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5:51   浏览:8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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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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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本市旅游区的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旅游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点,下同)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营业执照,农民出售农副土特产品,须持有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
二、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亮挂营业执照,佩带营业证章;
2、明码标价,出售工艺美术品和工业品(小商品除外),须附具发货票或在商品上标印销售单位或个人印记;
3、技术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技术考试合格;
4、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尾随围堵游人兜售商品,不准强买强卖;
5、非经批准,不得买卖国家限制经营的文物、金银等商品;
6、禁止倒换倒卖外币、外汇券、侨汇券;
7、照章纳税。
三、对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守法、文明经营教育。职工的审查和教育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个体经营者、出售农副土特产品的农民的审查和教育,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由于审查不严发生问题的,要追究负责审查的单位领
导者的行政责任。
四、在旅游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个,应以经营为旅游服务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为主。旅游区市场的设置和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专人管理,较大的市场,要专设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不亮挂营业执照、不佩带营业证章的,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附具商品发货票或不标印记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尾随围堵游人兜售商品的,强买强卖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商品和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倒换倒卖外币、外汇券、侨汇券的,未经批准经营文物、金银等国家限制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倒换倒卖的币券和违法经营的商品,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的,立即取缔,并没收其全部商品、经营工具及违法所得;
5、进行其他违法经营的,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3月4日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和中(区)直驻玉单位的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其医疗待遇按政策规定范围内实支实报。
第四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直接划拨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专用帐户。
第五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按国家、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超目录、超范围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具体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