.doc

http://www.zhoukou.gov.cn/html/402881121bfe331a011bfe44227a0023/2012062515081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