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3:23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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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19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零售药店: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价格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与各自职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

  (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

  (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六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各门店单独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七条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执业(中)药师注册证或从业(中)药师资格证及与零售药店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通过GSP认证现场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六)从业人员名单、职称及简历;

  (七)连锁门店应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八)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须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经药品监督、价格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应及时将定点标牌收回。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并经本店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签字后的购药处方,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购药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销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销售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费用应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的检查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并按时足额拨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服务期内,违法、违规经营的或不再具备定点药店条件的,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依法处理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追回违规费用、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理。

  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发生协议内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事纠纷及药事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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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9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设立了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来温创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200万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共同构成创业资金。

第四条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入驻中国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有关补助。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温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二)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项目孵化、开发经费补助;

(三)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补助;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五)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专门奖励;

(六)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安家费用补贴。

第六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支持、重点倾斜原则。优先资助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项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等相关级别的项目。

(二)过程跟踪、成果评价的原则。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实行跟踪和综合评估,以确保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创业资金的使用申请、立项审核和推荐。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推荐资助项目进行总体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市本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须按规定程序填报《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资助申请书》,提供项目相关证明和技术资料,主要有:《温州市留学人员证明书》、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企业注册证明材料、项目简介及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委托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对资助的资金和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与项目有关的资助经费后,须按50%的比例匹配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创业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l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