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17:52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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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16届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以下统称亚运会)即将在广州召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切实维护亚运会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即将召开的第16届亚运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大型综合性国际体育盛会,也是时隔20年后我国第二次举办亚运会。这次亚运会的成功举办,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增进我国人民同亚洲各国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州亚运会规模大、人数多、时间长,确保亚运会期间食品安全既是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保亚运会的顺利举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我国形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与紧迫感,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把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切实维护亚运会食品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亚运会前和亚运会期间食品市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市场监管。

(一)以亚运会赛场及周边和游客集中场所为重点,加大对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力量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开展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会同卫生、质检、公安、城管等部门,以亚运会赛场、训练场地、住宿宾馆、就餐饭店、指定路段、途经路线、比赛路线、旅游景点、繁华街道、车站码头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为重点,对食品经营主体再次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规范,逐户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尤其要针对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等无证无照经营易发、多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日常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严格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依法规范主体资格的责任和基层工商所对辖区食品无照经营的依法查处取缔责任,采取清理与规范、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等措施,确保亚运会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以亚运会期间消费集中的食品为重点,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突出奶制品、饮料、酒类、糖果、糕点、休闲食品等亚运会期间市场消费集中的重点品种,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游客集中、消费量大的重点场所,依法运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手段,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是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亚运会期间,要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食品的质量是否合法,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有效等,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依法查处食品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要加大食品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各地要以亚运会期间消费集中、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扩大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的范围,增加频次,尤其要加大对亚运会专营专供流通企业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市场快速检测工作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合格。要充分利用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发布信息,有效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引导。三是要加大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的力度。各地对在日常巡查、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依法监督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召回的由生产企业召回,应该销毁的要坚决依法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监管,特别是涉及问题食品销售跨地区的,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和流出地工商部门,依法协同跟踪查处,确保应当退市食品及时有效退市。要及时向食品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相关监管部门反馈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三)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相关自律制度为重点,加大对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名录及其监管责任人,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对供亚运会的食品实行专库、专柜、专档、专车、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好“人员关、进货关、保洁关、留样关和流转关”,特别是要监督检查专供企业严把食品货源质量关,严防人为破坏和二次污染。二是要将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严格实行“五定四查”和“驻点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专营专供企业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供亚运会食品的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局要通过实行工商专管员24小时驻点式监控等措施,实现对流通环节专营专供企业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营专供企业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制度、定措施等“五定”落实到位,并通过检查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检查专供食品进销货是否有合法的购销合同,检查企业的食品质量是否合格,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四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三是要以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为重点,通过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自律制度,对其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和追溯机制;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四)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大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力度。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广州亚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特点,依法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引导和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场厂挂钩、场地挂钩以及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项制度,加强经营者自律,依法严格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加大亚运会期间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进一步加大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景区等工作力度,方便亚运会期间国内外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要建立完善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对涉及亚运会运动员、工作人员、外籍游客、媒体记者的申诉举报,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力争使消费纠纷的解决不出店门、不出市场,解决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高12315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工商系统良好的“窗口”形象。二是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亚运会期间,广东省和有关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懂外语、精业务的工商人员,确保时时有人受理申诉举报,消费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对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果断处置。要及时对亚运会期间的申诉举报咨询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依法按程序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健康消费。三是加强商品市场和服务领域监督检查。广东省工商部门要以亚运会赛场周边、游客集中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亚运会定点宾馆、大型餐饮、娱乐场所为重点区域,切实强化商品市场日常巡查和有关服务领域监督检查。各地要围绕手机、服装、家用电器等关注度高的商品和旅游、美容美发、宾馆饭店等重点领域,强化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亚运会期间商品市场和服务领域经营秩序。

四、建立健全亚运会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做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对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系统检查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和需要时的快速启动等,切实提高应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突发问题的实战能力和水平。要确保亚运会期间一旦发生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和迅速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切实有效保障亚运会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狠抓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分工负责协作抓。要加强与农业、公安、卫生、商务、质检、食药、城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部门间的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布亚运会食品安全信息。要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亚运会期间,各地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辖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等重大事项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结束后,各地要对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2日前一并报送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

联系人:李慧敏;联系电话:010-88651621;传真电话:010-68028470;电子邮箱:sps@saic.gov.cn。

附件: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类  别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食品经营户(户次)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个次)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件)
案件数(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查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公斤)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件)


为食品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户)


吊销营业执照(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户)


说明:
1.填报的起止的具体时间:10月1日起至亚残运会结束止;

2.报送的具体时间和方式:12月22日前,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综合业务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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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

阚凤军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侵权责任领域的规定非常具体,相关规定将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产品质量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产品质量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构成、影响及制造业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与探讨。

一、 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结合上述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赔偿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即可能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如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则生产者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主体;如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原因引起,则销售这是最终赔偿义务主体。需要注意,产品的承运人是不承担产品责任的,如果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则可向该承运人追偿。因此,惩罚性赔偿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或销售者。

2、 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警示缺陷,也被称为指示缺陷、经营缺陷,就是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市场流通的许多产品,因产品本身特性或对周围环境的高要求等构成对使用者人身及财产方面一定程度的危险,如果没有或者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产品因此就构成警告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就构成侵权。一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而且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内容应恰当充分。

3、 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

  主观上的“明知”是责任承担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明知”,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判例支持。个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构成企业的“明知”:

A曾经发生过相关产品的损害报告或案例;
B产品被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缺陷检验报告;
C 产品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召回公告;
D 企业内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E 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商已通知产品生产者的产品缺陷信息。

4、 无视产品缺陷,继续生产或销售

  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必然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意非常明显,为实现其暂时的商业利益,而置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判断企业主观上的“明知”,在此不再赘述。

5、 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伤害

  如果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产品的严重伤害没有任何异议,但严重健康伤害的判断标准则有待探讨。是否可以参照有关公民伤残鉴定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产品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思考。

二、 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影响

  惩罚性赔偿影响比较大,这也是《侵权责任法》拟定惩罚性赔偿条款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大规模起诉、“王海”类型的消费者大量涌现、企业管理成本及诉讼成本大幅度上升等。我个人认为相关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1、 它将督促企业必然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控制手段;

2、 逐步改变中国企业形象,不再单纯盈利而不顾整体社会利益,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