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电网
改造升级工程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0]2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适应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工作,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现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全面总结1998年以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农网完善的成效和经验,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研究提出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包括农网改造和升级、农电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工作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投资需求和资金来源等,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总体规划。
二、制定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根据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的工作思路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三年(2010-1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目标(包括农网改造与升级、农电管理体制和同网同价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建设重点、建设方案以及投资需求,制定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建设方案。2010-2012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目标和建设重点为:
(一)对未改造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尚未改造地区(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体制不顺的地区)的农村电网全部进行改造。
(二)适应“家电下乡”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农村用电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对已改造的农村电网实施改造升级,满足农民生活用电需要。
(三)解决农业生产用电突出问题,解决粮食主产区急需的农田灌溉设施及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用电问题。
(四)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解决“厂网不分”、“交叉供电”等问题。
(五)在改造农村电网、理顺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三、有关政策。中西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继续执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国家资本金和还贷资金等有关政策,为增加建设规模,加快解决农村电力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项目法人可自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开展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并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东部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享受相同的还贷政策。各省要加强对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于农网还贷。
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提出近年来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投资需求,其中,中西部地区要按照资本金全部由国家安排,以及国家安排不超过2009年(含2008年四季度)安排的数额、其余由各项目法人自筹两种情况,东部地区按照全部资本金均由项目法人自筹,提出筹资方案及相应还贷政策,特别是在充分考虑现有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基础上,对电价的影响及有关政策建议。
为确保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各项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或本系统农网改造升级三年(2010-2012年)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员。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参险救助。全额资助全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人群中的年老、重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实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最高限额8000元。其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三)门诊救助。惠民医院和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的定点医院,免收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5%处置费、护理费、心电费、化验费。对救助对象中患小病、常见病人员及急诊急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化疗、透析等大病门诊治疗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
(四)购药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未到医院治疗又无钱买药的人员,实行购药救助。救助对象持购药救助卡到定点药店和定点医院直接购药,购药救助起点为100元,救助对象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000元。
(五)特殊救助。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感染特殊疾病且家庭生活比较艰难的人员,经亲友相帮、邻里互助、区政府扶持和单位帮扶等种种办法无法解决和使其摆脱困境的,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调查,报领导审批。采取与《市政府十项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特殊救助,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非疾病治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上报的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批,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上报市民政局复核备案,报送市财政局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四)医疗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过程原则上不超过45天,如遇突发性急救对象,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并报请市财政局,快速施救。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采取以省级以上资金为主,地方政府匹配、提取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的办法解决。地方政府按省级资金的50%匹配,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数,每季度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民政部门每季将医疗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调查、核实、审批、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救助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和监察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卫生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萝北县、绥滨县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鹤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鹤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2.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3.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定点医院
附件:1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 肾衰竭 )
(三)传染性重症肝炎、肺结核
(四)急性心肌梗塞和心力衰竭
(五)急性重症胰腺炎
(六)肝硬化浮水(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七)脑中风急性期
(八)先天性心脏病
(九)重度精神疾病
(十)红斑狼疮
(十一)强直性脊柱炎
(十二)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烧伤
(十四)急性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十五)艾滋病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
(十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附件:2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慢性疾病救助病种
(一)高血压
(二)冠心病
(三)糖尿病
(四)慢性病毒性肝炎
(五)尿毒症透析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
(七)尿毒症
(八)肺结核
(九)脑血栓后遗症
(十)肺气肿
(十一)风湿性心脏病
(十二)肺心病
(十三)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六)股骨头坏死
(十七)痛风
(十八)帕金森氏综合症
(十九)市级以上医院确定的其它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