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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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5号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15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

  (四)出租用途;

  (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出租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补正。

  第九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申请书;

  (二)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附着物的,应提供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四)出租合同;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出租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凭出租许可文件办理土地出租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人需要延长出租许可的,应当在出租许可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出租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原许可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许可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原许可。

  第十二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承租人确需改变出租土地用途或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报市、县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注销土地出租许可。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撤回土地出租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交回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缴纳当年实际出租期间的土地收益金。

  第十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计收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制定,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按年计收,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第十六条 出租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不按期限缴纳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的,按日加收该收益金总额3‰的滞纳金。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金超过六个月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出租许可并予以公告,同时责令限期缴纳收益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用途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须向被检查者出示有关有效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承包形式给他人使用或者改变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以自营、联营、合作方式使用划拨土地的,视为出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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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一些棉花主产省专业纤检机构近来不断反映,在棉花收购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执行棉花国家强制性标准,压级、压重、压衣分,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擅自升级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厉打击棉花质量违法
行为,保护棉农合法权益,维护棉花收购秩序,各地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专业纤检机构,加大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专业纤检机构执法工作的领导,责成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提出加强棉花收购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关注重大案情,积极支持和指导专业纤检机构开展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在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压级、压重、压衣分收购的,加工中擅自升级,以及抬级、抬重销售的,继续由专业纤检机构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办法》给予处罚。1996年10月16日,由国务院13个部门共同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第16
条明确规定,“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要认真查处棉花加工、销售活动中的掺杂使假质量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专业纤检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当前国家正抓紧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专业纤检机构,应积极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执法工作情况,争取司法机关对纤检执法工作的支持。如有困难,可以由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委托专业纤检机构的形式解决,避免纤维质量
执法工作出现停顿现象。
四、各地在加强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一方面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以征得更大支持,同时要及时报送我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



1998年11月11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含麒麟区、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各部门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监督乏力、政令不畅。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且投标人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六条 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市)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

(一)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5000万元)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

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

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

(一)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二)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

(三)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

(四)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市)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

(五)统一开标评标地点(有形建筑市场)。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

(六)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七)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实行一核查五备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五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交通、水利工程的备案监管,行业上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八)统一中标通知书。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监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签发。

交通、水利工程的中标通知,执行行业规定。

第九条 规范公开招标资格审查环节,严格执行《资格审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在有关监督部门监管下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实施。资格预审评审采用必要合格条件评审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招标人应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防止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勾结的围标串标行为。

第十条 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较多时,采用随机抽取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投标人。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数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9个。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少于11个。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得少于13个。

招标项目投资额度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投标人数;民营企业、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人数。

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借贷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政府融资为主的项目,招标工程拦标价必须由审计机关实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招标项目工程前置审计价,必须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可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工程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若因工程拦标价复核影响开标时间,招标人可重新确定开标时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方式,也可采用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配套的综合评估打分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对投标报价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评审,防止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评审。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按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评估打分法招标的公共投资工程,在前置审计价+5%和—10%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指标,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在有效报价控制值范围内,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当出现投标人抬高或过分压低报价时,按《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有效报价控制值。在有效报价控制值内的投标企业按商务标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小时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从评委专家库外邀请或抽取。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要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监控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积极探索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工程评标指标价的科学合理确定,杜绝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履约担保制度,实行履约担保,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标后违约不切实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必须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单位负连带责任,违约企业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询价等竞争性发包形式,选择质优价廉的承包人。竞争性发包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通过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规范业主直接发包行为。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具体确定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范围,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企业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防止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必须经原审计机关审计认定,未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确认,不得办理结算手续,违者按违纪论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合同执行、“三价”情况、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与中标情况不一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记入不良记录、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中标后不履行承包合同,中标企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要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