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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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会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

根据2010年全国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现将《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0291.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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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统一认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为重点项目融通充足的建设资金,市人民政府已与有关银行充分协商,达成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协议》。为确保政府信誉和各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法性,根据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临人发〔2003〕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03〕46号、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临沂市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的总借款人和还款人。该公司要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与有关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要求,以及公司本身的贷款与担保承受能力,提出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于临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提出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签署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有关银行批准。
  第三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项目批准手续、项目预算、项目中标及进度用款申请计划,经该公司审查后,按第二条办法进行办理。
  第四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审查批准的项目用款及进度计划,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后,直接将贷款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帐户。
  第五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运作。
  第六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本息偿还以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在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有关银行贷款时,由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担保,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还贷承诺证明。
  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银行及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送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还款计划,将已入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列支拨付给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督促协调,以确保还贷资金及时拨入该专户。
  第七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财政局、有关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共同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归还。
  第八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统一资产报表外,对该类政府信用贷款要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与公司本身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不得混淆。
  第九条建立临沂市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由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银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信息,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对用款项目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单位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3〕125号)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决算审查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对调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临沂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对挪用资金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政府信用合作贷款项目用款单位是指无直接经济效益但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