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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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政发〔2008〕130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3日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人事代理申请表;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花名册;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4、个人委托代理合同书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代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武 威 市 人 事 代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和《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有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的契约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以“自愿、依法、高效、负责、有偿、规范”为服务宗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一)凡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计划编制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二)凡各类企业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五)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辞职、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因私出国应聘人员;
(八)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外地就业的各类人才;
(九)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人事代理对象中具有工作单位的实行单位委托代理,其它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代理可以实行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将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三章 代理内容

第七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人事档案,接转人事、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认定并保留人员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记载、调整档案工资,承办年度考核,出国(境)政审,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证明;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承办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推荐就业手续,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的信息发布、考试、考核、面试、培训等相关事宜,为各类人才介绍职业、推荐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人才流动代理。按流动人员原有身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手续;
(五)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
(六)社会保险代理。协助代理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办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鉴证;
(八)户籍关系管理。为代理人员代理办理集体户入户手续;
(九)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根据代理个人职业倾向,为其推荐培训的专业或学校;
(十)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诊断、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规划业务。为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单位制定人才配置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及时帮助解决人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项目由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与代理机构商定,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者多项委托代理。

第四章 代理程序

第九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代理单位持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到所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向代理机构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持身份证、毕业证、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党团、工资和户籍关系等有关证件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四);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五章 代理责任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合同)式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签一次,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审验证件材料到所代理机构续签合同手续。逾期不签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人事政策法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代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经委、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办理的业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代理机构密切配合,认真为委托代理对象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要重视对单位受聘员工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并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受聘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应每年向人事代理机构按期递交所在聘用单位的年度考核材料,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要聘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进行资格考评、晋升,由代理机构代行主管部门职责,向人事局申报,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对象原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
第十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代理对象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委托代理的,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代理机构备案,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代理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向代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超过半年不交有关费用的即被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威地区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行署人发[200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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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附英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

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STAMP DUTY VIOLATION AND PU-NISHMEN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0October 1994 Coded [94] Cai Shui Zi No. 065)

Whole Doc.

To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s (bureaus), state tax bureaus and local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he financial bureaus, the state tax bureaus and local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to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After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put into practice in 1993, some contents of Article 13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tamp Duty
was no longer applicabl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stamp duty and deal with violation cases according to law,
we hereby clarify the following method for the punishment concerning stamp
du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Articles 2 and 85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ax payer who has one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shall be dealt
with by the tax authorities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his case.
1. When one fails to stick or sticks less than the required fiscal
stamps on the taxable voucher, the tax authorities, besides ordering him
to re-stick the fiscal stamps, may impose a fine of three to five times
the amount of fiscal stamps that should be re- stuck.
2. For those who have not cancelled or crossed out the fiscal stamps
stuck on the taxable vouchers, the tax authorities may impose a fine of
one to three times the amount of the fiscal stamps that have not been
cancelled or crossed out.
3. For those who tear off and re-use the already stuck fiscal stamp,
the tax authorities may impose a fine five times the amount of the re-used
fiscal stamp or a fine ranges between 2000 and 10000 yuan.
For those who counterfeit fiscal stamps, the tax authorities shall
submit the case to the judicial organization which will be given criminal
sanctions.
This Circular goes into effect from the day of receipt of the
document.



1994年10月1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情况,落实综合治税各项会议制度情况,对综合治税实行政务督导情况,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情况等。(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立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委托代征工作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济政发〔2005〕13号)为依据,按照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附后)检查评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亚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具体承办,市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监督。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网络查询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考核;对市有关部门主要通过考查每月信息传递数量、质量和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的措施等方式考核。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赋分方式。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单位,可以参加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评选;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报考核情况。
  四、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县(市)区政府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健全组织领导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和协调。 20
分 1、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综合治税;
2、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查看相关
文件
2 落实会议制度 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明确阶段目标,研究推进措施,全面落实上级精神。 20
分 定期召开乡镇政府(办事处)、协税部门和财税部门参加的综合治 税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 查看会议纪要,听取汇报
3 实行政务督导 对综合治税工作实行政务督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以组织落实。 20
分 每季度通报综合治税开展情况,督导各单位落实工作。 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听取工作汇报
4 税收增长幅度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为重点,促进财政增收,两个比重有所提高。 40
分 1、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
2、超额完成各级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
3、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高于去年。 进行统计 比对


  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内部配合体系 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 20
分 1、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处室和信息员,负责涉税信息日常传递工作;
2、加强内部领导协调,有效整合汇总本部门涉税信息;
3、责任处室和信息员发生变更,及时告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听取工作汇报,随机抽查
2 涉税信息传递 及时传递各类信息,并确保信息内容详实、完整、准确。 40
分 1、按照济政发〔2005〕13号规定及时传递日常信息;
2、不定期产生的信息或特殊情况,在确定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传递;
3、汇总整合本部门当期发生的应传递信息,确保全面传递不遗漏;
4、传递信息数据完整、详实、准确。 查看相关工作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3 委托代征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认真履行委托代征的
  职责和义务。 30
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相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2、指导、协调本部门下级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
4 其他考核事项 10
分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