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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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12】21号


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实践,是提高职工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企业建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职工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企业的重要力量。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具体体现。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十分艰巨任务。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积极组织和引导职工投身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伟大实践,是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3.提高职工素质是实现共同理想和宏伟目标的要求,也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需要。通过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是实现职工利益、提升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大力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4.职工技术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培养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把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大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努力培养造就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5.要围绕本地区、本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和“十二五”产业发展战略,从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岗位工作需要出发,把普遍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与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创新人才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职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形成高、中、初级技能人才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
6.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高技能技术工人队伍。
7.精心制定培训规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扎实做好培训工作。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培训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多渠道筹集培训所需费用。
三、广泛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
8.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积极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积极引导职工投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9.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围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广泛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和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
10.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把增强职工创新意识、提高职工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着力点,积极普及创造学知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比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把培训、练兵、比武有机结合起来,让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操作方法为更多的职工所掌握。
11.把争创创新型班组作为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以创建“工人先锋号”、“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为载体,不断提升班组创新能力,努力为职工施展聪明才智创造条件,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四、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
12.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职工成长成材的光辉典范。要大力培养选树在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首席员工”、“金牌工人”、“能工巧匠”、“创新能手”等技能人才楷模,积极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操作方法。
13.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能展示等活动,普遍建立覆盖企业主要工种的优秀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用劳模和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名字命名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等,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14.切实做好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他们施展才干、传授技艺提供有利条件。建立职工技术创新人才和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库,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考核、使用和奖励制度。
15.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为掌握攻克技术难关而刻苦钻研的精神和为推动技术进步而拼搏献身的事迹,激励广大职工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成为时代新风。
五、切实加强对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是提高职工素质、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调、工作协商和信息沟通,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17.企业是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的主战场,是培育员工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为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环境。
18.制订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推动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19.工会组织要把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作为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职工技术创新工作质量和水平。
20.广泛宣传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发展“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使职工的创新想法得到尊重、创新热情得到保护、创新才能得到发挥、创新成果得到肯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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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杂议

熊利民


  官当,封建社会中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罪的制度。它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的《陈律》,有“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的规定。唐律,则集官当之大成。凡官员犯徒罪、流罪的,均可以官品来抵罪。官品越高抵罪越多。一官不足当,可用另一官来补当,现任官不足当,可用历任之官追当。仍不够的,还可用免官、除名等来赎当。再有余罪的,就以钱来赎。总之,刑不上大夫。而且除名、丢官也只是暂时的,只要忠于皇上,过一段时间仍可重新做官。
  史载武则天时期,酷吏来俊臣爬上四品御史中丞后,因受贿,被劾“下狱当死”,武后念其忠心,“得不诛,免为民”。后复职五品殿丞,又因贪赃被贬为八品同州参军事,不久又得提拔,“暴纵自如”。按唐律,官吏受贿、贪赃是要重惩的,但官当网开一面,赃官暴吏自可为所欲为。正因为官当是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法定特权,对皇帝和官僚有特殊保护作用,自隋唐起历代统治阶级都死抱住不放。直至清末法律制度改革,因时代潮流变了,官方刑法典才不得不忍痛割爱。当然,官当也不是毫无限制的。犯十恶大罪,斩无赦,这是万万不能官当的。而且,官当对封建国家机器来说,也是有利有弊,它常使朝纲混乱。有鉴于此,明太祖朱元璋惩前代法度纵驰之弊,治乱世,用重刑,官当也暂时丢一边去了。他创制的“庭杖法”,专治大臣。因户部侍?郭桓等人吞没官粮,被处死的官吏达数百人。朱元璋的历史功过自有公论,但他不搞官当,却是值得称道和今人借鉴的。
  温故而知新。官当作为一个封建特权法律制度,早已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1954年就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解放初对张子善、刘青山特大贪污案的依法严惩,也曾令人鼓舞振奋。但由于封建意识的影响,加上十年浩劫的破坏,使执法部门官当遗风犹存。现实生活中,类似官当的名堂还真不少。一些“公仆”犯了罪,因为有官,可以用来抵罪。有用行政职务抵的,有用党内职务抵的,还有用党籍、代表资格抵的。美其名曰,严肃处理。殊不知,行政、纪律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个别的甚至使个障眼法,这儿撤了职,换个地方继续做官。这样七抵八当,罚不当罪。信手拈来二则,以资佐证。(一)某县外贸局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国家损失数十万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处理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某省一厅局级干部因一再包庇犯罪的儿子,交待问题态度很差,最后是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反问一句,一个老百姓包庇犯罪,无乌纱帽可摘,又是如何处理呢?难怪一索贿数万元的某主任满不在乎地对提审的人说:“什么时候放我出去,能不能快一点”。他是认定了大不了用乌纱帽抵一下就了结了。
  官当遗风犹存,奥妙虽多,原因不外有三。其一,关系网在作怪。一些干部封建意识浓厚,人情、面子大于国法。由他们执掌一部分权力,人民是不放心的。其二,某些执法干部习惯于按领导人的意志办案,不自觉地搞起官当,还以为是依法办事。其三,某些宣传舆论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无意的把一些官当气味很浓的案件作为“严肃”查处的法制新闻报道,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闻官当其恶了。当然,视官当为国粹的毕竟是极少数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我们社会的主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下大力气整顿机关作风,每年都要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那位要求早点放出去的某主任也被判刑,暂时出不去了。这说明,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搞官当不得人心,没有市场。以权抵罪,以官当罪,姑息养奸,一旦激起公愤,迟早都要被绳之以法。
  官当虽是遗风,其对法制建设的危害性不可小视。建设法治国家这个系统工程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仆能否与官当旧的法律传统决裂。而官当延续千年,在短时间内要彻底摒弃决非易事。整顿干部作风,在一个时期重点抓一下,虽有必要,但非治本之举,说不定将来气候适宜,官当又会冒出来污染社会。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健全民主和法制,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官当才难有市场可以招遥。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8 号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
  未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及其他需要社会救援的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组织。
  第八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
  (二)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
  (三)一般事故12小时内报告。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防科工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时限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现场存在发生爆炸、急性中毒等次生事故危险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防科工局应当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防科工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事故等级可以由相应部门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当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遵循精简、效能、保密的原则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确定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收回事故调查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批复中应当明确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事故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并同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管理混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军工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的;
  (二)故意漏报、迟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参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军队组织的国防科研试验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海事事故引起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