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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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淮政〔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执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依法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非税收入一律缴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库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征收部门和单位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统一由支付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凡涉及财政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市政府行使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审批权。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规范减免程序,严防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核定收支、政府调控”的原则,打破行政性收费按30%、事业性收费按15%的调控比例。对一般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确保必要的基本支出外,区别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调控比例;对不能调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和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办法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全口径核算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决算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根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考核结果,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标准,设下列四个等次:



(一)一等奖为超收比例1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二等奖为超收比例10%以上,且超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三等奖为超收比例8%以上,且超收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四等奖为超收比例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也可由部门和单位对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有贡献的人员,按上条获奖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四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超收部分,对其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或因成本开支较大增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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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3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南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粉煤灰排放、运输、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参与粉煤灰排放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审查;

“(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咨询服务。”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加工成本和质量,可以适当收取加工费。加工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在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距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筑路、筑坝、建桥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等,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凡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粉煤灰制品和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检测”。

七、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删去第二十条。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在第一款中增加下列两项规定: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每使用1吨粉煤灰,给予1.5元的补助,由市财政拨付”。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第二款修改为:“具备上款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凭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出具的粉煤灰利用认定证明予以办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十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本单位不利用又阻碍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粉煤灰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二款。

十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8年3月1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它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建桥等工程建设,或者将粉煤灰用于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排放、贮存、运输粉煤灰以及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有关行业、企业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技术改造目标。

第六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粉煤灰排放、运输、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参与粉煤灰排放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审查;

(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咨询服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县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粉煤灰排放的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应当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没有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

第九条 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粉煤灰,并为用灰单位取用粉煤灰提供方便。

第十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原状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加工费。

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取用火力发电贮灰场原状粉煤灰的,火力发电厂应当给予每吨4元的装运补助费。火力发电厂可以将装运补助费交由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代付。

第十一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用灰者利益大于排灰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加工成本和质量,可以适当收取加工费。加工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粘土砖厂生产粘土砖,有粉煤灰可供取用的,应当掺用粉煤灰。

本市行政区域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粘土砖厂。

第十三条 在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距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筑路、筑坝、建桥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等,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第十四条 对凡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保证粉煤灰制品和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利用情况;粉煤灰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利用情况。

第十七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粉煤灰排放、贮存和综合利用情况,统筹安排供灰量和取灰点。

粉煤灰排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签订供用粉煤灰合同。

第十八条 运输粉煤灰的车辆、船舶应当配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的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粉煤灰的装卸、运输。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粉煤灰,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优惠: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可以在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

(二)单位或者个人每使用1吨粉煤灰,给予1.5元的补助,由市财政拨付;

(三)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

(四)从事粉煤灰生产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优惠。

具备上款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凭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出具的粉煤灰利用认定证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本单位不利用又阻碍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粉煤灰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没有按照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未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至30%处以罚款;

(三)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报、谎报排灰量或者多报用灰量的,责令改正,并按拒报、谎报的排灰量或者多报的用灰量处以每吨3元的罚款;

(五)不给或者少给装运补助费的,责令补给装运补助费,并按照实际装运量处以每吨6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5日省政府第二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新的一届省政府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闭幕之后组成的跨世纪的一届政府,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省人民“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历史重任。在完成这一历史重任的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高举邓小平
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总体要求,加强省政府“一班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认真
学习的风气、团结共事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民主的风气、廉洁奉公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使之成为带领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不断勤奋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江泽民同志说过:“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能不能把理论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
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者。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最关键的是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学好邓小平理论,一是要切实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领会
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二是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自觉性;三是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各项工作。
(二)现在,世界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国内外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国民经济市场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
行政的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增强驾驭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参加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省政府党组要参照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就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交流。可不定期邀请省内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省政府领导成员要坚持以自学为主的学习方法。每个
年度,每位领导成员都应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读几本书。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毅力,持之以恒,常年累月地坚持学习。
二、继续艰苦奋斗,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省政府领导成员必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做政府系统乃至全社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以及近些年来中纪委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自觉地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头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注意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他们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对于分管战线、行业的廉政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在进一步端正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员干部约束机制和反腐倡廉机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抓好权力分解制约、重要岗位轮换、办事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的落实。
三、增强全局观念,发挥政府整体功能
(一)省政府党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讨论的问题充分酝酿、充分讨论,畅所欲言,一旦做出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在积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组织监督。
(二)在省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特别提倡和强调协调配合,发挥政府的整体功能。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照行政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属个人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战略部署和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独立负责,并准确、高效率地处理各种问题。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问题、分析问题和参与决策时,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把合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共同的目标。
(五)团结共事是发挥省政府整体功能的基础。每一位领导成员都应十分珍视并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支持、理解、谅解,提高班子的工作合力。
四、坚持求真务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省政府领导成员不但是决策者,更是抓决策落实的组织者。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在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总体思路及各年度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任务,结合各自的分工分解细化,并按系统落实到分管的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跟踪问效,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省长、副省长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领导成员不少于90天。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出席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和重大活动,但对部门和地方自行组织的一般性的活动,如参观、庆典、剪彩、照像、首发式、首映式,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的地方节日等纪念性庆祝活动等,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时,需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省政府办
公厅统一受理、安排。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外出调研、考察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随行。调研、考察所到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迎送,并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调研考察所到地方接待(办公)部门,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
、省纪委有关规定安排就餐,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地方同志不陪餐。



1998年5月12日